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贴] 同性结婚登记诉讼,胜负各半?

楼主: abcdragon (香蕉龙)   2017-10-15 02:01:57
同性结婚的料理都说好了两年后一定会开张上菜
厨子还在备料而已
台湾的客官却嘟嚷着:
"我饿很久了,现在就要吃"
却不瞧瞧日本的客官还在挨饿著
大陆的客官还在挨饿著
不懂得感恩惜福
一心只为了先别人一步抢食大饼
硬是把吃相搞得很难看
结果被厨子拒于门外
这就是奥客的下场
那群奥客凭什么说先吃就要给他啊?
不知道热门店家是要排队的吗?
※ 引述《strellson (台语是客家话)》之铭言:
: P性结婚登记诉讼,胜负各半?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1014/1222274/EDITOR
: 106年10月14日
: 简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设辩护人
: 《同性伴侣求即刻登记结婚败诉,理由是这个》一文报导:“……主张户政事务所应依大法官释字第748号解释意旨,立即让同性伴侣登记结婚,其中审理进度最快的林0立、方0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判决撤销户政事务所不准登记结婚的处分,但也驳回同性伴侣希望立即登记的诉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既说户政事务所不准登记结婚的处分不对,又不同意同性伴侣立即登记结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 一、104年度诉字第83号判决新闻稿摘要
: 本于“106年5月24日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认民法以‘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关系,而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之结合关系,违反宪法平等权而违宪。”台北高等行政法104年度诉字第83号判决要旨:
: 1.原告(方、林)胜诉部分:
: “被告原处分驳回原告同性结婚之申请理由为:民法上合法之婚姻为‘一男一女’结合,并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性婚姻非民法上之合法婚姻,故驳回声请;而原处分所持理由经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认违宪而违法,故本件原处分应予撤销。”
: 2.被告(台北市中正区户政事务所……)胜诉部分:
:
“……同性别之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订定或修订,行政法院在无明文立法之情事下,无从命被告等行政机关为如原告声明第二项(命被告准原告同性结婚登记)之处分。”“‘两年内修法之义务’为立法机关权责,纵有立法漏洞,尚非司法机关之法院可得于本案越权迳为填补处理……。”依据台北高等行政法104年度诉字第83号判决新闻稿,这一件同性结婚登记的行政诉讼,看起来是胜负各半(只是:户政事务所不能依现行民法驳回登记声请,也无须核准,那目前户政事务所该如何办理?难道是收件,然后让登记请求事件躺在柜子里,等到修法完成或二年期间届满时再说ꄊ
: H)
: 二、释字第748号解释
:
司法院于106年5月24日所公布大法官会议释字第748号解释:“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二十二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七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뀊
: O。”这解释的文义是:
: 1.同性别二人所缔结的婚姻,也是受宪法保障的婚姻,所以《民法》第四编(亲属篇)第二章现行不包含同性别二人所缔结婚姻的婚姻相关规定,违反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条规范意旨。
: 2.违宪的部分要如何修正法律或制定法律(包括所涉及的其他法律,这相关法律甚多),尊重“立法权”,由负责的行政机关研究、汇整、提出具体法律草案于立法院,遵循立法程序,在本解释公布后二年内完成。
: 3.若未于两年内完成同性别二人缔结婚姻法律的修正或制定,“相同性别二人……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简单地说,若是两年内未完成立法,本号解释就是相同性别二人可以成立合法婚姻、户政事务所必须接受登记声请的法源依据;又依据《民法》第九八二条规定:‘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登记,是结婚的生效要件。)
: 三、本号解释何以可以成为相同性别二人结婚的法源依据?
: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748号解释为什么可以决定“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段解释文在解释公布之后其实也被骂的很惨,是大法官会议越权了吗?
: 1.大法官会议到底有没有侵犯立法权?释字第748号解释理由书里明确记载:“至以何种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于民法亲属编另立专章、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难道这段“……属立法形成之范围”是说著玩的?大法官会议怎么会自己违背自己的说法,竟然有上面这未经立法即可登记结婚的解释?
