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公民老师都哭了

楼主: mariomaurer (Mario Maurer)   2017-06-05 19:57:09
编按: 台湾基督长老教会高雄中会6月2日发出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声明(在此以灰
框内容呈现),台南中会3日也跟进联名(唷?中委会有决议吗?还是议长自行决定?)
,然而这份声明大有问题,请跟着“改革中!长老教会”来好好看个清楚!
台湾基督长老教会高雄中会、台南中会联合声明 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叭!标题就错了,我国从未将同性性行为入罪,没有合法与否的问题啊!婚姻平权是将同
性的结合“法制化”。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释字第748号以“民法婚姻规定,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
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确认同性两人之结合受到宪法保障。
对此释宪,长期关心台湾民主运动,期待台湾建立健康家园的我们深感遗憾,为何“
家庭婚姻”的定义,竟然可由少数人因着司法权独断,可以代替全民来决定终结传统
家庭婚姻的文化内函。
叭!司法权不是“独断”,是照宪法所分派的权力分立原则,进行解释宪法的本份。建议
各位可以翻一下中学的社会与公民科课本,看一下权力分立跟大法官职权的章节嘿。现行
的家庭婚姻制度并不“传统”,是工业革命以来才产生的新型态,台湾也是近几十年才广
泛拥抱自由恋爱,而非家族婚配、媒妁之言呢!
我们有五点质疑(注1):
⑴ 为何过去大法官释宪时,对家庭婚姻采取宪法位阶的“制度性保护”(释字552、
554、696、712号),如今被打破推翻,理由何在?
各位,“制度性保障”指的是“婚姻家庭”这个制度本身,不是指著“婚姻只能是一男一
女”;德国宪法有明文保障“家庭权”,但家庭的定义为何并未有所限制,德国联邦宪法
法院也已经明文判决:同性伴侣之结合及适用条文不得低于异性恋家庭。至于本国宪法条
文保障的并非家庭权,而是平等权,不可能得出“宪法保障一夫一妻”的说法。
748号解释并没有推翻婚姻家庭制度,只是扩大了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范围。748释宪文中
清楚言明,过去你们一再拿这四号解释文,当成“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的证据,是错解
、错用了大法官解释,这四号解释的背景,是为在当时仅有的异性婚姻制度下说明“通奸
罪是否违宪、重婚是否能被接受”等问题,不可以当成“婚姻只能是一男一女”的佐证。
释宪是很严谨的,必须锁定标的、划定范围的,不能像灵意解经那样随意扩张。据闻贵联
盟有好几位牧师是法律系毕业的,请问你们大一宪法的基本观念是都还给教授了吗?
是的,大法官很知道过去你们是怎么不当使用这四号释宪文的,因此决定直接给你们打脸
了。你们到底有没有看完释宪文啊?
⑵ 目前世界潮流大多未将同性婚姻视为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目前皆将婚姻视为一男一女),为何我国要
将同性婚姻视为基本人权,理由何在?
“世界潮流”是一直朝向保障多元性别与性少数人权的方向去的,你们举例的这些“宣言
”,在其发布后历经多次修订跟补述,都表明保障“并不限于一男一女”,尤其公民与政
治权利公约第26条与附加解释更是明确指出维护多元性别权益的重要。你们引用文献的时
候,都习惯断章取义、不读全文吗?难道你们那个星球的美国宪法,可以不包括、不管后
续的修正案吗?
欧洲人权公约确实要求各国必须保障多元性别权益,只是将“如何保障”的决定权还给各
国,有明确定出“不得低于异性恋家庭权”的标准线。你们举出的每一部人权公约,都是
“仍在不断演进中”的法律,要引用这几部公约,好歹也看一下这些公约这二十年来陆续
增修的部份嘛,特别是我国不仅签定了两公约,还有一部《两公约施行法》,位阶等同于
国内法。748号解释明文告诉大家,同性组成家庭的权利,并不与宪法相斥,因为同性恋
者在宪法上应享有跟异性恋一样的平等权,这的确是效法你们所列出各项国际人权公约近
二十年来的进展与走向呢。
⑶ 为何大法官竟可采信同性恋之性倾向属难以改变之个人特征(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英译是不可能改变的个人特征),在医学尚未共识,相关必要
资讯均未完整前,违背经验法则,恣意论断?
