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委会拟修法承认两岸同婚 强调“面谈严格查核”确保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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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已于2019年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但两岸同性伴侣受《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等限制,仍
无法成立婚姻关系。对此,陆委会日前预告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1条,以保障两岸
同性婚姻,并减少对两岸同性婚姻与跨国同性婚姻的差别对待。
陆委会表示,两岸条例民事章本次修正重点在于符合现行跨境民事事件选法规则潮流,强化
性别平权与儿童权利保护,并增加社会新型态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选法规定(如智慧财产权
、商品制造人等特殊侵权责任)。同时考量两岸关系特殊性,保留两岸条例另有规定优先适
用之原则,例如涉陆继承事件仍有两岸条例第66条至第68条之适用,以维护国人权益及台湾
社会整体利益。
陆委会提到,鉴于两岸条例第41条至第62条民事章之选法规定,于81年立法时系参考涉民法
之规定,逐一在两岸条例明定对应条文。然涉民法已于99年大幅修正,造成涉外及涉陆的民
事事件选法差异日趋扩大,已影响司法审判实务适用法律困扰,更影响国人处理民事私法关
系的复杂性。鉴于司法院再度于今年1月提出涉民法第46条、第63条修正草案,且两岸条例
民事章选法规定迄今已近30年未全面检讨修正,本会爰启动本次修法工作,全面检视两岸条
例相关选法规则之妥适性。
陆委会还说,两岸往来衍生之民事法律关系及类型日趋复杂,如智慧财产权、商品制造人等
特殊侵权行为、成年年龄调整等,均与30年前立法环境差距甚大。随着全球化趋势,两岸民
事事件牵涉跨第三国之情形已属常见,两岸条例民事章选法规定,已不足因应当前时空环境
及实务需求。陆委会经多次邀集国内学者专家、司法实务及相关机关讨论,均肯定本会研拟
修法之方向。
不过,必须注意的是,目前大陆未开放同性婚姻,两岸同性伴侣无法在大陆取得结婚证书,
依照现行的两岸婚姻程序及流程,双方没有结婚证书可在台湾(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大
陆配偶也无法以“团聚”方式来台,从而进入到移民署面谈阶段,以及最后的登记结婚。对
此,陆委会并未有详细说明,但特别指出,考量涉民法已因应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及其
施行法修正,两岸条例准用涉民法后,将使我国人与境外不承认同婚国家(或中国大陆籍)
之同性伴侣法律适用结果趋同,避免产生对境外同性伴侣歧视性之对待
至于两岸人员往来安全管理问题,陆委会强调,这一向是政府最为重视的核心议题,基于国
安考量,移民署会依法进行面谈严格查核,把关杜绝跨境假结婚影响台湾社会之安全与安定
,“有关两岸同性伴侣之入境事由、面谈程序及其他强化管理事项,后续所涉及的相关法令
及行政配套措施,政府各有关机关已召开多次会议研商,请国人及社会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