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ok ()》之铭言:
: ※ 引述《rahim03 (随风而去)》之铭言:
: : .....................................
: : 发支付命令的是银行,不是父母,甚至发支付命令的事由也不一定是保证
: : 你想想看就知道,在还没发生保证债务的情况下
: : 用保证当具体事由去声请支付命令会过吗?
: : 为什么你会觉得银行发的支付命令,一定可以看出父母和小孩利害关系相反?
: 我认为父母代收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却没有异议,等于其行为违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 应该属于或得类推适用1086.2不得代理的情况,所以其收受送达效力未定,
: 支付命令自然不能确定,当然这一切都是我的幻想,欢迎指教。
或许可以试试看这样吧,不过前提也要法院愿意支持
但支付命令很多救济的门,坦白说不是法条操作不出来
是法院关上的
: :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项
: : 所以你认为合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没去异议是他活该
: 我认为有部分是肇因于法学常识教育的不足,这是国家的责任
: 另一方面也是当事人自己有疏失,就像110、119一样,打个165问看看不致于很难
: 对我来说,收到疑似法律文书与身体出现不熟悉的病症一样。身体是你的,你自己不警觉
: 有再多的医疗资源你也不见得会用。
既然你也认为国家有疏失
那更没有理由可以让人民负担这么多损失
更何况,也没有什么足够的理由
可以去支撑认为疏忽掉只通知一次的支付命令的人
会不停的疏忽掉剩下其他的法院通知
接下来一定会不懂去利用其他诉讼资源
甚至到了财产都要被拍卖了还不会去学习
这样说好了
我家乡下的阿妈,她不识字,如果哪天她收到支付命令
可能甚至连那是法院的文书都不知道
万一刚好收到时家里年轻人上班不在
她一下子忘了告诉其他人,隔了一阵子才想到
结果一看,超过20天了
要突然背债了,这样真的合理吗???
真的不应该要给这些人多一些机会吗???
有很多纯朴,对于法律诉讼事件很不熟悉
一辈子没打过官司的人
他们对于法院文件的敏感度,和一般人、法律人都是有相当落差
我不认为一个制度设计,可以不去考虑这些点
还是回到一个问题
单单因为人民一次的疏忽,就需要让他负担难以想像的后果,这样合理吗?
: : 即便只有20天1张纸,效力还是该这么强
: : 那我也只能尊重你了
: 我先前也说了,我不反对修法,从程序保障的观点,你或者诸大学者当然没有错
: 只是要防止诈骗滥用,我认为提高声请成本以及
: 对当事人的合法送达加以限缩,也是可以考虑的方向之一
: 如果我是一般民众,也没欠钱,我会希望我不要上法院就可以解决这件事,愈简单愈好
一般民众希望不上法院
但是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上法院是无法解决问题的
支付命令的设计,是让“没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尽早确定,不要上法院
而不是要让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不要上法院就确定
现在有问题的就是那些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非毫无争议的部分
回过头来说,如果真的有欠钱,去法院争议也需要成本
如同你说的,人民都不希望上法院,上法院还要很多成本(诉讼费用、时间、精力等)
这样的话,把支付命令确定力拿掉
案件量根本也不会大增,因为大部分没争议的支付命令
还是不会上法院就去执行掉了
: 从程序来看:
: 依现行法律,只要在支付命令写上“拎北没欠钱”、签名邮寄回法院就完成异议,
: 也不用你本人写,更不用跑法院。够简单吧。
: 从内容来看:
: 支付命令多半也才2页,字体还是14级还16级的大小。
: 第2页最后的教示条款还特别空一行,我不知道到底有多难阅读
: 你也不用懂什么法律,只要能看懂最后两行的教示就好。
: 修法方案:
: 主张多一次救济的机会。缺点可能是你必须跑法院。
: 我赞成,但我希望可以不要上法院,有办法做到吗?
: 我的想法:
: 1、提高声请支付命令的成本,
: 2、对于支付命令的合法送达可以严格一点
: 或者是说,只要债务人能够释明未合法收受的原因,就认定送达不合法
: 准其撤销确定证明书。接下来就是债权人自行决定要不要上法院
修送达是一回事,提高成本是一回事
支付命令自己本身的程序保障足不足,仍然又是一回事
这些都是可以并行
关于支付命令送达的问题该修正并不足以支撑他本身程序保障不足的问题
民事诉讼制度在考虑给任何一方强大的失权效果之前
都应该给予足够的程序保障
对比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到产生确定力之前要经过的关卡
支付命令太明显欠缺程序保障
: : 铁定有感的根据到底在哪啦,辩论这么容易
: : 都凭你的感觉就好了,然后再假设一堆别人的心态
: : 即便没欠债的是少数,也该去救好吗
: : 你学法律是教你诉讼经济第一,其他都不管的吗
: 我只是试着从一般人的角度出发思考制度上怎么样对当事人最有利
: 又不至于增加太多法院的负担
: 当然我不是大师也不是律师
: 你愿意指点一二我也是很感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