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wen91 (路人)》之铭言:
: 一堆检讨女方的言论
: 请问一个广泛的问题
: 一位已婚的男性跟一位未婚的女性产生性关系 到底谁负的社会责任比较大
: 是跟另一位女性宣誓 这辈子不离不弃 不论生老病死的已婚男要负较大的责任
: 还是被已婚男用言语或行动吸引上床的未婚女
: 今天就算是女方主动 已婚男身为一个结婚的男性 就一定要跟她发生性行为?
: 又不是被下药 还是被绑在床上
: 神奇的是 男方只要取得配偶谅解 还可以送未婚女 妨碍家庭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
责?
: 这社会真的有病 只要娶对老婆就可以玩遍年满16岁的女性
: 不爽可以送对方去坐牢然后一堆人会帮你检讨女性
老实说我看不懂这篇的逻辑,我不知道一个明明是处罚通奸与相奸行为的罪,怎会被解读
成专门处罚女性的罪?通奸者一定是老公而不是老婆吗?相奸者就一定是女小三而不会是
男小王吗?
首先第一个自问自答的部分就很奇怪了,明明一个是背叛配偶而与婚外对象性交的通奸者
(老公或老婆),一个则是只顾自己爽而破坏人家家庭的的相奸者(小王或小三),为啥
被讲得好像通奸者比相奸者更坏一样?明明两个人都不对吧?
今天既然选择结婚,本来就不该再与婚外对象性交,真忍不住就先离婚再搞不行?非要这
样背着另一半做爱才过瘾?一定要这样伤害配偶的情感?
小三小王明知对方已婚还要破坏人家家庭又是什么心态?被告相奸真的刚好而已,怎还好
意思要比照通奸者而要求对方元配撤告?人家本来就是夫妻有情份在,小三小王哪来的立
场这样要求呢?会不会太过分了?
元配不撤告好像还变成法律不对元配不对了?等等,一开始不破坏别人家庭不就没事了吗
?
不觉得通奸除罪是有道理的,也不觉得现行通奸罪有什么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
也不用改,本来就是设计来让元配追究小王小三责任用的,不要破坏人家家庭就没这些事
了。
反而通奸罪的存在还能让元配有个出口可走而不至于做出更大憾事,情杀新闻已经够多了
,光靠民事解决不了问题,而且民事究责对一般人来说更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