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学教授邓学仁,曾数度对同性婚姻法制化表达意见:
(图片:https://i.imgur.com/Pt8u1gT.png )
2012/12/18 受马政府法务部委托调查,建议制定《同性婚姻法》,不动民法婚姻定义
本研究认为,为使同性婚姻法制过程单纯化减少阻力,并符合同性婚姻者之需求,
其方式应以制定“同性婚姻法”为宜,而其内容可参考德国同性伴侣法之设计,
并加入我国亲属法之特色,有关此部分建议法务部,一方面应持续观察民众之意
向,制定适合同性婚姻者需求之法制,另一方面针对法制化内容,应再做更深入
之后续研究,以期创设更周延之同性婚姻法。 (节录自研究摘要)
【出处】法务部《台湾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调查研究》委托研究案成果报告书
https://goo.gl/LW85wx 或 https://goo.gl/AsGnYA
2017/03/24 担任同婚释宪案鉴定人,建议同婚亲子关系应另立专法(但未指名专法名称)
邓学仁主张,目前同性结婚不是合法化问题,而是需要法制化的问题,他认为同
婚必须另立专法,就像当初为了试管婴儿等问题,订定了人工生殖法,目前民法
亲属篇大都是为异性婚设计,如果让同婚排除适用这些法律规范,又会被质疑歧
视、排挤。
就子女利益考量,邓学仁认为如果没有妥适立法,或造成法的不安定性、身分关
系无法确立,他认为不管以后决定要修改民法或是立专法,这部分都要仔细规范,
否则将会危害重大的公共利益与亲子关系的确认。
【出处】中国时报〈邓学仁:同婚亲子关系 应另立专法〉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325000315-260118
2018/12/02 考量释字748及最新主流民意,不动民法既有婚姻定义,建议于民法亲属编
增订“第8章同性婚姻章”
一、于民法亲属编增设同性婚姻专章,除法律另外有规定外,例如不适用异性婚
亲子关系之相关规定,以保障异性婚姻不受影响,有关同性婚姻亲属关系之
成立、消灭及法律效果均依异性婚之规定。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前同婚者已有之子女,区分为A卵B生之方式,或A卵A生之方
式,前者准用准正之规定将该子女就地合法视为婚生子女,后者则为继亲收
养,其收养应以认可为原则,不认可为例外,除非收养不利于养子女。而一
般之收养则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儿少权法》)
第15条至第17条之规定处理,评估出养人生母出养之必要性,以及收养人与
被收养人之适合性,法院始得为认可准否之裁定。
三、同性婚姻法制法制化后,男男婚之收养同于一般收养,但若男男婚之一方收
养他方与其他女子所生子女之继亲收养,依《儿少权法》无须经收出养媒合
服务者之服务,然因收养将使生母与该子女之亲子关系终止,故法院仍应采
行必要措施,评估出养人生母出养之必要性,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适合
性,始得为认可准否之裁定。
四、同性婚姻法制化后,同性婚姻者欲拥有婚生子女时,考量同性婚姻与异性婚
本质之差异,应增设排除异性婚亲子关系之规定,同时比照人工生殖法之规
定,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其未依人工生殖法受胎,则不得视为婚生子女,
由分娩之母决定向生父请求认领,或由生父认领,或由同性婚姻者依一般收
养之方式向法院声请收养之认可。
综上所述,考量异性婚与同性婚姻本质不同,且为维护子女之利益,同性婚姻关
系与亲子关系应于亲属编一起规范为宜,同时确保同性婚姻之修正不影响异性婚
姻,建议于民法亲属编最后增设第8章同性婚姻章,具体建议条文如下:
第一,增设民法第1137条之1:“同性婚约,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
第二,增设民法第1137条之2:“同性婚姻,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其亲属关系之成
立、消灭及法律效果依本法之规定。但第1061条至第1070条之规定,不适
用之。”
第三,增设民法第1137条之3:“同性配偶之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中,经他方配偶
同意后,依人工生殖之方式,与他人捐赠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视为婚生
子女。”
第四,增设亲属编施行法第9条之1:“中华民国○年○月○日同性婚姻章修正前
所生之子女,其提供卵子之人与分娩之人结婚者,准用第1064条之规定。”
【出处】思想坦克网站 邓学仁《公投后同性婚姻的立法动向》
https://goo.gl/wnkh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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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教授的立场属于保守稳健,却从过去《同性婚姻法》转变为“民法专章派”,
并指出目前上策是“民法专章”、中策《同性婚姻法》、下策《同性伴侣法》。
我认为他的意见很值得参考,至于要如何让民众有感支持中策、上策,就靠大家
一起努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