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TC92 (中国台湾人的骄傲-92共识)》之铭言:
: 民众党之间的事,知情人士分析,法院是否裁准柯文哲解除禁止通信签辞职声明,首先要考
: 量柯文哲签声明交给周榆修是否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若无效,就会驳回,因此要先看民众党
: 党章对于辞职的规定,比方说,若党章规定“党主席辞职要亲自当面向党代表提出”,因柯
: 文哲遭羁押,不可能亲自当面请辞,柯文哲的声请就会被法院驳回。
这件事情镜检真的是有脸拿出来提耶,
什么叫做有效的法律行为,
我甲乙两造合不合意的行为关法律屁事,
所以如果柯说我想去麦当劳吃冰淇淋,
法院可以用因为他不能亲自去吃冰淇淋,
去阻止他表达他想表达的诉求吗?
根本脑子有问题,党主席跟党怎么诉求关你屁事。
就算是你真的要审查好了,
你把内容公布出来是哪招?
侦查不公开的原因如下:
避免对于未经定罪被告的名誉造成损害,
甚至侵害被害人、关系人的名誉或隐私。
你今天公开未经订罪被告信件难道就不侵犯隐私。
我觉得啦,你想怎么搞都没问题,
但不要手法那么拙劣还想要洗白,
真的当全国人民都是智障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