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onym5566 (彩虹鲤鱼王5566)》之铭言:
: 解释字号 释字第 748 号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 解释公布院令 中华民国 106年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号
: 解释争点
: 民法亲属编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
: 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是否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
: 解释文
: 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
: 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 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
: 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
: 。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
: 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阿....事实上大家可以不用高兴的太早,战役并没有结束好嘛....
照这号解释的意旨,并不是直接宣告民法的条文违宪,而是说立法者只在民法处理异性
婚姻,却忽略了同性婚姻的规制这件事违宪。但立法者要如何规制同性婚姻,是立法者
的形成自由,立法者必须在两年内完成相关立法,否则一旦两年届至仍无法规时,同性
恋者可以直接适用民法之规定订定婚姻契约。
重点是..........并没有说一定要修民法,立法者还是可以定专法规制同性婚姻。
所以说立法院之后通过同性婚姻专法的话,并没有违反本号解释意旨。
大家真的不用太高兴,大法官只是把球踢回去给立法院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