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goo.gl/e1k4xE
■中选会和反同团体见解不同 公投案何不释宪?【2018/05/16 苹果即时】
◎江河清/American University人类学博士候选人
上个月中选会通过下一代幸福联盟的三个公投提案,许多关注性别议题的民间团
体纷纷表达不满,抗议反同公投违宪。从同志人权团体的立场来说,这三个提案
分别是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主张另立歧视性的同志伴侣专法,以及将同志相关
内容排除于国民基本教育之外。
根据去年释字748号,大法官主张《宪法》保障同性性倾向者的“婚姻自由”和
“平等权”,并强调这是《宪法》保障公民的“重要之基本权”。这三个公投提
案将《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变成公投的内容,引发宪政秩序的争议。毕竟,如果
《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可以公投,那还能算得上是基本权吗?
◆不是“婚姻定义公投”,也不是“反同婚公投”
面对违宪疑虑,中选会发布新闻稿说明,不论公投结果如何,“立法者仍有义务
制订法律保障同志结婚的权利”,以对同志公民“达成《宪法》第22条婚姻自由
之保障”。中选会主委陈英钤也亲上电台接受专访,并将访谈纪录公布于中选会
网站。
陈主委在访谈中提到,中选会已经白纸黑字向提案人说明,原先的提案主文“你
是否同意婚姻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是违宪的,因为大法官释字748号已说
明相同性别的两人可以结婚,这是不能公投排除的权利的,所以中选会才会召开
听证会,并要求提案人修改补正,并不得抵触释字478号 。陈主委进一步解释说
,《宪法》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在立法上必须跟异性恋婚姻一样,以达成
释字748号所称的“平等保护”。
至于补正后的公投提案,依照陈主委的解释,已经不再是反同团体一开始所称的
“婚姻定义公投”,也不是同志团体所认知的“反同婚公投”,而是同性婚姻合
法化的立法形式的公投。反同团体在补正后,将题目修改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
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并在补正的理由书中承认《宪法》保障同志
公民的“婚姻自由”,中选会才准予通过。
◆同婚立法形式的公投
根据中选会主委的说明,释宪后大法官主张同志可以合法结婚,但没有要求法律
形式上要怎么修订,让同志可以登记结婚。反同团体提出的公投案仅能约束立法
形式到底是修民法,或是在民法之外另外立法保障同性婚姻。不论公投结果如何
,不论立法方式为何,最终都要达到《宪法》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和“平等
权”。
因此,就算反同团体的公投提案都通过,也只能限制立法机关不在民法当中承认
同性婚姻,但在民法之外,立法机关仍必须立法保障同性伴侣的“婚姻自由”,
而且保障内容必须和异性恋婚姻一样,达到释字748号所称“婚姻自由之平等保
护”。举例来说,可以在民法之外另订同性婚姻法,或像南非一样,另立民事结
合法案(Civil Unions Bil),一并承认同性恋和异性恋的婚姻和伴侣结合。
因此,中选会才会在网站上说明这些提案“不是同婚公投”;更重要的是,“不
管最后公投结果为何,相同性别者依大法官解释,明年5月1日一定可以结婚”。
◆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
在中选会通过三个反同公投提案后,反同团体的律师还继续投书媒体,宣称这是
“婚姻定义公投”,陈主委认为这跟提案人的补正说明并不相符。然而,反同团
体也并不同意陈主委的见解,并提出严正抗议。为了确认双方的说法,我比对中
选会给提案人的补正通知函,发现中选会的确有要求提案人厘清争议,要求提案
不得排除《宪法》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
在反同团体的后续补正理由书当中,尽管有很多叙述、论点我都极不同意,但提
案人有引用大法官释字748号,肯认政府必须保障同志公民,达成释宪文所称“
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在第一案的补正理由书第二点,提案人也明确表示:“
本公投案不排除同性二人依其他法律规定行使释字第748号所称之‘婚姻自由’
”。
我认为双边真正的争议点,在于反同团体一厢情愿地认为释字748号保障同志的
“婚姻自由”,在法律上未必要以“婚姻”之名达成。在反同团体的提案理由书
当中,只有引用到释宪文的时候,才会提及“婚姻自由”。在他们主观的叙述中
,只要谈到同志成家,一律避免称为“婚姻”,而改用同性“伴侣”或同性“结
合”代称。在他们的逻辑里, 法律上仍然可以明确排除“同性婚姻” ,只要有
立法承认同性伴侣“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就算达到释字
748号所称的“婚姻自由”和“平等保护”。
然而,对中选会来说,释字748号要求达到“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大法官的
用字是“婚姻”自由,所以公投不能排除同性婚姻合法化,否则就是违宪。所以
,中选会认为不能通过违宪的反同婚公投,至于他们已经通过的公投提案,经理
修改补正,已经“不是同婚公投”。补正后的公投提案,其实只是立法形式的公
投,其投票结果在法律上没有反同婚的效果。因此,从中选会的角度来说,反同
团体一再宣传他们公投是婚姻定义公投,是用错误的资讯宣传连署,亦有违反公
投法的疑虑。
◆大法官强调“婚姻”自由与平等权
回过头来说,综观释字748号整个文件,两大核心是婚姻自由和平等权。大法官
一共提到18次‘婚姻’自由,整个释宪的主题是“婚姻”、大法官用字是“婚姻
”,结论也是基于平等权,主张同志有“婚姻”自由。大法官强调:“同性性倾
向者与异性性倾向者间并无二致,均应受 〈《宪法》〉 第22条婚姻自由之保障
。”尽管大法官释宪的确保留了“立法形成空间”,但这个空间不该超译为同性
“婚姻”可以用歧视性的同性“伴侣”专法取代。 既然大法官讲的是“婚姻自
由”和“平等保护”,就不该是排斥性、歧视性的同性伴侣专法。
或许还是会有反同人士认为,将法律上的婚姻完全限定为一男一女,然后另立同
性伴侣专法,同样可以达成释字748号所称“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在此,我
要反过来提供一组假设性的立法状况,作为思考对照:如果民法只承认同性婚姻
,至于异性恋只能用“异性伴侣专法”,这会符合释宪所称“婚姻自由之平等保
护”吗?因为性倾向的差异,前者使用婚姻法,后者使用伴侣专法,这样的隔离
立法真的是“平等”吗?
◆厘清争议,移请释宪
最后,关于中选会与反同团体之间的争议,我认为双方有必要尽速厘清问题,避
免引发更多法律与宪政秩序争议。如果中选会认定他们通过的公投提案不是违宪
的反同婚公投,对于反同团体一再宣传他们的公投提案是“婚姻定义公投”,就
应该提出纠正,甚至暂时撤回通过公投提案的决议,厘清相关问题。对于有违宪
疑虑的公投提案,中选会甚至应该要求提案人暂停连署程序,将案件移请释宪,
避免引发更大的宪政秩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