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ttGay (甲板专属匿名帐号)
2017-07-07 08:01:39小弟是从事餐饮人员(外场
平时会帮客人开酒
上个月因为身体不舒服而检验出了梅毒
月底施打了盘林一针(指数是1:64
目前为止恢复状况已如以一样
起初也没松口说自己的病因给别人知道
后来主管交情攻势
加上我也不会跟公司的有性行为
所以就松口跟主管说明病因
就在今天
主管就叫我做到今天就好
因为我有梅毒
想请问大家
我该怎么办
真的梅毒就不能从事餐饮吗?
我真的很不甘愿丢了这份工作
需要大家的帮帮忙
谢谢
作者:
nalusiya (努力加餐勿念妾)
2017-07-07 08:07:00你可以询问劳工局 因为梅毒而被解雇是违反劳基法的 如果真的无法保住工作 也要取得合理的赔偿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7-07 09:12:00去看一下食品从业人员法规吧,什么都要扯到歧视,真的很喜欢把自己当被害者吗?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7-07 09:51:00梅毒,第三级传染病,在可能接触食品的情况,本就需要主动通报,雇主如果不知道你已经治疗中,他也必须通报。 梅毒不像B肝,必须血液接触才会传染,在食品餐饮业本来就是高风险因子,除非你请老板调你去负责泊车,那就没问题。
作者:
nalusiya (努力加餐勿念妾)
2017-07-07 10:09:00现在是《因为梅毒而被直接解雇》而非《因为梅毒 因法规规定而调离现职 》既然雇主不懂法规 那就有必要让他了解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0:46:00红的明显,梅毒、B肝是相同传染途径喔,上面资讯给错了。
我对于上两个连结内容有些疑问,梅毒真的有透过被病人分泌物污染的物体而感染,或甚至握手被感染的例子吗?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2:28:00我直接给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相关资讯。官方资讯来源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2:28:00远比没有任何凭据的网站来的可靠吧
www.cdc.gov/std/syphilis/stdfact-syphilis.htm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2:29:00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2:34:00我没有误用词汇,传染途径就是那些,你如果搞混这些词汇还来反骂我就只能笑笑了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2:44:00如果你知道传染途径是血液和体液等分泌物,那回到现实,一名外场服务生流着血并微笑地跟你说帮您上菜囉,你看到血流进菜里面了,你还吃得下去我也觉得很厉害啦。还是要服务生立刻当场弄出体液加进你的菜肴里面,你才觉得这道菜风味独特,没有这样做绝对不吃。上述这些例子听起来有没有好笑?但的确就是要做到这种程度才可能达到传染的可能性阿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7-07 13:10:00你继续粉饰吧。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3:13:00我都照着医学常识来推演可能的传染情况了,还被放大招。算了,反正资讯也不是给你看的。希望大家去找正确的官方卫教资讯,别道听涂说的好。
作者:
taied (我不是正妹...)
2017-07-07 13:17:00治疗好就好了有疑问打去权促会问问看~在台北市的话写信给市长信箱或1999
作者:
ptt1347 (polo222)
2017-07-07 13:23:00即使透过法律回到岗位 主管和你的关系也会面临紧张 已经回不去了
作者:
taied (我不是正妹...)
2017-07-07 13:27:00要的是赔偿还有让主管知道这样做是错的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7-07 13:41:00医学常识,你有待过医院吗? 有看过梅毒患者的皮疹吗?,有想过一样是性传染病,为什么菜花跟淋病不会被要求在各国的食品风险管控吗?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3:44:00目前为止,你我都不能提出证明说自己多专业,是梅毒治疗的权威,那么最多我们能做的事情就是把资讯放上来让大家检视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7-07 13:45:00当你自认为无所谓时,有考虑过消费者的健康吗? 还是你认真的以为看到血液跟体液才有可能传染?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3:45:00甚至你有你的专业,把实际案例发表在医学期刊上,让大家认同都是方法。
作者:
taied (我不是正妹...)
