Re: [观点] 从朝鲜半岛主权归属看台湾主权问题

楼主: Aldebaran (一直走)   2019-01-16 14:47:39
※ 引述《moslaa (万变蛾)》之铭言:
: 感谢前面诸位大大的费神回应,获益良多。
: 特别感谢 Aldebaran 大大,想必您有感应到其实我内心优先想问您 >O<
: 从其他讨论串您的留言,感觉您颇具法学素养,
: 又肯心平气和讨论容易起爆的议题,所以我大胆开了这次讨论串。
不要那么客气,我向来很把握能分享观点的机会
要说法学素养也没有,刚好是本科生而已
: 我在上一篇贴文整理了 与朝鲜/台湾主权 有关的重要条约(treaty),
: 指出条约中的相关陈述,特别是旧金山和约,有高度相似性,
: 但有意思的是,与台湾主权不同,朝鲜主权时至今日似乎没有争议。
: 故我想从后者来引申/讨论台湾主权归属。
: 关键是旧金山和约的这句陈述:
: : 日本国は、朝鲜の独立を承认して、
: : 済州岛、巨文岛及び欝陵岛を含む朝鲜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
: 针对该句,我提出两种可能。
: 1. 本句陈述即代表主权转移。
: 2. 主权未发生转移。
: (需要再发生一些事情来确定,譬如韩日两国另签条约等等)
: A大您回应我的 1. 这部分时
: ※ 引述《Aldebaran (一直走)》之铭言:
: : 国家的成立,跟领土的移转是不同的问题。
: : (美国等新国家成立) 有哪些是需要
: : “母国透过条约把领土割让给分离出去的新国家”,后者才能成立?
: 呃,您是赞同我吗?
这边说的是,国家成立与否,以及领移土转与否,这是两个法律问题
国家成立的判断,不以处理领土的取得为必要
在实务上确实母国的意向非常关键,但这跟讨论领土移转的规则是两套东西
举例来讲,取得领土讨论的是割让、时效取得、兼并、先占等规则
而国家的成立,讨论的是主观意愿、客观有效性标准,和合法性问题
有看到吗,完全没有重叠
国际法是用两套东西来处理这些问题,因为国际实践就是用两套玩法
我前面举美国、西班牙殖民地建国等例子
就是要说明:国家成立不以母国割让领土、不以母国同意为必要条件
这不是“我的观点”,而是国际实践如此、习惯法如此
所以,请从“一定要有条约、韩国才成为国家”的假命题中走出来
这个句子从来不是真,去论证它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 我的看法就是:旧金山和约本身,没有转移朝鲜半岛与相关岛屿主权给半岛上的国家或政
: 府啊,
: 日本国只是放弃主权而已。
: 这里请容我引用新看到的 菲律宾共和国从美国独立时的条约第一条 为佐证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Treaty_of_Manila_(1946)
: : Article I
: : USA agrees to withdraw and surrender (让渡)... sovereignty (主权)...
: : in and over the territory and the people of
: : the Philippine Islands (菲律宾群岛之版图与人民)...
: : by agreement with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菲律宾共和国)...
: 如您所说,该条约第一条清楚显示了美国在让渡主权前,菲律宾共和国已经存在。
: 但看来终究需要 Treaty_of_Manila 白纸黑字写明让渡主权,
: 不是说共和国成立,即自动取得主权。
: 而这是旧金山和约在处理朝鲜半岛主权时没有办到的。
: 至此,我想已经证明,朝鲜半岛与台湾岛一样,
: 无法从旧金山和约取得主权转移的法理依据。
你试图想要论证的东西,在方法上出现错误
当你想要证明一个习惯法规则存在,你要做的是去证明
1. 各国政府向来对于这样的情境,具有一致的实践
2. 各国政府相信如此实践,是因为规则的存在(认为那是“法”的信念)
所以,当你想要说“国家要成立、必须母国透过条约移转领土主权”时
你必须去研究西伐利亚条约至1948年,各国政府对于你主张的规则
都做出符合上述要求的实践,你才能证明这个规则存在,你才能拿这个规则来论证
但是,我已经举美国、西班牙前殖民地为反例了
法国早在英国承认美国之前就承认美国,国际社会也是如此对待拉美新国家
更不要说自决浪潮上百个新国家的诞生,国际社会都不是照你主张的规则来处理
故,你主张的规则并不存在于当代国际法
“你讲的东西不是国际法”
所以我说,论证一个不存在的规则所指涉的情境是没有必要的
既然这个规则不存在,即便菲律宾是照你想像的规则成立的
也无法论证韩国的成立,有待日本作为母国透过条约把朝鲜半岛的领土主权移给它
你恐怕也很难用朝鲜半岛的例子,去论证ROC成为国家
理由如上
: 这样就能确定我们接下来要走
: 2. 主权未转移,需要未来发生一些事情来确定。
: 您也针对此点说明了观点,先谢谢您。
: 但因为还有些史实需要查证,请容我稍后正式回应您。
: 再次谢谢A大,谢谢大家参与。
你下面贴的那边关于韩国成为国家的材料,我在前面的回应就已经提了
大选、国际社会同意、大会决议,部分领土的有效控制
就这样,韩国自日本分离独立
日本在旧金山和约的用字,只是事后同意并发生溯及既往的承认效力而已
白话:旧金山和约的文字,让日本等同于在1948年就承认韩国的独立地位
大概是这样
总而言之,国际法看的东西,跟其他学术工具不会完全一样
着重的是什么上面也稍微带过了,简言之就是“国际社会行为的一致性”
而在这个基础上去演绎重要的时点、重要的国家行为
进而判断领土的移转、国家的成立
而不是用自己的眼睛去解读自己看到的文字,跳过背后的规则和脉络
这样做当然有史学或国际关系学科上的意义,但跟法律地位是两回事
建立这样的观念,会比较少出现横空解读、空白论战的机会
而,如果有兴趣用国际法讨论历史事件或当代事件
要做的是去把国际法的通论打开,翻基本规则来读
或者翻案例国际法来读,因为国际司法案例会告诉你规则是怎么来的,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有了规则,再拿去套用在你关心的事件,跑论证
而不是跳过规则的形成与内容,拿其他“看起来很像的案子”自己去找规则
先知道国际法如何认定规则的形成、再去确认规则的内容
再拿规则去套用案例,以上
如果这边做不到,任何论证都没办法赢过本科生的,用规则就玩死了
华派也好、统派也好、独派也好,要论战国际法,都先去读规则
不然都只是空白论战而已
这篇讲的基本规则,可以拿去回应
“台澎领土已经移转到中国或中华民国”的任何观点
要讲条约移转也好,要讲回复割让也好,要将条约失效也好,都先请论证规则存在再说
为什么我这么有把握? 因为关键字就在前面,而可以用的规则真的不多
而这些规则我可能比多数人还熟悉一些
这边还是要跟版众说声抱歉,这里毕竟是历史版
我也只在有关键字出现的时候推回文而已,没有对史学不敬的意思
作者: dragonclwd   2019-01-16 18:33:00
没差,还有把历史板当政治类板的,能有什么不敬问题..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9-01-17 00:29:00
这才叫有料是说喔,遇到真懂的人,要嘛你有相同水准要嘛就虚心一点,有些人就是不懂这个道理
作者: moslaa (万变蛾)   2019-01-17 10:53:00
感谢感谢 还让您动笔写这么多。看过后深感获益良多特别是这句"请论证规则存在再说"。很高兴能与您交流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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