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提了一次无效罢免 希望这次再有人提出
记得要第5点要手动转录
1>发起人须符合资格登入250且发表100。
2>当事人提出罢免前必须有组务申诉纪录及小组长定案判决,并于小组长定案后七日内,于小组事务板提出罢免板主申请。
3>当事人未符合连署案发起人资格,得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代理人仅限一人,连署案发起仅限一次。
4>罢免板主连署发起原因,需符合公众议题,并由小组长审核。
小组长裁定连署理由,可驳回申请案。
(申请原因仅限五行,其余需列为补充说明。)
5>欲发起罢免连署者,请至 LifeRecallBM 板提出,开始连署
一小时内,将连署文转录至该看板及小组事务板,告知进行
罢免连署中。若无告知,则连署视为无效。(遭处分致未符合
发文限制者,可委托他人代为转录。)
6>板主不得删除上点所提之告知文。(建议连署者自行存证)
7>罢免连署中,因程序不符者(连署遭裁定不合组规而无效),
其当事人/代理人于该连署发起日起三个月内不得于本群组内
提出罢免。
8>连署时间满七天,发起人方得于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由小组长
审核有效票数。超过连署结束时间四十八小时未提出申请者,
不得提出申请。未至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者,当事人/代理人
于三个月内不得提出罢免板主连署。
9>提出申请后,小组长可视情况延长连署时间,至多十四天。
(连署期满)
10>基本连署门槛之定义为有效支持票50以上,且有效支持票数
高出有效反对票数的1/2以上。
11>若罢免连署票数未通过,判定为罢免未通过。
从该连署发起日起一年内,任一人不得以相同的原因(事件)
对板主提出罢免连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