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连署]废除蓄意传染21条,法条应与医疗共时俱进

楼主: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欢的权利)   2021-07-04 23:04:29
※ 引述《magius (活在他的梦里)》之铭言:
: https://reurl.cc/62Kngy
: U=U国际共识,“测不到等于不具传染力”
: 而根据2019年8月30日美国疾病管制署公布的一份文件指出,
: 抗病毒药物、预防性投药、保险套,已经是预防爱滋病毒传染的三大重要策略。
: 且经过国际大型的研究发现,爱滋感染者接受治疗,血液中测不到病毒量且稳定长达
: 6个月以上时,能100%预防,不会透过性行为的途径传染给他人。
: 也就是“测不到等于不具传染力”,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
: 此为国际U=U共识。让爱滋治疗与防治有新的发展与诠释。
: 法条应与医疗共时俱进
7/2卫生署公告修订了其中 危险性行为 的范围,算是有正面结果了
[新闻] 危险性行为第二条今修正!律师:让爱滋处罚合理化 三立新闻网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962196
感染者平权更进一步!爱滋相关民团常为性别平权发声,
也多次倡议政府修订危险性行为规范的方向,让爱滋除罪化,
早日使稳定服药的爱滋感染者也可正常社交。
卫生福利部今(2)日正式修正“危险性行为之范围标准”第二条条文,
将危险性行为之范围,从“指未经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而直接接触,
医学上评估可能造成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为”,修正为
“指未经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而直接接触,
且经医学评估有重大传染风险造成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为”。
对此,律师也表示,此条文修正对于感染者来说是好消息,让爱滋处罚合理化,
日后相关法律诉讼上就有依据,感染者可免于遭受恶意控告的威胁。
依据今日行政院公报上的危险性行为之范围标准第二条修正总说明,
“危险性行为之范围标准”系依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授权,于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订定发布施行。
有鉴于科学与医学证据已显示,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稳定服药
且维持病毒量受良好控制,无透过性行为传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予其伴侣之案例发生;
又依据联合国爱滋病规划署(The Joint United Nations Programme on HIV and AIDS;
UNAIDS)指引,对未造成实际传染仍要课予刑事责任,应仅限于涉及重大传染风险之行为
,而是否构成重大传染风险,应依照最佳可得知之科学及医学证据综合判定。
爰修正本标准第二条,将经医学评估有重大传染风险纳入危险性行为范围判断要件之一。
危险性行为之范围标准第二条修正条文对照如下:
现行条文:危险性行为之范围,指未经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而直接接触,
医学上评估可能造成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为。
修正为:危险性行为之范围,指未经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而直接接触,
且经医学评估有重大传染风险造成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为。
而在条文备注说明也提到,依据现有最佳可得知之科学及医学证据显示,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稳定服用抗病毒药物治疗且维持病毒量受良好控制状态
(病毒量200 copies/mL以下),无透过性行为传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予其伴侣之案例发生

意指在感染者病毒量测不到的情形下,目前未有人或伴侣在无套性行为状态下受到感染。
知名人权律师、陈君玮律师事务所所长陈君玮,接受《三立新闻网》采访表示,
此条文修正对感染者来说有两个面向:
一、未来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感染者病毒量是否受良好控制状态
(病毒量200 copies/mL 以下,即U=U)成为关键;
二、原条文中的“可能”两字不是法律用语,过去法官审理时采自由心证、
恐较为直观,条文修正后将“可能”两字拿掉改为“且经医学评估”后,
未来相关案件判定前得送医院感染科,请医师提出科学鉴定报告,
感染者的病毒控制情形就可成为法律上的依据。
作者: mas1995 (企鹅底迪)   2021-07-05 00:55:00
作者: tomatopeople (番茄人)   2021-07-05 01:09:00
作者: scps990607 (容)   2021-07-05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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