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闻] 《儿童权利公约》想得比反同家长更远

楼主: dualiammin (歪歪)   2017-07-01 19: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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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ualiammin (歪歪) 看板: lesbian
标题: [新闻] 《儿童权利公约》想得比反同家长更远
时间: Sat Jul 1 19:38:48 2017
冯一凡/关于性别平等,《儿童权利公约》想得比反同家长更远
来源:鸣人堂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685/2556232
沃草烙哲学 30 Jun, 2017
近来,一些家长团体主张修改甚至废除性别平等教育,他们认为,基于宗教自由及家长权
,他们有权让自己的孩子接受符合他们宗教教义或价值期待的教育,例如守贞或品德教育
。有时候他们会主张说,受到国际肯认的《儿童权利公约》其实也同意他们的看法,例如
其第五条:
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之父母或于其他适用情形下,依地方习俗所规定之大家庭或社区成员、
其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者,以符合儿童各发展阶段之能力的方式,提供
适当指导与指引儿童行使本公约确认权利之责任、权利及义务。
可惜的是,这些家长对《儿童权利公约》误解恐怕多于了解。以下,本文将从对于《儿童
权利公约》的一般理解开始,厘清那些关于宗教教义、家长教育权的冲突。
平等受教权、发声权,同时实现宽容的社会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以下简称《公约》)
是目前国际人权法中规范儿童权利最完整也最重要的基础,目前共有196个缔约国,我国
在103年6月4日经总统颁布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
性别平等教育在《公约》里可以找到基础。例如《公约》第2条的“禁止歧视”原则,禁
止国家以任何不合理理由,对儿童有歧视性或不利之待遇。性别平等教育中所保障禁止基
于性别气质、性别认同与性倾向之歧视,依据〈第13号一般性建议: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
力侵害的权利〉也适用“禁止歧视”原则。我们可以说,我国的性别平教育也呼应了国际
人权规范在这方面的要求:各种性别气质、性别认同及性倾向的儿童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

当然,不管是台湾还是其它国家,教育现场与校园中对于性少数儿童的歧视仍层出不穷,
联合国在《生而自由,一律平等》这份针对LGBT权利的手册中,即总结校园中针对性别气
质、性别认同及性倾向的歧视,并建议将“不歧视和多样性原则”纳入学校课程,让性少
数获得接纳,降低这些孩童遭受身心暴力、虐待与不公平对待的机会。
此外,性别平等教育也符合《儿童权利公约》数种教育权利的层次,包含尊重儿童发声权
(第12条)、教育权的机会平等(第28条)及尊重儿童潜能发展并实践未来的宽容社会(
第29条)。因此,依据国际人权规范的建议,校园内的性别平等教育应该积极推动实施才
对,这也让目前台湾关于性别平等教育的争议更令人匪夷所思。
对《儿童权利公约》的误解
虽然家长依现行法律已经有权参与“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有些人依然认为家长在性别
教育应握有更大权力,例如性别教材的最终决定权:家长有权在小孩身上贯彻自己对于宗
教和品德的想法,而国家提供的教育不能跟他们的贯彻冲突。有些家长进一步主张说,这
种权利是受到《公约》的支持。《公约》确实提到了对于宗教和传统的尊重,不过这些家
长没想到的是,公约想得其实比他们更远。
第5条
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之父母或于其他适用情形下,依地方习俗所规定之大家庭或社区成员、
其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者,以符合儿童各发展阶段之能力的方式,提供
适当指导与指引儿童行使本公约确认权利之责任、权利及义务。”
第29条第1款
(c)(缔约国一致认为儿童教育之目标为)培养对儿童之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
语言与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之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文明之尊重。
反对性平教育的家长倾向于认为,这些条文是主张:
基于对不同文化的尊重,家长有权要求国家不要提供有违家长所属文化传统的教育。
事实上,许多国家都有家长主张国家应该尊重他们原有的文化和宗教,例如说,因为国内
的传统宗教认为LGBT族群是“犯罪”或“病态”,因此性别平等相关的教育或是言论应该
要退出义务教育。这些家长也和台湾的家长一样,常常主张说,自己基于监护人身份,应
当拥有孩童义务教育内容的最终决定权,避免小孩被“污染”。
这种见解是错的,《公约》并不主张家长有权基于维护传统而否决义务教育内容。事实上
,《公约》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第1号一般性建议:教育的目的〉1即指出,基于对其它教
育目的的考量,上述家长对《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第1款(c)的理解是错的:
因此,第1款(d)项所提到的促进所有人民之间的理解、容忍和友谊的努力可能并不总是
