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版上吵得沸沸扬扬 所以鲁宅我就试着研究了些法条
其中儿少权益法第49条第9款跟第15款
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五、其他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加上儿少权益法第2条中有提到
本法所称儿童及少年,指未满十八岁之人;
又碰巧看到有版友分享判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诉字第477号行政判决
其中检方提到的容留与引诱
容留 行为人只要提供场所,收留男女并容许其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行为者,即足
构成本罪。
引诱 原告坦承曾赠送女学生肚兜及丁字裤,此为极具性暗示之情趣商品,
原告虽主张系女学生“自愿”穿着,惟难谓无“引诱”女学生为性交之嫌
这样的话 满16岁的合意性交仍有可能触法耶...
假如鲁宅我好不容易交到高中生女友
不就无法藉著送礼说情话赢取芳心再带她回家共度美好夜晚了?!
更甚者 如果有人认为这关系不正当也可以告我?!
有没有儿少权益法这么好用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