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23 13:16:21※ 引述《ccc101419 (好像该减肥了)》之铭言:
: 裁判字号:
: 宪法法庭 111 年宪判字第 19 号判决
: 案 名:
: 全民健保停保复保案
: 裁判日期:
: 民国 111 年 12 月 23 日
除了上述案件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一一二年度简再字第十三号”也该同时受
到参考:
辩论终结日:一一二年十二月廿八日
判决公布日:一一三年一月廿四日
再审原告(李一佩)主张:
再审原告以行政诉讼法第273条第2项规定之再审事由,于112年1月19日法定期间内提起再
审之诉。原确定判决系以102年1月1日施行之系争规定为裁判依据,嗣经再审原告声请解
释,由宪法法庭于111年12月23日以111年宪判字第19号判决认系争规定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至迟于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届满2年时,失其效力。从而,原处分及原确定判决所依据之
系争规定既经宪法法庭判决宣告违宪而定期失效,足证原确定判决之结果已难适法,应予
废弃。
再审被告(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答辩:
1.全民健康保险系为提供国人适切医疗照护,保障全体国民之健康权益,且经立法院通过
总统公布施行之法律,全国国民即有主动知悉及遵循之义务。准此,法律系人民权利义务
之基本规范,全体国民一体适用,凡国人在台设有户籍,符合全民健康保险加保资格之保
险对象,均有依法主动申报投保及缴纳保险费之义务,尚不得以未使用全民健康保险之医
疗资源、不了解法令规定内容及未获通知,而主张免除应负担之义务。另考量符合加保资
格而长期停留国外之保险对象,其使用健保医疗资源之方便性,异于国内之保险对象,故
于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订定出国停保、复保之规定,赋予保险对象是否申请停保之选
择权,保险对象如选择办理停保,应于出国前主动提出申请,自出国当月起停保,但未于
出国前办理者,自停保申报表寄达被告当月起停保,且以每次出国六个月以上为要件,如
未申请停保或每次出国未达六个月,即为全民健康保险法所定应继续加保之保险对象及负
有缴纳保险费之义务。停保与否,涉及保险费之课征及医疗权益,仅得于投保对象提出申
请时,始向后生效,而无回溯之可能,否则全民健康保险法强制纳保之原则将出现漏洞,
减损健保制度之财务基础。出国是否要停保,已赋予保险对象选择之权利,若选择办理停
保,依规定应于入境时办理复保、再次出国预定六个月以上者,即属另一次是否办理停保
之选择。应加保之保险对象除符合停保规定者外,其究否出国、出国后以何种原因返国及
返国停留期间长短,应不影响其加保及缴纳保险费之义务。至再审原告主张其回台仅短暂
停留,陪伴老父过年,非为复保、停保奔走,自无复停保之必要等语,实难执为免缴保险
费之论据,原处分并无违误应予维持。
2.关于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9号判决认系争规定未有法律明确授权,违反法律保留原
则,至迟于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届满2年时,失其效力。又系争规定就停保及复保所设要件
,尚未牴触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与宪法第22条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风险之自主决定权及第
15条保障财产权之意旨尚无违背,亦无违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再审原告之停复
保争议系发生于111年宪判字第19号公告前,诉愿决定与原确定判决均不受影响,111年宪
判字第19号判决系就系争规定宣告定期失其效力,在期限届至前,自属适法有效之授权命
令,与行政诉讼法第273条第2项规定再审事由并不相同,再审原告主张宪法法庭判决系争
规定违宪应失效等语,显无理由。
判决理由:
(一)按行政诉讼法第273条第2项规定: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法规范,经宪法法庭判决宣
告违宪,或适用法规范所表示之见解,与宪法法庭统一见解之裁判有异者,其声请人亦得
提起再审之诉。次按行政诉讼法第276条第1项、第3项分别规定:再审之诉应于30日之不
变期间内提起。依第273条第2项提起再审之诉者,第1项期间自裁判送达之翌日起算。查
再审原告不服原确定判决声请解释,经宪法法庭于111年12月23日以111年宪判字第19号判
决在案,有该判决书(见台北地院112年度简再字第1号第195至215页)附卷可稽,再审原告
于该判决送达后30日法定不变期间内(即112年1月19日)提起再审之诉,此有再审声请状收
文日期戳章(见台北地院112年度简再字第1号卷第19页)在卷可凭,是再审原告提起本件
再审未逾30日之不变期间,符合上开规定,合先叙明。
(二)“本院依人民声请所为之解释,对声请人据以声请之案件,亦有效力。”、“确定终
局判决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适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见解,经本院依人民声请解释
认为与宪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确定终局裁判者,得依该解释为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
已非法律见解歧异问题。”,业经司法院释字第177号及第185号解释在案。又“本院就人
民声请解释宪法,宣告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令于一定期限后失效者,声请人就声请释
宪之原因案件即得据以请求再审或其他救济”、“针对本院为法令定期失效宣告之解释,
