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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另有会议逐字稿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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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摘要:
※被动安乐死(不做积极治疗)已有相关法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病人自主权利法)
※主动安乐死因为目前社会无共识,且仍有牴触宪法之虞和牵涉太广的关系,还需要讨论
全文:
分析说明
一、安乐死议题涉及之层面
安乐死系指医师依病人之要求,刻意给予某种过量具毒杀作用的药物、气体或其他作为,结束病人生命。此种情形,虽然并非恶意杀人,本质上仍属于缩短他人生命行为,法律上显然已侵犯他人之生存权。因此,“安乐死”合法化,不无牴触宪法之虞;且关系到刑法理论、医学、哲学、宗教、伦理道德,及各国的社会文化背景等问题,涉及层面甚广。
二、安乐死定义
目前各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一般而言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前者是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例如透过注射方式);后者则是停止疗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维生系统或让病人停止服药,使其自然死亡。
三、相关法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为减轻末期病人之痛苦及维护临终尊严,我国于89年6月7日公布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依该条例规定,医师对于不可治愈末期病人,得在尊重其意愿之情形下,不施予积极性之治疗或急救,仅提供减轻或免除其痛苦之缓解性、支持性医疗照护措施让病人可以有尊严地度过其生命的最后一程;102 年修法时,加入撤除维生设备之规定,不以人工方式延长寿命。此外,本部自 95 年起,持续办理安宁缓和医疗意愿注记健保 IC 卡登录及宣导计画,宣导民众建立正确之观念,以获得最符合善终之医疗照护。
四、相关法规:病人自主权利法
世界各国近年来均致力于推动预立医疗照顾计画(advance care planning)、预立医疗指示(advance directives)、医疗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proxy)制度,将个人自主权延伸至丧失决策能力之后,让个人可以事先决定选择或拒绝各式医疗照护方针。因此我国于105年1月6日公布“病人自主权利法”,为亚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权利之专法,台湾病人自主权利往前迈一大步,全条文共19条,核心重点为:具完全行为能力之意愿人可以透过“预立医疗照护咨商”事先立下书面之“预立医疗决定”,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医疗。
病人自主权利法引进预立医疗照顾计画,目的是让病人接受医疗团队的专业咨询,以了解各种医疗情境及其可能的医疗方式与风险,再根据自身的意愿做出决定。此法将可提供医疗机构与医师尊重病人意愿、执行预立医疗指示的法律保障,在确保病人拒绝医疗权的同时,保障医师免受医疗纠纷或其他法律责任的非难。
研商办理情形
卫生福利部为确认“推动安乐死合法化”提案内容的诉求,爰于105年12月6日召开研商推动安乐死合法化政策会议,并邀请提案人、相关医学伦理及法律专家与部会代表与会,进行深入讨论,会议逐字稿如附件。
参采情形
一、被动安乐死
(一)就末期病人部分,已经有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可供w立安宁缓和医疗暨维生医疗抉择意愿,由 法律让医师可合法终止病人维生设备,或者撤除急救设备。
(二)今( 105 )年更进一步发布 《病人自主权利法》,让 具完全行为能力之意愿人可以透过“预立医疗照护咨商”事先立下书面之“预立医疗决定”,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医疗。 因为还有一些临床如何执行和待厘清的问题,所以法律 特别规定施行日为公布三年后,即108年1月6日施行。
(三)《病人自主权利法》 适用 5 种临床条件:末期病人、处于不可逆转之昏迷状况、永久植物人状态、极重度失智、其他经公告之病人疾病状况或痛苦难以忍受、疾病无法治愈且依当时医疗水准无其他合适解决方法之情形。
二、主动安乐死
安乐死立法目前还有需要讨论的空间,对于尊重生命的尊严、生存的权益,虽然讨论多年,目前社会上尚无共识,但确实是有进展。因此将待病人自主权利法施行一段时间后,再检讨并与社会各界讨论此议题。
后续推动规划
为利《病人自主权利法》施行顺遂,卫生福利部会邀请这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具实务经验者,就《病人自主权利法》如何施行,进行研议,以符合更多民众的需求。
总之好像是要先观望自主权利法效果如何再来决定的样子?
首篇八卦文,希望上色没出问题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