哈囉,“同性恋之性倾向属难以改变之个人特征”,的确是全世界医学界的共识。只有你
们这些教会资金资助的、不惜违反各种学术伦理、统计专业的机构,还在否认这一点。全
世界具公信力的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也都反对任何“治疗反转”的企图
,相信这将造成当事人莫大且不必要的痛苦。
是说,你们写“经验法则”的时候,有查一下字典看看这四个字的意思吗?你们在谈的可
是数十万篇经过严谨学术标准验证的论文,对上你们那几百篇教会界自己做出来,无法通
过正式期刊论文协会检验的“研究”,要说经验法则的话,若不是被特定的信仰意识型态
蒙蔽,任谁都会相信前者的信誉,而非你们手上那堆有问题的“研究”吧?
⑷ 为何大法官职权可以自行扩张,侵犯立法权与修宪权。
呼叫高中公民老师喔,救人喔!听说还有起草的牧师是法律系毕业的是吧?解释宪法是大
法官的本份好嘛!既没有超越大法官会议的职权,何来“自行扩张”?大法官的解释,效
力可以等同于“宪法增修条文”,但并没有修改宪法条文本文,何来侵犯“修宪权”?大
法官未指定立法机关保障同性结合的方式,反而是留给立法机关两年的修正时间,又何来
侵犯立法权之说?大法官本就是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用来监督制衡行政、立法两机关是
否确实恪遵宪法,何来逾越?照理说违宪条文应该是要立即失效的,但大法官在释宪后仍
将决定权交回立法院,还给予两年的补正时间,这根本是有守有为的在维护宪政原则、立
下典范好吗?
⑸ 为何大法官释宪违反“比例原则”,不顾大多数国人可接受的“德国同性伴侣法
”精神,本可解决同性恋者法律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又可维持家庭婚姻定义不被改
变的方案。
“比例原则”的意思不是这样啊!你们连清楚明确的宪法都可以理解成这样,那么更复杂
难解的圣经呢?比例原则不是叫大法官依据民意比例做出释宪好吗!我国在违宪审察的依
据多是根据宪法第23条作为基准,也就是说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
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748号解释很明确的认为同
性结合并不违反以上几项条件。
还有,各位牧师里若有唸法律的,可以回去查一下身份法的观念,就知道同性伴侣法为何
不足以涵盖所有权益。你们举同性伴侣法为例,要嘛是法学素养不足,要嘛是睁眼说瞎话
。法律上有数百条权益,是专门保留给“配偶”的,例如代为提出诉讼、税制、领养等程
序;同志家庭需要的绝不仅止于医疗与财产的保障,况且领养和人工生殖所会发生的问题
,并不是只有同性恋者才会遇到,异性恋的不孕夫妻也会有一样的状况,这些法律本来就
该随之修订。只有给予同性恋者正式的配偶身份,才能使其家庭权益完整、等同于异性婚
姻,这不正是748号解释依宪法第7条与22条精神所宣誓的:同性恋者并不是次等公民?
德国的同性伴侣法问题多多,并没有完成同性恋者法律权益的全面性保障,实施至今,大
修五次,至今仍有三百多个牵涉甚广的各类案件躺在各级法院,就因为同性伴侣法挂一漏
万,实施上有太多无法达成平等保障的地方。也请不要忘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早已于
2002年做出判决:“同性伴侣制必须跟婚姻有相等的权利,而不应次于婚姻。”“不应次
于婚姻”,真的是你们心中所想要的、去除收养等权利的专法所能达成的吗?牧师们啊!
你们的信仰很明确的教育你们: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
者。请你们坦率的承认,你们就是希望同性恋者只能拥有次于异性恋的法律保障,否则,
请不要再举德国为例,那是无知和说谎。
2013年德国的民调已有高达七成四的民众支持婚姻平权,即使是保守政党支持者中,也也
六成四支持。 德国也有地区的教会透过宗教会议,决定在政府承认同性婚姻之前,就先
接受同性伴侣在教会结婚的权利,目前共有黑森林、莱茵与柏林─布兰登堡等三个教区的
教会通过了此项议案,柏林─布兰登堡区投下赞成票的代表高达八成五。请问你们向往的
是“哪个德国”?
