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婚姻须平权,行政院切不可违宪

楼主: stockeye (stockeye)   2019-01-28 09:02:59
火网评论:婚姻须平权,行政院切不可违宪(邱文聪、林佳和、官晓薇、孙迺翊、陈宜倩
、黄丞仪、刘静怡、苏彦图、苏慧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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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19/01/28
过年,是阖家团圆的时刻。在台湾社会中,有些人想要组织家庭,却无法如愿,难以团圆

去年11月24日由下一代幸福联盟(简称“下福盟”)领衔提出的公投案,反对同性婚姻。
在中选会要求不得违宪的前提下,下福盟已将原先的提案改为“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规
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并未排除同性性倾向者依照大法官解释的意旨,依照其他
法律缔结婚姻。然而,公投结束后,下福盟不断宣传公投结果就是反对同性婚姻合法,明
显违背自己提案的公投主文。
正当行政院草拟相关同性婚姻法律的此时,下福盟和其他反同团体再次积极游说,试图以
“同性共同生活法”来取代“同性婚姻”。据报载行政院在压力下可能提出“同性伴侣法
”,违反大法官所揭橥的“婚姻自由”保障。
下福盟主张以婚姻以外的“伴侣”或“家属”名义来处理同志关系,不但明显违反大法官
解释,更是以错误资讯误导大众。如果行政、立法机关惮于全国性选举即将到来,以婚姻
以外的关系来取代同性婚姻,形同蔑视释宪机关所作成的最终解释,将付出更多社会成本

我们提出以下两点声明,严正提醒行政、立法机关切勿陷入“违宪立法”的政治灾难。
欲割裂大法官解释
(1)下福盟目前提出“同性共同生活法”,不但违反大法官释字第748号解释意旨,且超
出公投主文与理由书的范围。行政院应尽快提出合乎《宪法》之提案。
下福盟宣称释字第748号主文中,大法官允许在法律上创设婚姻制度以外的法定结合关系
。然而,我们长期学习、研究和教授《宪法》及相关科目,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从宪法解释最基本的文义解释来看,“婚姻自由”中的“婚姻”二字并非单纯“共同生活
结合关系”而已,还包括“婚姻”关系的许多法律面向。“共同生活结合关系”在法律上
并无特定意涵,欲以此混淆“婚姻”定义,恐怕连最基本的文义解释都无法满足。
此外,下福盟主张大法官第748号解释中区隔“婚姻”和“共同生活结合关系”,前者适
用《民法》,后者是用特别法律,更是恶意曲解。事实上,大法官在考量到立法怠惰的时
候,已经在解释理由书中谕明:“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
以经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得依婚姻章规定,持二人
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于登记二人间发生法律上配偶关系之
效力,行使配偶之权利及负担配偶之义务。”
请问,这不是婚姻,什么才是婚姻?
下福盟不该再继续割裂大法官解释,散布错误的法律知识。无论是依用《民法》或另立专
法,同性婚姻就必须是婚姻,不可能是“同性生活”或“同性伴侣”。
(2)行政与立法机关均有遵守大法官所为宪法解释的宪政忠诚义务。选举输赢是民主社
会的常态,此一时,彼一时,弃守宪政制度,民主也将失去意义。
公投不能牴触宪法
诚如司法院在选后发布的声明指出:此次公投系法律位阶的公投,不能牴触《宪法》层次
的司法解释。反同公投的结果最多只是将“立法形式范围”更为具体化,无法推翻释字第
748号解释给予同性性倾向者“婚姻自由的平等保护”。否则,当初中选会就不必要求下
福盟修改公投主文。既然公投主文必须合宪,公投结果的解释更需合宪。
即便政府选择另立特别法,也必须保障同性性倾向者的婚姻自由。基于平等保障,特别法
中的各项权利义务皆应与《民法》所规定者一样,不得创设婚姻以外的制度,给予差别对
待,形成《宪法》所不容许的“次等”公民。
邱文聪、林佳和、官晓薇、孙迺翊、陈宜倩、黄丞仪、刘静怡、苏彦图、苏慧婕/依姓名
笔画顺序,作者分别为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员、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台北大学法律系
副教授、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世新大学性别所教授、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员、台湾大学
国发所教授、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员、台湾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作者: bonix (一切从朋友做起~)   2019-01-29 14:33:00
请问一下,下福盟与护家盟是不同阵营吗?
作者: jmt1259 (船桨)   2019-01-30 00:57:00
都是反同阵营
作者: reifind (磊)   2019-02-10 23:50:00
都有蓝甲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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