: 2.让我们来看看大法官会议先前的两个解释:
:
a.民国103年5月16日公布的释字第720号解释:“羁押法第六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不许受羁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之部分,业经本院释字第六五三号解释,以其与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有违,宣告相关机关至迟应于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内,依解释意旨,检讨修正羁押法及相关法规,就受羁押被告及时有效救济之诉讼制度,订定适当之规范在案。‘在相关法规修正公布前,受羁押被告对有关机关之申诉决定不服者,应许其准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六条等有关准抗告之规定,向裁定羁押之法院请求救济。’本院释字第六五三号解释应ꐊ
: 弩犮R。”
: b.民国105年11月11日公布的释字第741号解释:“‘凡本院曾就人民声请解释宪法,宣告声请人据以声请之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令,于一定期限后失效者,各该解释之声请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据以请求再审或其他救济,检察总长亦得据以提起非常上诉,以保障释宪声请人之权益。’本院释字第七二五号解释前所为定期失效解释之原因案件亦有其适用。本院释字第七二五号解释应予补充。”
: 3.请注意本文特别‘……’内的文字,被宣告违宪的法律,在循法定程序修正(含增订)或失效之前,大法官会议在解释文里已经“谕知”(指示)现有案件该如何办里、可如何办理,而不受这违宪的法律所拘束。从这两号解释来看,释字第748号解释上面这未经立法即可登记结婚的解释,显然已经是大法官会议的一贯见解。
: 4.从前面这两号解释来看,释字第748号解释上面这未经立法即可登记结婚的解释,是大法官会议的一贯解释,这一贯的解释到底有没有法源依据?答案是:有的。而且,这法源依据是经过立法院所制定的法律,即《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大法官所为之解释,得谕知有关机关执行,并得确定执行之种类及方法。”
: 结语:
: 1.依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诉字第83号判决闻稿,本件关于同性伴侣结婚登记的诉讼,原告、被告似乎是胜负各半;但判决的实际效果,其实等同于原告二人完全败诉,因为:法院的判决,不是命被告机关核准同性别之原告二人为结婚登记的结果,就等同于否定原告二人现在可以“结婚”,这样一来,原处分的撤销,对原告二人来说,并无实益。
: 2.不命被告核准原告二人为结婚登记,这部分的判决仍然合乎释字第748号解释,因为这解释的谕知,是“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不是得立即为结婚登记。
: 3.释字第748号解释之末,如果没有附加“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段谕知,我们知道释字第748号解释将极有可能长期成为没有实际效用的具文(基于民意.……等因素,可以预想行政机关、立法院未必会如期在二年之内完成相关立法);为了避免这解释成为具文,大法官会议于是有这末段的谕知。
作者: jameson86520 (阿水)   2017-10-15 02:05:00
怎么 这饼吃了日本人就吃不到是不是?什么烂类比= =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7-10-15 02:15:00
好奇怪的比喻,厨子又不供给日本和中国客人,连排队资格都没有.....
作者: gsbsblue (aaa)   2017-10-15 02:30:00
这是应有人权。任何的延迟都是极大的不正义。任何人都有自由去忍受不正义和抵抗不正义。只是你选择了前者,而他们选择了后者。这真的很难懂吗
作者: apuesto0718 (鲁十五年的魔术师)   2017-10-15 02:39:00
这什么逻辑
作者: dyingpete (Petrushka)   2017-10-15 04:13:00
这篇少了前提,这家餐馆是政府直营唯一的一家,排不到就是挨饿,不能抗议餐馆出菜出的慢吗?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7-10-15 05:43:00
欧美都吃那么久了 你真是孤陋寡闻
作者: fredzheng13 (Scarbo)   2017-10-15 06:26:00
这对你而言是吃饭,对有些人是救命药,无法等两年
作者: effiee (lala)   2017-10-15 09:10:00
听说案件中的当事人双方早已分手,请问是真的吗
作者: lilygirl (lilygirl)   2017-10-15 09:15:00
逻辑零分。同婚是你跟别人一样付了钱,老板却不送餐过来,只出餐给别人。不催老板你就算坐到打烊也吃不到东西
作者: rockyfan (可惡!欣亞爛POWER)   2017-10-15 09:54:00
现在只是在预演两年后会发生的事情而已,没有修法就是这样,再骗嘛
作者: osan (我也喜欢郭雪芙!!!!)   2017-10-15 10:20:00
我觉得在男男爱滋染病率这么高的时候,谈论甲甲的人权言之过早
作者: paladada (同志有情天)   2017-10-15 10:24:00
爱滋是评断能否结婚的标准吗?
作者: wahimodeux (哇嗨摸2次)   2017-10-15 10:57:00
你是还洗洗睡吧,逻辑狗屁不通
作者: AnnoymousJay (匿名Jay)   2017-10-15 11:43:00
又有人扯不相关的东西进来了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7-10-15 13:37:00
让同志结婚借由法律约束 对伴侣忠诚也是防范爱滋的方法之一 萌萌应该要支持同婚才对呀 由此可知萌萌反爱滋是假的 反同才是真的 真恶烂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欢的权利)   2017-10-15 15:42:00
顺序应该是 反同其他论点都被击败, 只剩hiv还能拿来说嘴
作者: mrl1116 (阿八沒有部落格)   2017-10-15 17:48:00
你把他们的企图都说出来了,他们要怎么继续欺骗社会大众,这样他们会很不方便
作者: padakim (乌有之乡)   2017-10-15 18:59:00
借口想怎样找都有;其实HIV也不是论点,那和说华人B肝很多,所以谈华人的人权为之过早差不多。而所谓染病率高,也只是一种简化描述,无法提供事实的虚假印象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10-15 19:11:00
这论调,我想到之前CDC施文仪....
作者: padakim (乌有之乡)   2017-10-15 19:11:00
(举例来说,当说高的时猴,肯定有个比较对象,那是和谁比?那种比较有意义或适当吗?)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10-15 19:15:00
我觉得高可以同时是两种讯息。一是我们找出之前未发现的黑数。二是有更多人的健康可以受到照顾。
作者: padakim (乌有之乡)   2017-10-15 19:18:00
那是同对象不同时间的比较一般都不会否认,随时间推移的比较,是有意义的
作者: Oasia5566 (小绿洲)   2017-10-15 23:45:00
反正没结婚也是在肛 那么急
作者: homosecret (好摸誰虧)   2017-10-16 02:03:00
楼上真的很无聊 一直讲肛不肛的 这就是反同水准
作者: swow (planet)   2017-10-16 08:57:00
哪个大陆? 美洲大陆欧洲大陆还是亚洲大陆?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7-10-16 10:24:00
异性恋没结婚也是在搞 那结什么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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