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与前男朋友分开多年,感情的成份已消失迨尽,唯独约60万债务还是难以处理和启齿。
当时的借款签有“本票”及“借据”,约在5年前我有自行使用民事声请支付命令的
方式向对方催讨,对方应该有法律高人指点,以这笔债务尚有未厘清之处而拒绝,
并以相处的合照佐证。当时害怕身分曝光而龟缩起来。
看着他脸书多采多姿的生活,事业做很大并日进斗金,就愈想愈不甘心,上网查了一下
本票的效用只有三年,这笔钱是不是讨不回来了?如果有机会对簿公堂,他再以曝光我
的同志身份做为威胁怎么办??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相似的经验可以分享?另外,台中有同志友善的律师可以咨询吗?
很不甘心,又很傍徨无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