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AIDS认为爱滋防治工作有这些原则需要注意:
1. 可利用性、可近用性、合意性、及良好的爱滋防治服务。
2. 非歧视及平等原则。
3. 注重隐私及保密。
4. 尊重个人尊严及自主性。
5. 利害关系人参与及问责
你所谓的爱滋捐政策可能违背可近用性、非歧视与平等原则。
一旦采用,接受治疗率一定会降低。
采用爱滋捐这个政策,可能导致部分感染者被拒绝提供药物及服务。
这就违背可近用性的原则,
可近用性原则不仅是基于健康照顾服务的物理因素或地缘的远近去判断,
也包含经济与个人财务状况的弱势。
同时第一点的“可利用性、可近用性、合意性、及良好的爱滋防治服务”,
也可以理解为,从社会、文化、心理与行为科学为基础,在不违背基本人权下介入,
例如:
1. 不强制改变感染者之社会风俗与文化行为。
2. 激发提高自主照顾与接受治疗动机等。
3. 可以经由流程再设计把筛检、卫教及治疗等,拆解并融入其他各项医疗服务。
如果采取爱滋捐政策,将会使爱滋感染者连带其他服务都会受到限制与拒绝。
也可能根本无法让健康照顾提供者判断当事人是否缴纳爱滋捐,而提供服务。
进而完全让这个爱滋捐政策被架空或是空转,诱导效果也无法展现。
最后还有UNAIDS也建议应该采取爱滋去罪化与反歧视政策,
若爱滋感染者受到道德谴责,就无法好好利用健康照顾服务,筛检及治疗就可能失败。
这项原则甚至更建议免去爱滋治疗费用,以免阻挡爱滋感染者接受治疗。
我们可以知道爱滋捐政策的问题在于,
不仅违背国际爱滋防治工作的原则,更是不符合人性并违背基本人权价值与专业伦理。
我们可以想想,
以现在爱滋感染者确诊后接受治疗率大约80%,且每年年增通报2千多。
这时,接受治疗率如果因爱滋捐降到70%,接受治疗的人大约会从17000降到14000左右。
这数字中间减少的人,他们处于没有接受治疗的状态,很可能回复传染能力。
这样台湾就不会每年“只”增加2400左右而已,很可能3000,也可能4000。
而到底通报数多还是少比较好,这很难说。
我是认为通报数,代表实际上要服务的人数已经被找出来,
如果都没有通报,国家的爱滋治理会很艰难。
然而,最好的评估方式还是要看90-90-90的预估,第一个90确诊率到底是不是有提升。
目前有缓慢提升,只是需要达到90的目标还需要加把劲。
另外我很不懂耶,为什么还有人会问这些问题?
像是“这么多人免费吃药,每年还有这么多(2400左右)的感染者”?
当然新增感染数,绝大部分是未确诊、或未接受治疗的感染者黑数传染的阿。
怎么会问这种莫名其妙的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