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1. 找民代的法咨,还有法扶申请,同步进行。
2. 要坚定地主张“认为UT上都是成年人”。
说明:
可能刑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这是刑事责任,且有前科的问题,并非推文所说的仅有行政罚。
条文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40条第2项,
说明起来很复杂,但总之是“在网络上张贴性交易讯息,原则上有罪”。
不过,有例外,而你要做的就是主张你符合这个例外。
【司法院释字第623号】
行为人如…证明其所传布之讯息,
并非以“儿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为性交易”为内容,
且已采取必要之隔绝措施,使其讯息之接收人仅限于十八岁以上之人者,
即不具有使儿童及少年为性交易对象之危险,自不属该条规定规范之范围。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109年度上易字第2190号】
“UT男同志北部人聊天室”网站…
确已分别采取年龄申告制、会员制之明确且相对可行之防护措施,
即便儿童可能冒充逾18岁之人进入,
此系网站经营者之防堵责任,
被告因信赖网站隔绝措施而发表成人性言论,不能因而归责。
上开网站既已具备相当之阻隔方法,
检察官未能举证证明该网站之未成年防护措施,完全无法阻绝儿童进入浏览,
自不能为被告不利之事实认定。
从而,
被告在已具备防护方式之网站针对已满18岁之使用者所为性交易言论,
难认有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40条第1项规定之该当,应予无罪之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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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是“就算我贴的是性交易讯息,也没有罪”的主张,
至于你要不要承认自己的讯息是性交易讯息,这个要自己决定。
其他都不要多说,就主张“UT是成人聊天室”。
我所知的如上,其余请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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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讲古(原po可以不用看)
那个法律以前叫做《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
本件的关键条文以前是第29条。
十几年前男同志还没什么出柜空间的时候,
警察就会用这条抓男同志—而且是纯约炮的也抓,
当事人会因为怕出柜,所以即使纯约炮并不符合条文,也仍会认罪。
“援交”一词的使用,还有警察钓鱼的一些规定也跟这一条有关。
后来有许多前辈努力,再加上“网络平台的责任”的概念兴起,
才渐渐比较多法官采取前述引用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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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本身现在变得很复杂,
第40条本身的构成要件,要去看第2条,
可能会误以为只有针对儿少的性交易讯息才会有罪,
但当年司法院的解释文就说了:
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
纵然并非以儿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为性交易为内容,
但因其向未满十八岁之儿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龄之多数人广泛传布,
致被该等讯息引诱、媒介、暗示者,
包括或可能包括未满十八岁之儿童及少年,
是亦具有使儿童及少年为性交易对象之危险,
故不问实际上是否发生性交易行为,一经传布讯息即构成犯罪。
所以主张自己张贴的是“成人性交易”并不能免责,
还必须说明“这讯息只有成年人看得到”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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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声明:以上为个人法律见解,检察官和法官不一定会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