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提
大家安安
小鲁哥最近观察到我国军队与警察都有娘化的趋势。
现在问题来了:
刑法第 221 条 (强制性交罪):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内瓦公约/1949年/第三公约第13条:
战俘在任何时候须受人道之待遇。
两方交战人员之间,本来就没有限制暴力、胁迫、恐吓的问题,
那么女兵或女士官、女军官在投降被俘之前,
"被打炮" 显然是允许的。
这也一并解决了慰安妇、或 X京大屠杀之类的狗屁问题。
哼哼,看妳们这些娘砲还要不要抢著当兵,浪费台湾的军粮。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