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还没走完的释宪路

楼主: type2error (貝它)   2018-11-25 09:39:53
终于撑到公投完了,我想讲一下憋了很久的话。我要说,关于同志婚姻在释宪上的
长路现在才开始,不管是专法还是放入民法中,由于大法官释字的保守性质,至少还
有两个释宪的战场要经历。
相信大家都很熟悉释字748了吧,请大家仔细想想,释字748在整个民法关于同性婚
姻的解禁“程度”,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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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748号理由书
..按相同性别二人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
关系,既不影响不同性别二人适用婚姻章第1节至第5节有关订婚、结婚、婚姻普
通效力、财产制及离婚等规定,亦未改变既有异性婚姻所建构之社会秩序;且相
同性别二人之婚姻自由,经法律正式承认后,更可与异性婚姻共同成为稳定社会
之磐石。..
..现行婚姻章有关异性婚姻制度之当事人身分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不因本解
释而改变。又本案仅就婚姻章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
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是否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之婚姻
自由及第7条保障之平等权,作成解释,不及于其他,并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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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间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是这次大法官解释的核心,大法官
们将婚姻作了这样的解释,借此建立同性和异性都应该适用民法亲属篇婚姻章规定的
正当性理由。理由书中“不及于其他”的但书是一个紧箍咒,严格限制了这份大法官
解释的适用范围。
民法亲属篇的结构如下: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婚姻
第三章 父母子女
第四章 监护
第五章 扶养
第六章 家
第七章 亲属会议
关于同性伴侣的法定地位,最早放宽适用的其实是第六章家中的第1123第3项:“
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算上已经先放宽的第
六章,你会发现还有五章大法官可没有说能够适用748的解释。
这道理也很简单,都说同性婚姻是两人间的关系了,那第三人就不在范围内了不是
吗?民法第969条:“称姻亲者,谓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这一条是第一章通则章的内容,难道就会自动适用吗?
这就是第一个战场:即使法律承认了同性婚姻在民法上的地位(专法是民法的特别
法),要扩大适用到整个民法亲属篇,至少还得打上一至两场的战争。
但是即使如此事情也远远没有结束,因为民法又不是只有亲属篇。在此为大家隆重
介绍几乎可以保证民事诉讼打不完的民法第1144条“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规定
。大法官在释字748讲的是保障两个活人共同生活、共组婚姻的关系,现在的问题跑到
一个活人和一个死人的时候,要说释字748还能适用也太牵强了些。但我们几乎100%
可以肯定,扯到了钱的时候,所有的人就会有另外一副嘴脸。
因此,像是民法继承篇这些亲属篇以外的民法篇章,在同性婚姻上的适用问题,就
会成为第二个战场。
作者: slaughter99 (杀戮是最好的解药)   2018-11-25 10:18:00
大法官释宪大于民意吗? 别在自慰 没人敢动这议题了
作者: supermanrs (好傻好天真)   2018-11-25 10:20:00
大法官需要就法论法,因为民意善被操纵。大法官需保护整国国家人民。不以多数欺凌少数依照释宪这议题若不动就直接适用民法了1楼 这也是你不想看得的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8-11-25 10:55:00
当初说只改五条,就是为了先骗不懂法律的人进来支持
作者: Dukezxh (OMEGA)   2018-11-25 14:12:00
1楼 从法律层面看大法官释宪最大 根本不需看公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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