此次释宪案偏执让同性婚姻一次到位,既“违背释宪法理,论理错谬,背离人民感情
”,最重要的身为“宪法的守护者”竟然作出“毁婚违宪”的催生者,如此欠缺司法
独立性的政治解释,实达“人神共愤”的地步。基于自然法“违反道德、宗教、理性
的法律就会失去法律的资格与效力”的理念,以及“对上帝有信,对人民有爱,对土
地有情”的信仰角度。我们期待借由全民发出反对的怒吼呈现民主政治的真义、倾听
多数人民的声音,扭转与修复此次释宪之后所带来的国家危机。
你们的发言才是“违背释宪法理,论理错谬”耶。748号不只没有“毁婚”,反而是维护
了家庭的精神与定义,将专一、排他、共同生活与亲密性,放进了婚姻的定义,这有哪个
条件是你们所不认同的?或是觉得婚姻家庭不需要的定义?没有吧?那毁了婚姻什么呢?
大法官又没有宣告异性婚姻违宪。
宪法守护者首要的考量,从来就不是人民的感情,民主政治的真义,更不是多数民意,我
们真的要为撰写此文的牧师们过去的公民和宪法老师们掬一把同情泪,也希望台湾基督长
老教会心目中的民主不等于多数暴力啊,不然过去几十年你们作为一座民主灯塔的地位,
还真是一场误会呢。
自然法最大的信条,是“人生而平等”,748号解释完全奠基于此信条之上;正因为将同
性恋者排除于婚姻制度外违反了平等原则,大法官才会宣布民法违宪,因为过去民法和内
政部的解释,成了损及同性恋者权益的“恶法”。你们是不是对自然法有什么误会啊?
若你们真的“对上帝有信、对人民有爱”,就该把同性恋者当成与自己平等的存在,求问
上帝为要把这样的群体摆在我们身旁,这才叫做对上帝有信,而不是将自己的偏见与恐惧
打包给上帝,以上帝之名为自己背书。
身为台湾基督长老教会的会友,清楚过去以来长老教会一直扮演着台湾社会的“先知
”角色,我们将坚守基督信仰和圣经的道德标准。因此,我们把上帝的真理和圣经的
权威作为生命的中心。圣经对婚姻的界定是清楚、明确、不可改变的。所以我们告白
:合乎圣经的、历史的、普世的、自然的婚姻是一男一女在誓约中一生相互的委身。
圣经中如此教导的婚姻观是没有改变的余地。(注2)
圣经对婚姻的定义是一直在变动的,在旧约,性侵一个女人,只要愿意娶她就不算违法,
不想娶她,赔钱给她家人就是了,这都是“上帝”允许的。至于圣经里那些“合神心意的
男人们”,没有几个是一夫一妻、从一而终的,更不曾平等对待过他们的妻子们。一夫一
妻是非常近代才固定下来的制度,你们所描述的婚姻,与圣经、历史、普世、自然四个原
则都完全无法相符,你们的声明,只显示了对历史的无知、对人类社会现况的狭隘理解。
如果圣经中所教导的婚姻观没有改变的余地,那如今我们应该还活在一夫多妻、多妾的制
度下,还活在女人是夫家的财产、女性必须嫁给强暴犯的世界里。
所有以“差异”作为伦理论述基础,并导向“隔离但平等”或“隔离并只保障部份”结论
的人,都有必要回答以下的问题:你我以什么立场,去认定差异?以什么资格,去认定差
异应该给予不同的待遇?或者区分哪些议题此刻已经可以与时俱进、有些还是要等等或是
必须有限度的进步?更关键的伦理瑕疵是:作为主流的异性恋多数,在一个既得利益的位
置,你我如何可能做出上面两项认定,同时宣称这是公义的、标准一致的结论?
更不客气的说,在看完这篇错漏百出的声明后,信徒要以何依据相信你们对于圣经的解读
,是正确、值得参考的?
