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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与澳门籍跨国同婚胜诉 户政机关须准许登记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6日电)台湾与澳门籍同性伴侣信奇与阿古赴户政机关申请登记结
婚遭拒,提告请求准许登记。法院今天判他们胜诉,撤销拒绝登记处分,户政机关须准许申
请,全案可上诉。
信奇与阿古聆判后与律师团在法院前召开记者会,阿古表示,除了他们之外,还有很多跨国
同婚伴侣也在等判决,感谢法院今天判胜诉,他们可以登记结婚了,这对他们生命过程中来
说非常重要,也希望这判决,能使更多跨国同婚者可顺利在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指出,信奇与阿古在民国108年10月1日由伴侣盟陪同至台北巿中正户
政事务所申请登记结婚,当天遭到户政事务所拒绝后,决定提告请求撤销拒绝登记处分,户
政所还要直接准许两人申请登记结婚,这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期间,阿古表示,他于民国106年从澳门搬迁来台,早就把台湾当做自己的家,他
和信奇两人在台共同生活、一起经营蛋糕店,“台湾”就是他的常居地;伴侣盟律师团主张
依照澳门民法典等冲突法规定,澳门人的婚姻关系是采属人法,即个人常居地法,因此阿古
的婚姻关系成立要件应依照台湾法而非澳门民法;阿古有向法官提出单身证明以及两人结婚
登记的相关文件。
户政事务所抗辩指出,拒绝当事人登记结婚是基于内政部函释须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第46条”,婚姻成立须视双方当事人本国法,仅能准许双方均来自同婚合法国家的当事人登
记结婚。
同婚专法“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108年5月22日公布,并于同年5月24日正式生效
,国民如果要与同性别外国人要在台湾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外国人本国也开放同婚即可登记
,但如果外国人本国未开放同婚则无法登记。司法院2月底通过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6条
修正草案,规定只要一方是中华民国国民,可以在台湾同性结婚,草案送立法院审议。(编
辑:李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