与第1款(c)项所述为培养对尊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
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而制订的各项政策自动相符。但事实上
,这一规定的部分重要性恰恰在于承认需要以兼顾稳妥的方式对待教育,通过对话和对差
异的尊重,成功地调和不同价值观。而且,儿童有能力发挥一种独特作用,弥合曾经在历
史上将不同的人民分隔开来的许多差异。
第29条第1款
(d)(缔约国一致认为儿童教育之目标为)培养儿童本着理解、和平、宽容、性别平等
以及所有人民、种族、民族、宗教与原住民间友好的精神,于自由社会中,过负责任之生
活;
简单地说,《公约》当然认为文化与宗教应该被尊重,然而教育的目的不是协助家长把自
己的思想和价值拷贝到小孩脑子里。每个儿童都有他自己的想法、意见、看待世界的方法
,教育的目的即是应该提供考量儿童足够的知识去认识这个世界,培养他们的个性、才智
和能力,依据〈一般性建议〉,这些能力并不限于基础的生活技能,尚包含以非暴力方式
解决冲突,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良好的社会关系和责任,辨别是非,创造才能及使儿童
掌握追求生活目标的工具的其它能力。
因此,根据《公约》,这些家长平常当然有权以自己的方式教小孩(也就是说,家长其实
有权对小孩灌输歧视思想),但他们无权要求国家也要用跟他们一样的方式去教小孩,更
不用说要求国家删除那些受到《公约》支持的性别平等教育了。
家长可能会抗议,《公约》明明说要尊重传统和文化,为什么又允许政府对小孩施行不如
他们所意的教育?事实上,《公约》比家长们想得更远。人类在历史上的重大悲剧,多半
源于宗教和文化传统的冲突。公约第29条第1款(d)正是希望大人无法解决的战乱、压迫
、误解以及歧视,能够因为儿童所受教育而在未来获得和解:“儿童有能力发挥一种独特
作用,弥合曾经在历史上将不同的人民分隔开来的许多差异”。
大人的责任:维护儿童最佳利益
要说明《公约》支持性别平等教育,除了如同上述从关于教育的〈一般性建议〉着手,其
实还有其它方式,例如《公约》第3条规范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这个原则是用来调
和《公约》和其它公约及各国内外权利的冲突。虽然这种效益主义的方法在其它脉络下不
见得能得出合理的道德结论,但大概没有人会反对我们应该在可行的范围,寻找对儿童最
有利的解决方案。
最佳利益原则支持性别平等教育,这可以从效益分析看出来,首先,支持与反对的双方则
分别认为:
支持方:性别平等教育具有正面效益:
性别平等教育能提供儿童更友善的校园。儿童们能借此认识自我与他人的性别气质、性别
认同及性倾向认同,也能认识来自不同宗教文化的看法,并自由选择自我认同的价值,学
习为自己及其他儿童发声,抵抗外在的歧视与不公平的待遇,进而在未来建立一个更加宽
容的社会。
反对方:性别平等教育具有负面效益:
性别平等教育最阻碍人实践和传承特定宗教及文化中的性别不平等价值、风俗及习惯,使
得许多宗教及文化中美好的重要成份消失不复存在。性别平等教育可能使得儿童因为接受
太多资讯,例如男同性恋的做爱方式,而感染爱滋病。不可否认的是,儿童在爱滋病的疫
情中,是最无力的一群。
性别教育可以改变社会,女性地位的改变就是一个好例子。在我们的父母那个年代,家庭
倾向于把教育资源投注在男性身上,女性不但难以完成义务教育的学业,更别提进入高等
教育。我们这一代,虽然并没有达成真正的平等,但性别平等观念的改变依然提升了女性
的教育情况。当女性获得更好的教育,其结果会正面地反馈到社会上:知识能力改善了女
性对男性的经济依赖,让她们更有本钱脱离“男主外女主内”等种种不公平的文化限制。
我们可以合理地对性别平等教育抱有一样期待。性别平等教育可以协助各种儿童安心完成
学业、有能力对抗不公平的处境,进一步互相理解与宽容。如果我们依循反对者的立场,
许多儿童可能因为性别的歧视在校园甚至社会就遭受许多压迫与排斥,而无法完成他们应
受的教育,更别说他们在校园外的生活更是困难重重。
此外,从更全面的儿童权利来看,最佳效益原则也支持性别平等教育(如图)。
https://goo.gl/HoUxMN
性别平等教育的有无,从三项《公约》重视的权利来比较。 制图/作者
儿童的宗教文化权不是大人的宗教文化权
不管是从《公约》对于教育目的的解释,还是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去考量,都很难反对台
湾现行推动的性别平等教育。
每个大人和儿童都是独立的个体,只是儿童需要大人的协助才能够获得足够的权利保障,
但这不代表儿童有义务接受大人传输的文化传统。如果家长们过度干涉教育的内容,我们
可能会在权力不对等的状态下,不自觉地干涉了儿童的发展,限制了他们自由发展以及选
择认同的可能性。
有些父母会要求子女跟着他们上教堂礼拜或是去寺庙参拜,甚至入教。当某些并不真心感
兴趣的孩子试图表达好奇和疑惑,可能被家长认为是不懂事或忤逆。在这种不对等的权力
关系下,家长否定了儿童探索自身认同的权利。
事实上,世界有许多不同的宗教、文化与价值同时存在,并且互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
大人若只是依据自身想法安排儿童,拒绝或限制他们接触不同宗教文化的内涵与知识,可
能会让儿童在将来成为像我们一样,变成不擅长包容其它文化的大人。根据〈第1号一般
性建议:教育的目的〉,这正是《公约》致力于避免的。
|参考文献|
《儿童权利公约》
《生而自由一律平等》,2012年,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
《第13号一般性建议“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2011年,联合国儿童权利
委员会。
《第 1 号一般性建议“教育的目的”》,2001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 3 号一般性建议“爱滋病与儿童权利”》,2003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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