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长恕删
※ 引述《kevin930043 (kevin930043)》之铭言:
: 3.为何我们连使用手机连络家长和律师都不行?而手机这种我们唯一的联络工具也要收走,
: 连跟隔壁收容所一起被带来的学生讲话也不行
从这一点,就可看到警方执法的滥权。以下引自《小市民权益保护99招》:
遭到警察机关或调查局逮捕、拘提时,可以行使以下的权利:
1. 有权请求执法人员出示拘票、说明逮捕原因。也就是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的
权利。
2. 保持缄默的权利。
3. 自被捕时算起,二十四小时之内,有权要求被移送至法院审问。
4. 有权要求将被捕之消息通知亲友。
5. 自被捕时起,即有权要求律师到场陪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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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小弟先拿三项给大家参考,其他部分可参考书本其他章节。
行使缄默权
根据这项权利,从被捕时起,除了姓名、身份证字号及住址等个人基本资料外,
你没有义务对警方透露其他的资讯,对警方所问的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问题,
你也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讯问被告应先告知左列事项:……二、得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
陈述。
同法第一百条之二规定:
本章之规定,于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准用之。
虽然从文字上来看,上述规定似乎仅保障了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受讯问时的缄默
权,而未直接、明白提及人民遭受拘捕时的缄默权,但参照“公民权利及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款规定:
在被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
限度的保证:……七、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及联合国制定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之原则”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
应禁止不当利用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的处境而进行逼供,或迫其以其他方式认
罪,或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证言。
及同条第二项规定:
审问被拘留人时不得对其施以暴力、威胁使用损害其决定能力或判断力的审问
方法之规定,可知保障缄默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被拘留或监禁之人在人身自由
遭剥夺的巨大压力下,被迫为不利自己或他人之供述。
此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那一刻(亦即被拘捕时)开始,就
应受到缄默权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缄默权的保障范围,当然应及于拘捕
时的缄默权。
由于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从上警车开始,在大多数案件,就处于与世隔绝又人
单力孤的状态,很容易遭到警察以刑求、诈欺、胁迫及其他不正方法讯问,并
因而做不实的认罪或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缄默的权利,其
目的正是使犯罪嫌疑人拥有得以对抗警方滥权之武器(使犯罪嫌疑人在遭到警
方刑求、诈欺、胁迫或其他不正讯问时,至少拥有不开口的消极抵抗手段可以
使用),使警方不能一昧将侦讯犯罪嫌疑人当成破案的手段。
另一方面,相较于受过专业侦查训练的警察而言,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知识水准
通常较差,而且也常受限于陈述能力,因而不见得能在侦讯所带来的身心压力
下为自己完善辩护,因此缄默权的行使,也可以避免让这类犯罪嫌疑人因为欠
缺法律知识或词不达意而不幸蒙冤。再者,缄默权的行使,还附带有作为犯罪
嫌疑人行使其他权利后盾的效果。
举例来说,当警方不让犯罪嫌疑人请律师到场陪同时,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藉行
使缄默权来迫使警方接受其请求。所以缄默权可说是被拘捕之人最重要的权利。
这个权利当然应该在人民遭到拘捕的那一刻就发挥功效,以免犯罪嫌疑人在被
拘捕时不经意说的话,被警方曲解或误解而于日后在法庭上成为对其不利的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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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被捕之讯息通知亲友之权利
根据这项权利,自被捕时起,你就有权自行或要求警方人员,将你被捕之事实、
被拘捕之原因及目前所在处所,通知亲友。
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
