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U=U国际共识下,台湾爱滋感染仍被当作罪犯

楼主: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欢的权利)   2020-12-02 16:43:40
在U=U(测不到=无法传染)国际共识之下,台湾的爱滋感染者仍被当作罪犯看待
TNL 编辑 The NewsLens 关键评论 2020/12/01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3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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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想让你知道的是
法律界对21条规定所提出的质疑并不少,大致上可分为
对判刑程度、何谓感染者与危险行为,以及传染行为的因果关系判定三大方向。
其中与U=U相关的是,是此概念改变了过去对感染者与危险行为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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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滋议题成为新闻报导的主题时有所闻,今年有一则相关的报导
特别值得留意与提出来讨论的,正是民众在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提案,
主张《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俗称“爱滋条例”)第21条,
应修正符合法源与医学实证。该提案提及疾管署自2016年起推动即刻服药、单颗药物
纳入第一线处方,感染者的服药顺存性与生活品质都随之提升。在“U=U”
(测不到=无法传染)国际共识之下,第21条却是未遂之刑法,并不符合现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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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的法条文字如下: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或有共用针具、稀释液或容器等之
施打行为,致传染于人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
致传染于人者,亦同。但第11条第2项但书所定情形,不罚。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危险性行为之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规定订之
※根据《法律百科》的解释,“未遂”指的是“凡是已着手但犯罪行为未发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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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内容表示因为第21条的存在,司法与社会工作实务上已陆续出现许多争议法律案与
服务案件,告诉人不是真正以第21条提诉,而是以此作为恐吓感染者、控制感染者的筹码
,逼迫对方金钱之妥协,或以达到其他目的。第21条的“未遂而罚之”,让感染者恐
备受许多身心煎熬,侵害个人权益。
卫生福利部于今年9月回应此提案,表示纵使数个国际报告证实“U=U”,
在统计仍无法排除其风险为零。其次,此共识仅适用于性行为传染,
其他传染途径则尚未有足够实证资料支持可避免传染。
为了让司法相关人员了解爱滋治疗的进展与新知,卫福部也于今年7月行文
法务及司法单位宣传“U=U”内涵,并建议将此概念纳入其审查或裁量爱滋相关案件参考。该部也表示
后续会朝修订“危险性行为之范围标准”研议,将“U=U”纳入危险性行为范围之
判断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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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代表的是“Undetectable = Untransmittable”,指的是当感染者稳定接受
抗病毒药物疗法时,其血液中的病毒量若持续6个月以上都在检测不到的状态,
其传染风险是低到可忽略、甚至是不存在的。参考露德协会的网页说明,
这项概念也获得学术研究的证实,至今已成为全球共识,世卫(WHO)也于2018年7月
正式公告:“没有证据显示一个成功并持续透过抗病毒药物将病毒量控制在测不到的
感染者,会透过性行为将爱滋病毒传染给其非感染者伴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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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的回应看来并无修法第21条的打算,那么法界人士如何看待第21条的规定?
对临床医师和爱滋实务工作者来说,这条规定又对感染者造成什么影响?
最后谈谈实证医学的研究成果,如何改变了感染者的生命以及相关政策。
法律界对第21条规定的质疑有哪些?
法律界对21条规定所提出的质疑并不少,大致上可分为
对判刑程度、何谓感染者与危险行为,以及传染行为的因果关系判定三大方向。
其中与U=U相关的是,是此概念改变了过去对感染者与危险行为的认知。
法律白话文运动站长杨贵智曾对此撰文,指出《刑法》将伤害分为普通伤害跟重伤害,
差别在于重伤害必须达到“难治或不治”之程度。从第21条法定刑度
(即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来看,可发现该刑度相当于重伤害罪的等级。
杨贵智认为立法者透过这条规定所要杜绝的并非病毒传播,而是带原者未告知
而从事危险性行为这件事;如果深入猜测立法背后的动机,则是将
“带原者未告知而从事危险性行为”视为“蓄意传播疾病”之行为。因此,
依照现行法规,基于未遂的规定,即使爱滋带原者遵照医嘱规律服药,
已经达到U=U的程度,仍然无法避免刑责。
台大法律系教授谢煜伟也曾针对第21条规定撰文,指出触犯此条的关键在于
是否明知自己为感染者,以及是否做出了条文所明订之“危险行为”。
只要符合了具有传染危险之行为态样,即使实际上没有传染给他人,
也仍旧会成立本罪之未遂犯。谢煜伟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
司法机关对于爱滋病毒传染风险的认识是否能与时俱进。
谢煜伟也指出,法条中所称的“感染者”代表的是行为主体所具备的传染能力,
此与医疗上或行政管制上的“感染者”意义并不相同。他表示倘若爱滋感染者在
持续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下,体内已验不到爱滋,传染能力极低,
趋近于未曾感染之人的话,应认为不属于本条所称之“感染者”。
《联合报》报导,长期推动司法改革、消除爱滋歧视的陈君玮律师表示,
致传染与人者这要件,在法律上来说就是造成他人感染,但目前实务上从来无法测得,
原告是否经由被告感染,医学上目前只能测得原告与对方(被告)的病毒株类似,
但“类似”并无法代表原告就是从被告者而感染,也可能从B从C从D而感染
(如有不只一个伴侣情况下),所以实务上根本没有办法真正认定。
陈君玮说,而过往的爱滋提告案件,法官几完全不去论述是否为被告者所传染,
因为科学上病毒株无法确认,举证上出现问题,也就养成法官判决上的懒惰。
“他告你,你跟他都阳性,他比你晚得到,然后你们有无套性交,如有聊天记录等,
那就判决下去。”陈君玮认为法官不去证明因果关系,而以“未遂”犯来判决,
那第21条就像一张网般,将所有可能性承载起来,非常恐怖。
临床医师与爱滋实务工作者怎么看?
