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 12日婚平释宪后关键行政判决将出炉

楼主: quendigay (小虾妈妈来扫地)   2017-10-05 23: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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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释宪后关键判决将出炉 同志能否立即结婚就看这一役
黄驿渊 2017年10月05日 21:00:00
方敏(右)、糖糖(中)等同志伴侣在2014年8月到户政机关登记结婚遭拒之后,决定打司法诉讼,结果将于12日揭晓,这场同婚释宪后的关键战役,关系著同志伴侣能否立即结婚。(伴侣盟提供)
大法官释宪宣告《民法》禁止同婚违宪,要求立法院在2年内完成修法。然而,修法进度至今停滞,方敏、糖糖(林于立)等3对台湾同志伴侣为此与户政机关打诉讼,主张应立刻允许同志登记结婚才符合释宪精神。这场攸关同志权益的关键判决,预计在下周四(12日)出炉。据了解,法官在言词辩论庭已公开心证,可望宣告户政机关拒绝同志结婚登记的处分违法,并要求撤销原处分。
不过,对于撤销原处分之后,户政机关该怎么做,据了解,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并未透露心证及判决方向。
判决的2个可能
法界人士推估,可能的判决有两种,一是要求户政机关“另做适法性的处分”,换言之,可能把球丢回户政机关。此结果让同志团体忧心,户政机关可能持续以“《民法》尚未修法”为由以拖待变,不但让同志伴侣的配偶权益持续受侵害,也可能引发同志伴侣继续耗费资源打诉讼。
第二种则是法官直接当庭宣判,户政机关除了应撤销拒绝同婚登记的原处分,同时也应让同志立即可依释宪精神,直接适用《民法》办理结婚登记。
同婚修法进度缓慢,让同志伴侣的配偶权益持续受侵害,伴侣盟主张应立刻允许同志登记结婚才符合释宪精神。(摄影:李昆翰)
方敏、糖糖一案,是由“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义务协助诉讼。早在2014年8月1日,伴侣盟便号召全台30对同性伴侣到户政机关登记结婚但遭拒,包含方敏、糖糖共3对伴侣于是决定与户政机关打司法诉讼、争权益。
12日判决具指标意义
其中,方敏、糖糖的官司已在今年8月9日上午开庭,并在9月28日完成言词辩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预计12日上午10时30分宣判。这将是今年5月24日同婚释宪后,首宗宣判的同婚行政诉讼案;不但可能影响后续其他两案的判决方向,若法官最后宣告方敏、糖糖“免等《民法》修法就可直接登记结婚”,无疑让台湾婚姻平权运动再迈进一步。
据了解,在9月28日的言词辩论庭上,此案审判长当庭透露心证认为,户政机关当初拒绝同志结婚登记的作法已明显违宪,可望在判决时要求户政机关必须撤销原处分;但对于后续作法,究竟是要给户政机关裁量空间、仅要求“重做处分”?或是直接在判决“明示”户政机关不应拒绝同志登记结婚?法官当庭并未透露方向。
5月24日,大法官判定现行《民法》使同性间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违宪”,若此次判决让方敏、糖糖能立即结婚,无疑让台湾婚姻平权运动更迈进。(摄影:陈品佑)
此案律师、伴侣盟理事长许秀雯在言词辩论时主张,因大法官已宣告违宪,户政机关当初拒绝同志结婚登记的处分应属无效,她并举加拿大“Halpern v Canada”的案件为例,试图说服法官,应直接让同性伴侣可立即适用《民法》办理结婚登记。
看看加拿大实际案例
她指出,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同志在2000年登记结婚遭拒,提起诉讼后,安大略高等法院先是在2002年7月宣告同性也可享有婚姻权,并给了立法机关2年的期限修法;但因安大略省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最后安大略的上诉法院在2003年的6月10日宣判,不让同志结婚已违反加拿大宪章,因此要求应立即允许登记结婚,不必等2年,最后,有7对同性伴侣顺利在修法前完成结婚登记。
后续,在加拿大2005年通过全国性的婚姻平权法案之前,其他省份也陆续跟进,提前允许同性婚姻。
至于当初拒绝同志结婚登记的中正户政事务所则重申,根据内政部发的函,同性婚姻法制化之前,户政机关并无法律依据办理结婚登记,建议同志可先作同性伴侣注记。
对此,律师团反驳,大法官在释字第748号已明白指出,“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换言之,即便不修法,同性伴侣也可依照现行《民法》直接登记结婚,显见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大法官释字第748号,即便不修法,同性伴侣也可依照现行《民法》直接登记结婚。(摄影:陈品佑)
许秀雯接受《上报》采访说,法官若最后只要求户政机关“另做出适法性处分“,那等于是“无限恶性循环”;一方面户政机关可能采拖延战术,迟不核准同志结婚登记,另可能仍搬出“民法尚未修法”来拒绝同志结婚登记,这时,同性伴侣为了争取自己权益,又必须再提起诉讼,同性配偶的权益则继续不受法律保障。
担任此案专家鉴定人的台大国发所教授刘静怡,则在给法官的“同性婚姻登记之法律意见书”,以“为何法院不该再等?”为题指出,释字第748号的违宪宣告方式,并不是“定期失效”,而是“限期立法”加上“合宪性适用”模式。
法院不该等的理由
换言之,针对现行未保障同婚的法律状态,并非2年后“才失效”,而是“改正期间最多只有2年”。因此,在释宪之后的2年内,若同性要求结婚登记时,因为合乎释宪意旨,因此“行政机关仅能准予登记,并无裁量空间可言”。
刘静怡主张,“限期立法”顶多可解释成是身为“宪法守护者”的大法官,基于温和立场而“恩赐”给立法者的“改过机会”,但并不是要对希望结婚的相同性别者,“外加2年的权利不受保护(侵害)期间”,也不是要强迫有收养、继承或医疗等衍生自婚姻地位相关急切需求的同志,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继续处于悲惨无援的境地中,长达2年之久。
释宪专家鉴定人刘静怡主张,因为同婚合乎释宪意旨,因此“行政机关仅能准予登记,并无裁量空间可言”。(摄影:李隆揆)
“司法权不该放任保护不足的状态继续延长!”她并对法官喊话,行政法院此时的介入,是纠正行政机关原处分在释宪后的“违法违宪”状态,这正是法院的基本任务,“法院应该积极发挥其填补法律秩序真空与矫正违宪状态的实质救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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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lls50602 (哆啦艾维斯)   2017-10-06 00:13:00
刘静怡老师赞赞赞!那篇鉴定意见很好看!
作者: Architect (仇恨、無恥、父權、暴力)   2017-10-06 00:42:00
推刘教授
作者: myshertic (.....)   2017-10-06 01:52:00
刘静怡只能推了
作者: akrsw (quo vadis?)   2017-10-06 13:04:00
作者: vins (vins)   2017-10-06 17:19:00
作者: moonbeamsea (月 光 海)   2017-10-07 0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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