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
联合国制定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之原则”第十六条第一项
规定:
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在被逮捕后和每次变更拘禁处所后,应有权将其被逮捕、居
留或监禁或转移一事及在押处所,通知或要求主管当局通知其家属或其所选择的
其他适当之人。
由上述规定可知,从人民被政府拘捕时起,就有权自行或要求执法人员将其遭拘
捕之事实、拘捕之原因及目前所在处所通知其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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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捕时起获得律师到场陪同、协助的权利
基于这项权利,自被捕时起,你就有权获得律师到场陪同并协助你防御警方或检
察官的侦讯。在你或你的亲友委任的律师到场前,除有关姓名等个人基本资讯之
问题外,有权对警方所问任何问题保持沉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被告得随时选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者,亦同。
同法第二十九条:
辩护人应选任律师充之。
第九十五条第三款:
讯问被告应先告知左列事项:……三、得选任辩护人。
及第一百条之二规定:
本章之规定,于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准用之。
这些规定,已明定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有随时选任律师惟其辩护之权利。
联合国制定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之原则”第十七条第一项:
被拘留人应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协助。主管当局应在其被捕后即时告知其该项权
利,并向其提供行使该权利的适当便利。
及同条第二项规定:
被拘留人如未自行选择法律顾问, 则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况下,应有权
获得由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指派的法律顾问,如无充分的支付能力,则无须支付。
以上可知,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应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被拘捕的那一刻起就生效。
律师权的目的是:
告知并帮助被告行使其他权利
由于一般人常因欠缺法律知识而不知道自己享有前述权利(尤其是缄默权),更不
知道可以受这些权利的保护,因此刑事诉讼制度为了确保被拘捕者能知道并行使这
些权利,便赋予被拘捕者从被拘捕时起,即有获得通晓法律之律师协助之权利。
借由律师来告知并协助被拘捕者行使这些权利,尤其是缄默权,以弥补被拘捕者相
较于警察来说在法律资讯上所处的劣势(虽然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
之规定,警察有义务将缄默权、律师权等权利告知被拘捕者,但站在人性的角度来
看,在制度设计上实在不应单单指望与被拘捕者角色对立的警察,能协助被拘捕者
妥善行使这些权利)。
防止警方滥权
另一方面,在到场律师的目睹、监视下,警方较不至于对被拘捕者实施刑求、胁迫、
诈骗等不正侦讯,也较会依法定二十四小时时限将被拘捕者移送法院审问,而律师
若发现警方是滥权拘捕,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就协助被拘捕者向该管法院声请提审,
或是在警方将被拘补者移送法院审问时协助被拘捕者向法院陈述此事。简单说来,
律师的在场可以防止警方的滥权。
律师到场协助的权利,可说是在缄默权以外被拘捕者最重要之权利。鉴于有些警察
极不愿意律师到场“干扰”其办案,因此会试着以各种理由(例如:找律师来没有
用,会花很多钱又帮不上忙……等)说服被拘捕者放弃找律师陪同或同意在律师到
场前接受讯问。根据许多案例的经验显示,一旦被拘捕者给予警方这样的同意,则
随之而来的,常是警察因为没有律师在场而用诈欺、胁迫、疲劳讯问甚至刑求等不
正手段进行侦讯,藉以非法取得被拘捕者的认罪自白或不利自己的供述,并以此作
为不利被拘捕者的证据。因此,被拘捕者不宜轻易放弃其请律师到场协助的权利。
一旦其已请求律师到场,不但警方不应在律师到场前对其进行侦讯,而且被拘捕者
本身也可以用缄默权作为其律师权的后盾,在律师到场前,除有关姓名等个人基本
资讯之问题外,有权拒答警方任何问题。
http://jrf-tw.gitbooks.io/citizen_defend_rights_99_steps/content/3/3-6.html
在警察滥权的现在,或许大家可以多多参考,保障自己的权益。
至于如果遭到司法认为有作案会发生什么事情?大家可以参考这篇:
检察官扣扳机 妈妈嘴老板躺着也中枪
http://www.follaw.tw/judge/03case/7827/
相信大家都有印象,当时媒体报导的时候,都说谢依涵和咖啡店店长等三人
一起作案,杀害了老翁。可是到现在,新闻却只剩下谢依涵。为何会如此?
因为咖啡店店长在犯案那天,整天和女友在光华逛街。光凭谢依涵的自白,
法院、检察官就认定他有罪,在过程中也有许多不正对待。
幸好,光华商场有许多摄影机,拍下他的身影,因此才证明他没有作案。各
位可以想想,如果当时他整天窝在家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