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盟利用最近大家在吵劳基法的争议之时
偷偷地进行小动作
感觉知道的人并不多
不知道有没有熟悉相关规定的先进
能帮忙打消一下大家心中的困惑?
【新闻稿】护家盟12月1日完成同性婚姻释宪裁定的抗告 正式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2017-12-03
文/护家盟
我国司法史上释宪案,从未发生针对尚未立法的“凭空法律案”予以释宪,司法院可能基
于政治考量,竟受理同婚释宪,因此造成诸多程序与释宪的违法与违宪。护家盟经半年多
五次公文往返,对同性婚姻释宪抗辩,昨天(12月1日)完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程序,
正式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护家盟提出六项争点,主要指出释宪程序违法与违宪。护家盟期
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承审法官在承受执政党压力或人情之下,能坚定秉持中立进行审判。
我国释宪史迄今都是针对已立法的法律或条例予以释宪,都是有确定当事人主体的法案,
不同主体就应不同法律适用。但释宪却是针对没有主体当事人的凭空法律,竟拿既存不同
主体族群的异性婚姻予以硬套,在逻辑错误下,衍伸出程序与释宪上的诸多违法与违宪。
一、我国宪法第111条针对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有规定:“……(立法)如有未列举事
项发生时,其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属于中央,……遇有争议时,由立法院解决之。”
同性婚姻属于法律上“未列举事项”,当有争议时,其解决“由立法院解决之”,宪法已
明文规定,并未授权大法官或司法机构能够在没有法律或产生立法争议时予以处理,如今
大法官“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属于越俎代庖,逾越权限的作法,是在戕害民主政治的分
权体制。
大法官非常牵强地在释宪解释文中说,“同性能否结婚,……为极具争议性之社会暨政治
议题,民意机关(立法院)本应……适时妥为立(修)法因应。兹以立(修) 法解决时
程未可预料,……本院(司法院)懔于宪法职责,……及时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断。”
哪个法律?哪条宪法?授权司法院能够在立法有争议时能够“懔于职责”对立法进度去说
三道四?
竟然后面又说“本于权力相互尊重之原则,勉力决议受理……就上开宪法争点作成本解释
。”显然大法官明知司法与立法的权限是有别的,却竟然能违背宪政体制“勉力决议受理
”,显然已违反司法权限,逾越立法权之上,这是违背民主惯例以及宪法第111条的规定
。
司法院大法官掌理宪法,是司法最终以及最高权利机构,必须依宪法规定,清楚明白可以
做还是不能做,岂能说“勉力决议受理”,勉力就是名不正言不顺,代表自己知道其中是
有问题的,何况是违宪(宪法第111条)去释宪。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二项,“逾越权限或滥用权力之行政处分,以违法论。”释
宪案既然违反宪法规定,应属无效。
二、释宪之行政程序违法:台北市政府及层转行政院之声请不合规定,行政程序上违法,
依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3项,声请解释宪法不合…规定者,应不受理,行政
院违背程序仍坚持函送释宪,司法院应为不受理之裁判(法律同上),却为受理,亦属违
法。(本主张乃是依据吴陈镮大法官的不同意见书)
(一)行政院违背法律以及法部部见解移送释宪:台北市政府声请经内政部层转行政院再
转司法院,所附理由书认为“民法限制相同性别二人民不得订立婚约或结婚登记之规定,
牴触宪法第7条、第22条及第23条规定。”但依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9条明文规定
,“声请解释机关……其声请应经由上级机关层转,上级机关对于不合规定者,不得为之
转请,其应依职权予以解决者,亦同。”层转中所检附的民法主管机关法务部的意见却称
:“并无牴触宪法第7条、第22条及第23条规定。”显然市府层转的声请案并未违宪,却
进行违宪声请,违背法官审理案件法第9条“对于不合规定者,不得为之转请”的程序流
程,行政院不得转请,流程违法。
(二)该行政院与立法院解决的事项,却移送释宪,违背法律程序:按宪法第107条第3款
:“左列事项由中央立法并执行之:……三、……民事……之法律。”结婚事项…属中央
立法并执行之民法事项,必须由中央去立法与执行。依据宪法第58条第2项规定:行政院
……须将应行提出于立法院之法律案……,提出于行政院会议议决之,亦即必须由主管民
法的法务部提出同婚的对案(相对或对应法案),交付行政院提出于立法院议决,这是有
宪法明文规定的解决方式。如今行政院却行政怠惰,竟尔不负责任与违背职权去层转司法
院解释,不合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 9条:上级机关对于不合规定者,不得为之转请
,其应依职权予以解决者。故台北市政府之声请,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3项
(声请解释宪法不合…规定者,应不受理)规定,司法院应不受理,受理也是违法的。
三、我国宪法并无婚姻的条文,衍伸出以下释宪的程序违法与释宪缺失问题:
(一)依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四条第二项:“大法官解释宪法之事项……,
以宪法条文有规定者为限”。亦即释宪是宪法有条文,然后针对法律予以核对合宪与否。
既然没有宪法婚姻条文,如何去核对?所以过去包括重婚、通奸、夫妻财产议题所进行的
释宪,一方面是既有法律,另方面大法官因为无法依据列举婚姻条文去论述宪法,所以做
出的解释都是写“与宪法并无(或尚无)牴触”,并不能说“违背哪个宪法”。同性婚姻
既没有法律,又岂能说“违背宪法哪个条文”。
(二)释宪是针对既有的法律底下的内容进行审查:法律有适用的对象,亦即上层的人的
分类,其次是法律项目规范,属于下层的内容,谈到的是行为等现象。例如异性恋婚姻关
系(上层,人的分类),释宪是针对下层的行为现象,包括重婚、通奸、财产分配…等等
(下层的行为现象)问题予以释宪,不能把不同类别的上层(人的)分类去硬套在其他上
层分类上,硬要同一个法律。不同族群与适用对象必须使用不同法律,否则法理逻辑产生
混淆。如果法律主体的分类可以打乱,例如残障车位、优惠退休(政务官退休年金与劳工
退休年金)、妇女保障、…都是针对特定族群对象,如果不同主体的一般人都来要求比照
办理,男生来申请妇女保障名额,没有残障的停靠残障车位,如果不给他权益,就申请释
宪,说是歧视,释宪结果居然说不给他保障名额就违宪,这有道理吗?条件不一样的事件
,如何能够等同比照呢?如此一来在法律上把第一层主体的分类打乱,则天下大乱,司法
混淆的后果是严重的社会秩序大乱。
(三)同性婚姻或关系,与异性恋关系属于不同族群,同性关系目前没有法律,不能拿不
同类别族群,硬套在其他族群的法律上,不能把同性关系需要的立法硬套在异性恋婚姻制
度上,毫无逻辑性的去牵拖属于同一个议题。
四、这次释宪解释文竟然提出所谓的“宪法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这显然是违背我国宪
法采取列举式条文的精神。所谓“宪法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并非原始存在,是在针对重
婚、通奸、财产分配等释宪案中逐渐演变的“一种说法”而已,并非宪法原始规定,没有
任何依据可以说“宪法第22条”就是“保障婚姻自由”的原始法定条文。以此凭空去解释
现在的民法违宪,是没有充足道理的。
五、针对释宪后护家盟提请诉愿,遭司法院以“释宪属于司法,并非行政程序,于法不合
,应不予受理”处分,上述已经提出释宪中确定是包含了行政程序在内,而行政程序却是
违法的。
资料来源:公民行动影音纪录数据库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7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