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废除爱滋蓄意传染刑责可以减少爱滋甲吗

楼主: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3 17:02:25
其实阿,爱滋蓄意传染罪刑的部份,爱滋病学会的期刊已经有资料了。
请直接找“爱之关怀”第97期:
http://www.aids-care.org.tw/magazine/maga_list.asp
有法学、公卫医学也有社会科学的观点喔。
这个部分的态度,就有限制危险性行为范围、取消未遂或21条整条删除这些不同立场。
而且即便是要删除条文也不是真的认为蓄意传染不是罪行。
而是在证据、风险与实质伤害间缺乏科学证据,法庭实务上容易让爱滋感染者入罪。
至于取消或减轻相关刑责是否会直接影响传染人数的通报数?
个人觉得这是必须评估许多不同变量,
单纯考虑“爱滋蓄意传染”刑责,或许并没办法直接做出这样结论。
不过整体来说取消或限制相关刑责的部份,应该会让社会更友善吧,大概吧~~
※ 引述《Blopress (UCCU)》之铭言:
: 去年hen不意外的
: 新增爱滋甲 2065人 加上不详的144名男性 (依往年经验 疫调后七八成是甲)
: 去年应该新增 2170爱滋甲左右
: 较2016年的2057人 2015年的1950人
: 仍旧维持成长的动能 且向上的斜率并未趋缓
: 今天热线声明 希望能够取消爱滋蓄意传染的刑责
: 不晓得万一真的取消了
: 爱滋甲会不会年增2.5K or 3K 以上?
: 还是可以减少爱滋甲的增加?
: 理性勿战
: 穴穴
作者: kinomon (奇诺 Monster)   2018-01-03 17:22:00
可以理解为定罪困难吗
作者: shadeel (123)   2018-01-03 17:25:00
其实光从通奸除罪化的良好立意 被台湾人的智商各种污名抹黑 未来很多立意良好值得讨论的东西 要推都会很辛苦
作者: kinomon (奇诺 Monster)   2018-01-03 18:01:00
容易定罪很好啊 对付这些可恶的人我是觉得蓄意犯不应该有怜悯的余地你的例子还少了点什么我走在路上没有显露违反国安法的动机和行为在问问题之前先把不合宜的举例修掉吧某些案例 蓄意传染者是做过报复心态的自白 这样的例子可以吗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12:31:00
我觉得废除之后可能造成爱滋失控也缺乏配套另外删除21条 照你的论点 HIV传染要不要用刑法285罚?如果不用 那是不是刑法285也废掉算了
作者: qaz960749 (神风之殇)   2018-01-04 15:36:00
我倒觉得该从严不能有侥幸心态耶 告知+戴套应该是基本的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18:13:00
基本上你如果要提 一年以内有规则性服药并验血 viral load测不到可以排除 我还觉得有讨论空间直接除罪化 恐怕会造成爱滋传播更有恃无恐
作者: qaz960749 (神风之殇)   2018-01-04 19:54:00
要不要除罪化可以另外谈 我想讨论的是认定是否蓄意的严谨度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8-01-04 20:46:00
删掉爱滋条例第21条,蓄意传染依旧可以回归刑法伤害罪、重伤害罪处罚。目前的刑度是比照重伤害罪,也罚未遂。删除的话,那也不会有何为“危险性行为”由主管机关认定的条款,那就是完全由没有医疗知识的法院来认定行为人有没有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了,这样会对被控的感染者比较有利?我很怀疑。没有。未遂也是要有故意呀 ,也是要行为人认识到这么做会导致他人感染的结果 ,却还是与其发生危险性行为。只是无法证明被害人感染到底是不是行为人传染的,或是发生了危险性行为却没感染,所以只能算未遂。倘若不罚未遂,我倒认为是漏洞了。因为贯彻罪疑唯轻的话,极难证明因果关系存在(怎么证明被害人不是因为其他途径而感染的?),不罚未遂的话那就是几乎不可能有人被罚。倘若有人身上病毒量测不到,或全程使用保险套,我个人认为那就根本没有伤害故意,所以也不用讨论未遂不未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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