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承认跨国同性婚姻
最后更新:2021/01/22 17:01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2日电)同婚伴侣若有一方的国家不允许同婚,在台湾依法无法登记结婚,司法院院会今天通过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6条修正草案,规定只要一方是中华民国国民,可以在台登记结婚。
台湾于民国108年5月17日通过“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同年5月24日起同志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涉民法第46条规定,婚姻成立需依各该当事人的本国法,因此一对同性伴侣中若有一方的国家不允许同性婚姻,便不得在台湾办理结婚登记。(编辑:张铭坤)1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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