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 官晓薇:748施行法的立法攻防关键

楼主: ezdoesit (你的声音)   2019-02-24 11:35:17
夹缝求生、妙不可言的
《司法院释字第748号施行法》
Sunday, February 24, 2019
官晓薇
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学历:美国宾州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性别与法律、家事法、法律社会学
行政院会议于2月21日通过了《司法院释字第748号施行法》(以下称《748施行法》),
在释字748号宣告现行民法违宪之后,久候的行政院版草案终于出炉了。据报载,执政党
立委于前一晚听取行政院长苏贞昌报告,在听到条文名称后都笑了,会中并对实质条文内
容没有太大的歧见。
在新闻露出后,各界有不同的反应,有人不以为然,也有人盛赞创意十足。为了要在反同
和挺同之间妥协,无法在婚姻和伴侣的关系结合名称上取得共识,只能转个弯取了这样的
法律名称。朋友圈中其中一个有趣的反应,是认为这又是一例台湾创发、世界独有的台湾
经验,虽有创意但令人悲伤;另一个有趣的说法则是认为这名称真是“妙不可言”,也就
是说创意很“妙”,但“同性婚姻”四字却是“不可言”。
【施行法之“妙”】
最妙的是以施行法的方式来规范同性婚姻。我国既有法制存有两种施行法,一种是为了施
行特定法规,与该法规同时颁布的施行法,这种施行法是为了调节法规颁布前后的适用而
定(例如有无溯及既往),或是未于该法规规定,但在适用时恐必须有所厘清的情况(例
如外国法人是否适用我国民法总则法人的相关规定),则以施行法来规定,如《土地法施
行法》、民法各编的施行法都是此类;另一种施行法是国际人权公约的施行法,台湾由于
长期被排除于国际社会之外,无法加入成为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但仍自愿地接受各该
国际人权公约的拘束,因此通过各该人权公约的施行法,以实践人权公约。
前者这种补充性、技术性的施行法并不特别,其他法例所在多有,但是后者则为台湾创发
。在台湾,已有五部人权公约施行法(如《两公约施行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施行法》等),这些施行法都明文规定国际公约的条文规范具有国内法律的效力,并
且要求各级政府机关要遵守公约条文,而且还需定期进行国家报告撰写和审查工作。
人权公约施行法的规定规避掉了我国因非公约缔约国,其国际法规范对我国无拘束力的问
题,因此以举世无双的立法方式透过国内的施行法去落实国际人权规范,直接产生国内规
范的效果。过去几年笔者为研究国际人权法在台湾的施行,曾探访第一线人权公约推动者
,了解这是来自于扁政府法律幕僚已故汪平云律师的发想,因此笔者在各处讲授国际人权
公约实践史的时候,必然提及人权公约施行法的台湾特殊性和汪律师的创发,而日前也有
报导揭露了这段故事。
据报载,这次草案,也正是受到此种落实人权规范之施行法的启发。行政院长苏贞昌所提
出的《释字748施行法》立法说明也明白揭示该施行法是本于落实大法官所揭示的“婚姻
自由的平等保障”而来。虽然,施行法的体例已引起法学上妥适性的讨论,也有人讥笑:
是否未来每一号大法官解释都应该订出相对应的施行法。但公投过后的同性婚姻保障立法
草拟过程中,对企图与正反方沟通的行政院而言,草案除了实质内容之外,最大的分歧是
法案名称究竟是否出现婚姻两字。
笔者以为在巨大的社会争议下,《748施行法》的法案名称不失为一种夹缝求生,为了要
同时符合释字748号和去年通过的公投意旨,并欲寻求正反方的最大公约数,才会有这样
一个创发。台湾人长久以来是夹缝求生,很多时候是在委曲求全下仍旧创造了许多奇蹟。
若落实大法官解释是台湾作为宪政法治国家的必然,那么落实释字748号也应是国人的共
识;若能搁下名称争议促成法案的通过,也是在社会分歧下创造了一项奇蹟。
【不可言的隐忧】
除了在法律名称上的妥协,条文内的名称也很有玄机。首先必须肯认行政院版本回应了多
数法学者的见解,也就是:在释字748号的要求下,同性结合的保障只能是婚姻的结合形
式,基于对“婚姻自由的平等保障”,同性结合必须是婚姻,这点并不因为公投结果受影
响。基瑜此,为落实748号解释的施行法,同性关系的结合形式就应称为婚姻,因此在草
案第二条即明定“称同性‘婚姻’关系者,谓相同性别二人,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
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双引号为作者所加)。
但有趣的是,草案的其他条文再也没有“同性婚姻”四个字了,其他条文皆以“第二条关
系”称之。除此之外,该草案以“民法所定之结婚”来指称异性婚姻,以此与第二条关系
区分开来。
举个例子来说,民法禁止重婚或一人同时与两人以上结婚,为仿照民法规定,草案第七条
就规定:“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条关系者,不得再与他人成立第二条关系。一人不得同时
与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条关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分别为民法所定之结婚及成立第二条关系
。已成立第二条关系者,不得再与他人为民法所定之结婚。”这是逻辑测验题吗?晕头转
向了吗?好,为了让大家更明了,我们来用“配偶=异性婚姻关系”和“第二条关系=同
性婚姻关系”套回第七条,重新看一次。
这一条其实是这样:“有异性婚姻关系或已成立同性婚姻关系者,不得再与他人成立同性
婚姻关系。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成立同性婚姻关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分别为异性婚
姻关系及同性婚姻关系。已成立同性婚姻关系者,不得再与他人为异性关系之结婚。”如
果异性婚姻与同性婚姻指的都是同一个概念,有必要花这么多字来规范禁止重婚吗?不就
是一个人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吗?何不直接准用民法禁止重婚的条文呢?
笔者猜测,这是主责的现任国发会主委陈美伶和法务部在法制作业上,事先备好了数个版
本,在各不同版本中,有共同条文也有差异条文。草案中的第二条对于同性关系的名称,
就是一个差异条文。若推出同性婚姻版的话,第二条会定义为同性婚姻关系、若推出同性
伴侣版本的话,则同一条定义则会改称同性伴侣关系。
因此,法案后面所有的条文才会都不触及婚姻或伴侣的名称,通通一概以“第二条关系”
称之(否则怎么会有这么奇怪的的名称呢?)。是不是很妙?然而,正是因为这样的立法
结构,这妙不可言的制定方式,将会成为一条危险的爆点、成为法案攻防的重要争一点之
一,不可不慎!
出处:http://bit.ly/2Tj22PG
作者: capricorner (魔羯角落)   2019-02-24 15:57:00
推 第一段讲到执政党立委没太大歧见 那就这样过吧
作者: akrsw (quo vadis?)   2019-02-24 16:39:00
作者: teemocogs (teemo)   2019-02-24 17:25:00
晓薇老师,我们现在有不亚于这个的其他麻烦了…
作者: hank6222 (韦翰)   2019-02-24 19:31:00
唉,第二条关系,绕来绕去真的很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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