2017-07-07 13:48:00治疗好就不具传染性了~日常生活接触也不会传染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3:49:00W大你可以继续拿着保护消费者的旗帜来为你立场站台,但我依然只是从医学传染的角度跟你做互动而已。
作者:
jkn59 (白胡)
2017-07-07 13:50:00这违法的 告他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3:51:00我只是举例外场服务这个职业究竟要多严苛的条件才能传染但你只是相信你不知从哪来的网站资讯就要说服大家,我是质疑那网站资讯的正确性了
反正W自认为自己拿出来的资讯比美国CDC可信就是了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7-07 14:02:00你只是在蒙蔽自己的眼睛。 当一位手上长著十数个梅毒皮疹的服务员,手拿着儿童餐具给正在换牙的儿童用餐时,你会主动询问服务生是否有梅毒吗? 是否正在治疗吗? 是否已没有传染性吗?如果你不是医院从业人员,建议妳可以到感染科门口坐个几天,观察你所不熟悉梅毒患者实际情况。
作者: Sayd20 2017-07-07 14:38:00
某帐号不意外
作者: do12367 (x x) 2017-07-07 14:49:00
梅毒已经从食品从业人员的体检项目中被排除掉了有个专业叫食品科学 原po有疑虑可以打去各县市卫生局或是TFDA 的食品科询问 相关问题 现行食品产业来讲 你如果没有得我们在从业人员所要求不能被检出的疾病 是不会把你辞职的 但详细还是要问一下主管机关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5:11:00对于W大的提问,我还是要指出最初你说的观念错误。你的观点是只要接触就可能污染食物,但健康皮肤没伤口或体液流出,表示一样不达到传染的途径。所以这部分没共识我们根本不用继续在讨论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7-07 15:15:00梅毒进展并不快速,当身体感到异状,通常已感染两周,等到第四周,皮疹就长出来了,出疹就不可能从事食品餐饮人员,法规写的很清楚。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5:17:00你要讨论法规开其他战场我没意见,毕竟那边我不熟,也不须跟你回复太多,我重头到尾都是在指你传染途径那边资讯错误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7-07 15:19:00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也有但书,经主管机关基于防治需要,得限制工作。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5:19:00甚至应该说,你理解资讯错误。握手那篇文章,他说一样是有体液或血液才可能达到传染条件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7-07 15:21:00你可以继续你认定的传播方式。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5:21:00但我不知道你提出线梅毒病征后,传染途径就会改吗?四肢出现玫瑰疹然后接触感染病例快跟大家分享,很需要新知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7-07 15:23:00你知道皮疹皮屑含有高量感染源吗? 我不想花时间在遮蔽自己眼睛的人。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5:23:00如果最后提出的病例依然脱不出血液和体液的范畴,那就省省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7-07 15:25:00感觉回到以前在教学生的时代,无奈。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5:26:00同上,恳求该篇医学期刊。你要以导师姿态出现,那就拜托达到导师的水准。文献、期刊出处全都附上吧如果老师够强,我可以受教的。给个良心建议,要完整论述你的观点,你可以重开一篇文我绝对拜读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7-07 15:32:00不打算教你,你这种要求老师的方法,是国中老师才这样作,上过大学吗? 教授会发文献到你手上吗? 连梅毒的进程都要问,你是没有主动学习能力?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7-07 15:34:00继续闭上你们的眼睛吧。
自以为老师又提不出文献的人真可怜,我们就不要再逼他了
作者:
NKUHT (國立高雄é¤æ—…大å¸)
2017-07-07 19:30:00你中爱滋还可以,但你得梅毒跟肝炎基本上就跟服务业绝缘了公司都会要体检表, 你给不出来他就不要用你毕竟梅毒跟肝炎还是有传染的危险
作者:
borest (培林)
2017-07-08 01:29:00爬完政府资讯以及外国文献, 全部否定间接传染, 这跟w大老师贴的壹读有出入, 资讯正确性可议. 梅毒确实是可以透过血液传染, 另外比较好奇w大老师说的间接传染的案例, 或许有机会发sci, 为台争光, 好期待.
虽然这个问题跟甲版没有紧密相关,但还是好奇想问如果这个情形下老板付了资遣费,那是不是就没有违法的疑虑
作者: jengjye (建) 2017-07-08 11:33:00
好像会掉一堆皮屑....真的不适合做餐饮啦...
好不容易看完回复,结果某人完全提不出文献还要大家相信他...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8 13:07:00w大本次的争议点只在传染途径上有独到见解,但法规部分还是能请大家去判断是非对错,不需要因人废言
作者: pokota 2017-07-08 13:43:00
CDC跟FDA分不清楚 哈
作者:
malanna (女王)
2017-07-08 14:00:00老师? 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