这两类工作者也大多不支持第21条的规定。《三立新闻》报导,照顾爱滋感染者超过30年
的林锡勋医师表示,国际医学界在2000年就知道病毒量和传染机率高低有关,
近年国外多项大型前瞻性研究证实,当爱滋感染者稳定服药,让体内病毒量
达到测不到的程度,就算与人发生无套性行为,也完全不会传染给他人,
国内外临床上不曾传出任何U=U的感染者将爱滋传染他人的案件。
林锡勋认为,证实U=U的意义在于两个层面,
首先是公共卫生层面,也就是鼓励感染者好好吃药控制病毒量,就不会将病毒传给别人,
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
第二个重大意义是“去歧视”,很多感染者不用再揹负“只要没用保险套就是我传给别人”
的原罪;危险性行为的定义也应该要修改,除了保险套的使用,努力吃药达到“U=U”
就不会传染爱滋,“这是千真万确的”,更何况保险套还有破掉的危险。林锡勋强调,
如果普罗大众对于“U=U”有所认知,对于爱滋的恐惧和歧视一定会逐渐减少。
图为爱滋感染者权益促进会秘书长林宜慧,她认为现今爱滋已不是绝症,第21条刑度
不符合宪法比例原则,且闺房之事举证困难,难以证明感染者是否隐瞒身份。
《健康医疗网》报导,爱滋感染者权益促进会秘书长林宜慧表示,第21条的规范,
设立于30年前,未俱时与进,让感染者半数以上认为被当作罪犯看待。
截至去(2019)年底,正式起诉的20个案件中,有17件判决有罪,其中13件皆为“未遂”
,林宜慧秘书长分析,多数案件中无人实际受到感染,但感染者却平均被判近3年的刑期
,其中还包含不具传染力的感染者。且条文中5至12年有期徒刑,属重伤害罪刑度,
但现今爱滋已不是绝症,刑度不符合宪法比例原则。此外,闺房之事举证困难,
难以证明感染是否隐瞒身份,实务上此条已沦为威胁条款,如怨偶恐吓若分手就要提告。
“U=U”改变了对传染能力的认知,药物也更深刻地影响感染者
综上所述,最后让我们回到让我们回到疾管署对民间提案的回应,
来看看“U=U”的概念如何影响了我们对感染者的认知。
疾管署主张感染者给他人的风险从机率观之不完全是零,
其次是其他传染途径则尚未有足够实证资料支持可避免传染。
第一点正如同谢煜伟点出法条中所称的“感染者”,与医疗或行政管制上的“感染者”
并不相同,应当思考的是体内带有爱滋病毒的感染者,是否具有实际传染的能力。
否则,疾管署就必须提出传染能力不能以实证研究观之
,必须以更严格的标准看待的必要性究竟何在。
其次,以疾管署网站所提供的数据,近年在台湾爱滋传染的大宗,
的确是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性行为,因此疾管署的第二点回应有避重就轻之嫌。
伴随着“U=U”概念受到许多学术研究证实且被推广,的确改变了(我们对)感染者传染能力
的认知。从公共卫生的角度,这概念也等同为感染者提供了一个鼓励稳定服药的动机。
也因此,感染者的生命经验也将会更深刻地受到治疗药物的影响,
这包含了从如何与医师、个管师等临床人员协商是否要服药,
到开始服药后适应药物的副作用等。参考露德协会去年的调查即可得知,
感染者对药物的影响(或担忧)是多重的,包含了药物副作用本身,
以及是否会因为副作用的浮现而让感染身分曝光。
纵使在今年已有法官在二审时将U=U的概念纳入判决之中并改判无罪,
第21条规定的修改仍值得讨论,毕竟难以期待每位法官在判决时都将“U=U”纳入考量。
再加上,此条规定的存在也让如今不具传染力的感染者被视为罪犯对待,
并背负著刑度过重的负担。这条规定能否与时俱进地修改,
也将决定台湾社会未来能否改变对感染者的看法。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20-12-02 16:56:00
为什么上面的讨论都没有提到“隐瞒”这个要件
楼主: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欢的权利)   2020-12-02 17:39:00
#1Va8YsN5 (Gossiping) 我上次跟人在推文有讨论那实务上 有过A告B A说有隐瞒 B说已有告知 最后变罗生门,法官最后还是判B有罪
作者: immercury   2020-12-03 08:31:00
这关gay版啥事
楼主: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欢的权利)   2020-12-04 13:59:00
台湾共4万hiv感染者中 因男男性而染上的占了2.68万人,https://imgur.com/x6wZSbn 了解同理一下感染者同为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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