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天气还这么热,然后中暑直接晕倒做了个梦
梦到中部某中小企业在今年过年后,
照着新制劳基法去走,
先让各位版友看一下新制劳基法:
说明:
1.
特别休假,依所填受雇日、计算日之结果估算特别休假日数。
2. 适用劳动基准法之事业单位,依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
,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应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
六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三日。
(2)
一年以上二年未满者,七日。
(3)
二年以上三年未满者,十日。
(4)
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每年十四日。
(5)
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每年十五日。
(6)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3.
依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2规定,劳工工作年资自受雇之日起算。劳工留职停薪期间,得不
并入工作年资计算。惟如劳资双方对于留职停薪期间年资计算另有约定,可从其约定。
4. 范例
(1)
甲劳工于A公司之到职日期为105年2月1日,继续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资6个月以
上未满1年,劳工即可依106年1月1日起新修正规定,取得3天特别休假,但应于106年1月1
日至106年1月31日间请休;到期后(106年1月31日)未休之日数,雇主应折发工资。甲劳工
如106年2月1日仍在职,因年资届满1年,自106年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可另排定特别
休假7天。
(2)
乙劳工于B公司之到职日期为103年10月1日,继续工作至104年9月30日届满1年,雇主应自
104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止,给予第1年7天之特别休假;自105年10月1至106年9月30
日止,给予第2年7日之特别休假;乙劳工如继续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资2年余,
可依新修正规定有10天的特别休假,所以雇主应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给乙
劳工第2年之特别休假3天。纵若劳工于106年7月31日离职,仍得请休第2年10天之特别休
假。
(3)
丙劳工于C公司之到职日期为104年9月1日,继续工作至105年8月31日届满1年,雇主应自1
05年9月1日起给予第1年7日之特别休假;如劳工于105年10月1日起申请育婴留职停薪6个
月,并自106年4月1日复职,第1年7日之特别休假请休权利及期间,不受影响。至于第2年
之特别休假,因留职停薪期间得不并入工作年资计算,事业单位于丙劳工复职后工作,加
计留职停薪前之工作年资,合计满2年之翌日起给予特别休假;即雇主得自107年3月1日至
108年2月28日止,给予第2年10日之特别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