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0日电)大法官今天做出释字第807号解释,劳动基准法第49条
第1项规定,限制女性劳工夜间工作,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保障性别平等意旨,应自本
解释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劳动基准法第49条第1项规定,雇主不得使女工于午后10时到翌晨6时的时间内工作,但雇
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不在
此限,包括一、提供必要安全卫生设施;二、无大众运输工具可资运用时,提供交通工具
或安排女工宿舍。
宪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
等。(编辑:李明宗)1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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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这条看似与同志无关,但其实站在性平角度上打破性别刻板也是降低歧视
很重要的过程之一,只是之后要怎么修才不会造成另一种问题也是需要去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