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法名称: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
政院版同婚专法曝光! 同性伴侣可结婚、继承、继亲收养
同性婚姻争议,历经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释宪至今已近2年,行政院今(20日)晚邀民进
党立委开会讨论。本刊独家掌握,政院版专法草案避开民间挺同、反同争论的“同婚”、
“同性配偶”、“同性伴侣”等名词,以专法形式、中性取名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
释施行法》,同性伴侣将可准用《民法》婚姻章规定结婚,另可继承财产并继亲收养,其
他法律有关夫妻、配偶的权利义务也可一并准用。草案预计在明天的行政院会上通过,并
送进立法院审查
台湾目前有18部以“施行法”为名的法律,最为人知便是《两公约施行法》(公民与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这次行政院所提“司法院释字第74
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是台湾首度以大法官释宪为名的施行法,草案明定,施行日在今
年5月24日,符合大法官释宪的最后期限。
党政高层透露,整部法案共20余条,文字叙述则以“同性婚姻”、“共同生活”等字眼穿
插,另也避开反同阵营担心的称谓问题,整部法案没有出现“夫妻”等称谓定义,而是改
以“双方当事人”取代。
特别的是,尊重宗教自由,政院版草案也提出,任何人或团体都依法享有宗教自由及其他
自由权利,不会因为此法施行而受影响。
行政院所提同婚法案主要是揉合了2017年5月24日的大法官释宪精神,以及去年九合一大
选的公投结果,并以施行法形式以专法提出。在结婚规定上,草案文字叙述与大法官释宪
相同,明定“相同性别之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
久结合关系,以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换言之,同性伴侣可准用《民法》第4编亲
属第2章婚姻规定结婚。
结婚年龄也准用《民法》规定,同性两人只要年满18岁就可成立婚姻关系。财产及继承上
,同性伴侣同样准用《民法》第2章第4节的夫妻财产制、以及《民法》继承编关于配偶的
规定。
至于民间争论不休的同性伴侣收养议题,政院版草案明定,同性伴侣可以准用《民法》有
关继亲收养的规定,也就是,同性伴侣一旦结婚,其中一方可收养另一方的“亲生子女”
,至于共同收养则不允许。
至于继亲收养的程序与异性恋婚姻相同,必须由社工专业评估及法院认可,依个案判断是
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为了避免此专法挂一漏万,政院版草案明定,民法之外的其他法
规,只要是关于配偶、夫妻、结婚或婚姻,以及配偶或夫妻关系所衍生的规定,同样准用
《民法》定义的婚姻关系。
换言之,同性伴侣结婚后的权利义务一并比照异性恋婚姻的相关规定,例如《国民年金法
》的配偶连带缴纳义务、《所得税法》的配偶合并申报、配偶免税额、配偶扣除额及《特
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的认定标准等。 其他有关婚姻的权利义务,草案则以正面表列方
式规定,包括离婚、监护权、配偶扶养义务、近亲不能结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不能结婚
、重婚罪、婚姻无效的条件(如重婚、近亲、诈欺或胁迫等)、生活日常(有同居义务、
家务分担、生活费等)、相互继承关系等可全部准用《民法》,但此专法未提及的权利义
务,则未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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