应系制度性之通案规范,其适用范围自应包括凡本院曾宣告违宪法令定期失效之解释(含
释字第725号前之宣告违宪法令定期失效之解释),各该解释之声请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
循求个案救济,以保障释宪声请人之权益,而非仅限于系争解释之声请人始得就其据以声
请该号解释之原因案件请求救济,俾使系争解释以外其他声请本院解释之声请人,于本院
宣告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令违宪并定期失效后,皆能获得应有之救济,以符合宪法保
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并肯定其维护宪法之贡献”,亦为司法院释字第725号解释、第741
号解释理由书所阐释。查系争规定业经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9号判决宣告违反法律保
留原则,并定期于该判决公告后至迟2年时,失其效力(见台北地院112年度简再字第1号
卷第59页)。再参酌司法院释字第725号、第741号意旨认释宪声请人权益应受充分保障意
旨,该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9号判决之声请人(即本件再审原告),自得就原因案件提
起再审之诉以循求个案救济,是再审原告于112年1月19日依行政诉讼法第273条第2项规定
提起再审之诉,符合前揭规定而有再审事由,本院自应依行政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再开
及续行再审前第一审言词辩论程序,重为审理。
(三)查再审原告不服原处分,依序提起争议审定与诉愿均遭驳回,再向再审前第一审提起
撤销诉讼,经原确定判决驳回其诉,再审原告仍不服,提起上诉亦遭本院裁定驳回上诉而
告确定。嗣再审原告不服原确定判决声请解释,经宪法法庭以111年宪判字第19号判决认
系争规定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并宣告定期失效,再审原告乃依行政诉讼法第273条第2项规
定提起本件再审之诉。而原确定判决系以全民健康保险被保险人因出国6个月以上办理停
保后,无论回国停留期间长短,均应于返国当日办理复保。若预定再出国,需再重新选择
是否再次办理停保,并于返国复保后届满3个月,始得再次申办停保。故认再审原告于91
年2月1日停保后又多次返国,自应于返国时即刻办理复保。故再审被告以原处分A通知再
审原告已迳依规定办理自104年2月11日复保,并计收104年2月份保险费749元;以原处分B
通知再审原告已迳依规定办理105年2月7日复保,并计收105年2月及3月保险费各749元,
于法有据等语,乃据此维持原处分、争议审定及诉愿决定,而以原确定判决驳回原告之诉
,固非无据。惟查,依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9号判决参、二、第二段理由略以:“按
立法机关以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规定时,其授权之内容、目的、范围应具体
明确,命令之内容并应符合母法授权意旨。至授权之明确程度,固不应拘泥于授权条款本
身所用之文字,惟仍须可由法律整体解释认定,或可依其整体规定所表明之关联意义为判
断,足以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权行政机关以命令为补充,始符授权明确性之要求。查系争规
定之订定,系以全民健康保险法第103条规定:‘本法施行细则,由主管机关定之。’为
其授权依据;然该条属概括性授权规定,综观全民健康保险法未有只言词组提及全民健康
保险是否得停保及复保等相关事项,即使从宽认定就该事项有默示之授权,亦无从依全民
健康保险法第1条立法目的以及法律整体之观察,推知任何可供主管机关订定命令时得以
遵循之方针指示或概念框架,遑论让人民可以预见,是主管机关迳以系争规定创设母法所
无之停保及复保制度,显系逾越立法者制定全民健康保险法所形塑之制度内涵,违反法律
保留原则。”等语(见台北地院112年度简再字第1号卷第64页),足见系争规定创设全民
健康保险被保险人之停保与复保制度,因欠缺法律授权,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9号判
决既已宣告系争规定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并自该判决公告之日起至迟2年内失其效力,系争
规定虽未经宣告立即失效,惟依上开司法院释字第725号解释、第741号解释意旨,再审原
告就提起解释宪法之原因案件得提起再审之诉救济,且系争规定因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而
使原处分适用之法令牴触法律保留原则,自难予以维持,以保障再审原告之权益。再审被
告对此虽主张原因案件之争议系发生于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9号判决公告之前,原处
分、争议审定、诉愿决定与原确定判决均不受该宪法法庭判决影响等语,惟上开司法院释
字第725号、第741号解释既已阐释法令经宣告定期失效之宪法解释案声请人,仍得对原因
案件直接提起再审救济,以保障释宪声请人权益之意旨,是再审被告上开主张,核与上揭
解释意旨不符,自无可采。据此,再审原告声请解释后,以宪法法庭111年宪判字第19号
判决提起再审之诉请求废弃原确定判决,并撤销诉愿决定、争议审定及原处分,经核为有
理由,应予准许。
结论:本件再审之诉为有理由。
说来奇妙的是,在整个诉讼过程(原审、再审一审)中,都提到“再审原告经合法通知,
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等程序事项叙述
但无论如何,该案因卫福部一方未上诉而定谳
因此相信是在进行期间,完全仅由律师代理,人本身则继续旅居海外...
如今对于拒绝缴纳健保费的人而言,完全是“末路”一条
修补法律漏洞后,只望不要有滥用的情事,一切顺其自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