为此,我们不接受,也不支持,任何政治或司法机构对婚姻、在法律上的重新定义。
也因此我们不承认同性“婚姻”,我们的会堂不举办同性婚礼,我们也不为同性婚姻
证婚。在此我们声明-我们爱所有的人,包括同性恋,但我们不能、也不会接受同性
之间的性行为,和任何有悖于上帝所命定的婚姻。
所以,我们强烈呼吁所有长老教会的牧师、领袖会众公开地反对任何违反一夫一妻的
婚姻定义;运用每一个人的力量去树立上帝对于婚姻和生命延续的美好设计。我们也
要团结起来,以我们的祷告、我们的影响力和我们的资源,支持全台各地愿意坚持一
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团体和个人。
我们深信家庭是孕育人类最重要的摇篮也因此再次提醒教会信徒重视家庭和信仰教育
。透过全家同心读经、祈祷使家庭的成员建立亲密关系。让基督徒的家庭在这充满婚
姻与家庭危机的台湾社会做光做盐。
“谁敬畏耶和华,耶和华必指示他当选择的道路。”(诗25:12)
这些通通是属于你们的宗教自由喔,本来就没有人要干涉你们。但是如果你们想将个人的
宗教信念延伸到教会的范围以外,甚至指挥国家的法律政策、影响到别人的平等权与宗教
自由时,很抱歉,有民主法治的制度作为我们共同生活的防线。
长老教会最宝贵的精神就是多元、民主,从来不是一言堂。不要忘记,长老宗有许多牧师
、青年信徒,对此议题的看法和你们截然不同,他们也是基督徒,也有权利站在这个信仰
的立场上说话,请不要将自己视为这个信仰唯一的代言人。
注1:详见黄虹霞和吴陈镮二位大法官提不同意见书中。其认为多数意见反客为主、
倒果为因,其逻辑是谬误的。
只有一位大法官提不同意见书啦,另一位提的是“部份不同意见书”。牧师们也许奉行“
差不多”精神来理解法律和圣经,但法律人可不敢这么随便啊,这两者是有差异的,在意
义上也很不同。我们就不在此卖弄啦!请善用google大神,要找到正确答案是很容易的。
就跟你们在台上讲道一样,有没有错谬,青年们其实手机一滑就知道了。
注2: 长老教会于2014年6月10日通过“台湾基督长老教会同性婚姻议题牧函”,
2017.4.21 62届总会年会(包括总干事的声明)也是重申我们同样的信仰立场。
喔,是说那个被质疑是黑箱运作的、不符议事规则和程序正义的牧函吗?你们要不要叫法
规主委出来摸著良心说,牧函的效力到底在哪里?能这样使用吗?你们是说今年年会闹了
三天、以各种歧视言论侮辱各级工作者后,总干事被迫讲出、登在教会公报的声明吗?所
以这份牧函是“The 牧函”,要超越信仰告白跟教会宪法了吗?
台湾基督长老教会高雄中会议长 戴智煦牧师
台湾基督长老教会台南中会议长 机嘉胜牧师
南高屏跨宗派基督教联盟召集人 力宗暐牧师
发言人︰蔡维恩牧师、王子豪牧师
取自“改革中!长老教会”:https://goo.gl/YmndK2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7-06-05 20:11:00
拟稿拟真久
作者: flyidiot   2017-06-05 20:18:00
跟古董谈新知真需要莫大的耐心。
作者: shengchiu303 (Sheng)   2017-06-05 20:28:00
看完了,推!
作者: dushkin (Banson)   2017-06-05 20:31:00
作者: louis0123 (阿路)   2017-06-05 21:12:00
大法官都是法学领域的一方之霸 竟然还要被这些外行的货色数落 这些牧师可以不要这么丢脸吗
作者: capricorner (魔羯角落)   2017-06-05 21:37:00
你输了XD 你太认真 他们只会不断跳针
作者: zsaxqw87   2017-06-05 21:49:00
无论说再多,萌萌都不会理你。
作者: SmileEMU800 (SmileEMU800)   2017-06-05 22:20:00
好强大的打脸文呀,大推
作者: vegearth (dressed to kill)   2017-06-05 23:48:00
感谢回文,这回文谁写的真棒~~大推
作者: morrise1999 (阿毛)   2017-06-06 00:05:00
Push
作者: vodka117 (脑剧场)   2017-06-06 01:37:00
很好奇既然有法学背景又信奉上帝,怎么能昧著良心撰写出如此长篇谬论呢?说好的自由平等与神爱世人呢!希望教会真的能改革,不然就等著变成宗教界的国民党那般腐朽了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7-06-06 09:39:00
该腐朽的就腐朽吧 反同经文过一千年也不会变成挺同
作者: apuesto0718 (鲁十五年的魔术师)   2017-06-06 10:03:00
作者: akrsw (quo vadis?)   2017-06-06 23:55:00
作者: ballinlove (Ballinlove)   2017-06-07 10:07:00
推!
作者: excellent94 (悦耳的号角声)   2017-06-08 15:30:00
推!太强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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