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aa714714 (喝酒伤脑)》之铭言:
: 本肥宅刚刚看了一下民法814加工但书的规定
: 814但书大意是说:加工的价值若显然超过材料的价值,其加工物所有权归于加工人
: 运用在案例上
: 就是如果本肥宅今天射精在正妹的宝特瓶里面时
: 一旦经过加工后 价值超过那个宝特瓶原有价值后
: 那个宝特瓶就是我的了
: 可是本肥宅真的能用这种方式取得宝特瓶所有权吗?
: 还是只有金城武才可以?
: 有没有键盘法官愿意解答一下
: 另外肥宅我能用加工来阻却违法吗
如果真的偷偷射在正妹的饮料里
正妹也喝下去了
就等于说你的精子会被正妹的胃消化
如果你能办到也算厉害
但这是不合法的喔
请勿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