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跨国同婚其实应该称呼为跨国“在台”同婚比较切合当事人的主张
当事人的需求在于双方无法在台湾 依照台湾的法律 缔结台湾的同婚
本国籍与非国籍当事人在台湾缔结同婚的效力
完全是台湾可以单独决定的
是台湾自己制定“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承认同婚的效力
也是台湾自己制定“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不承认跨国在台同婚的效力
把“在台”同婚的效力与他国是否承认同婚绑在一起在法律上完全没有必然性
当初争取承认同婚时
我们有因为亚洲没有先例就放弃吗?
倒是萌萌常拿其他国家没有先例来压我们吧
要怎么决定“台湾的法律”完全是台湾可以自主的
另外
某些反对者把重点放在婚姻解消后
跨国诉讼对本国籍当事人不利
老实说这是根本是管太多了吧
这样的风险就算存在
也是当事人在成立婚姻关系的时候就可以预见的
如果不愿意承担
当事人大可不要去登记结婚
或是事先安排好必要的防范措施
用这种“为你好”的论调来反对
无视跨国伴侣的结婚意愿
无视跨国伴侣是希望“在台湾”生活能受到台湾法律保障的需求
真的满假仙的呢
至于主张中国人会利用跨国在台同婚入侵的那些
可以下去跟萌萌组队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