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是来自基督教今日报
觉得有几点可以参考,就转过来
1.文章有呼吁一些教徒 释宪跟立法不同,
"突显我方不是多数暴力或对方不是弱势的少数,
反而能够说服大法官不需要过度介入多数决的结果"
2.本件声请案中,黄瑞明大法官自请回避,所以只有会有14位大法官参与本案的审理,
"…任何一种可能的结论,都必须要得到14位大法官当中10位支持,
才有可能成为本次释宪的结论;
从另外一面而言,也就是说任何一种可能的结论,
只要有14位大法官中有5位反对,就不会成为本次释宪的结论。
以现在此一问题争议之大,要达成任一结论都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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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dn.org.tw/M/New_Info.aspx?C1ID=09&C2ID=0904&ID=10755
同婚释宪案Q&A Part I-关于释宪的一般性说明
2017/03/17 20:16 作者 / 专攻宪法的法学硕士
作为基督徒与法律人,我们看到近来主内弟兄姊妹们对于同婚释宪案的反应,
感到非常忧心。我们观察到两个极端:
有一些弟兄姊妹全然没有意识到同性婚姻的争议已经从立法程序转移到释宪程序;
有一些弟兄姊妹虽然知道大法官要针对同性婚姻进行释宪,
但因为对释宪程序的陌生或不了解,或者过于焦虑,或者想要积极参与,
但却不知如何着手。目前在基督徒间流传的讯息,往往似是而非,内容不尽正确。
我们希望,透过这个简要的同婚释宪案Q&A,能让主内弟兄姊妹对于大法官释宪
与这次同婚释宪案有最基本的认识,站在正确的认识上来祷告、思考与采取行动,
不要因为不了解或误解,反而采取对释宪结果有害的行动。
我们将Q&A分为上、下文。这个部分是Part I,是关于释宪的一般性说明。
上帝就是光,在他毫无黑暗。(约翰一书1章5节)
1.什么是释宪?
大家对于立法都很熟习,立法就是根据民意,由多数意见决定国家法律与政策。
但依先进民主国家的经验,这样的制度可能造成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
集体压迫少数人的危机,使这些少数人的宪法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
平等权等等)受威胁或被剥夺。
因此,宪法作为一国位阶最高的根本大法,为了落实保障人权的价值,
必须存在一套能约束立法行为,宣告立法违宪而无效或应予修正的制度。
这套制度称为“违宪审查”。我国宪法是将违宪审查的权力交由司法院大法官行使,
所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宪法意旨,并判断有争议的法规是否违宪的行为,就是“释宪”
2.一般人可以参与释宪程序吗?和参与立法程序有什么不同?
“释宪”既然是在阐述宪法价值,且蕴含保障少数的意义与功能,
其运作逻辑便与立法截然不同。
立法是多数决,往往借由庞大的政治动员、游说或施压来形成,但释宪强调的是说理,
尤其必须扣紧大法官在个案中列出的争点(也就是有争议的事项),提出具说服力的好理由
。例如,在立法过程中,正反双方都会强调自己代表“主流民意”,
但在释宪过程中,突显我方不是多数暴力或对方不是弱势的少数,
反而能够说服大法官不需要过度介入多数决的结果。
再加上司法权具有独立性,不受政治干预,故就算是总统的意见也无法介入释宪过程。
这些因素都使得释宪具有高度专业性,非一般人所能参与,更不是靠着公投连署、
民调数字或政治压力等等,就能左右大法官的判断。相反的,
过多乱枪打鸟式的言论反而容易形塑“多数暴力”的印象,而对释宪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3.释宪的效力是什么?释宪结束后再向总统或立法院提出政治诉求有用吗?
基本上,大法官对宪法的解释(称为“大法官解释”)就等同宪法规范。
一旦大法官认定某法规违宪,就会产生下列效果:
(1)最高性:大法官解释拘束全国各级机关和人民,立法机关必须依解释的意思
修正相关法规,即便是总统也必须服膺在大法官解释的权柄之下。
(2)固定性:大法官解释跟宪法一样有“价值锁定”的功能,大法官阐明的宪法价值
必须永远遵行,除非透过修宪,否则就算多数民意不赞同这样的价值,也无法推翻。
因此,与立法决定会随民意起伏而转变立场不同的是,释宪结果一旦作成,
原则上便有永久拘束力,其影响当然更为深远。
反过来说,如果大法官没有宣告违宪,就代表立法机关有充分的自由,
可以循民主程序形成法律或政策,此时就是由政治决定了。
4.释宪程序是怎么开始的?我可以提起释宪吗?
释宪属于司法权,大法官们无法主动发起释宪程序,必须要有人向大法官声请,
才会有后续的程序。
(1)大法官只能针对“已经存在”的法律或命令,进行合宪或违宪的判断,
不可能也不应该针对还不存在的法律或命令(例如保障同性婚姻的立法提案),
进行合宪或违宪的判断。
(2)并不是我们认为法律或命令违宪,就当然可以向大法官声请解释,
仍必须符合其他要件。也就是说,如果今天有弟兄姊妹认为性别平等教育法中的规定违宪
,也无法直接要求大法官审理及解释这些规定是否违宪,必须至少因为性别平等教育法的
相关规定受到不利对待,而且经过诉讼程序(可能相当漫长)后,
才有可能符合声请释宪的要件。
5.法院不是都会开庭吗?为什么我好像很少听到大法官开庭?
(1)大法官审理解释案件的程序,跟一般的法院不同。一般法院程序原则上采言词辩论,
且对外公开,也就是说一般法院必须让正反双方有口头上辩论的机会,
而且如果没有需要特别保护的情形,一般社会大众在开庭时,都可以到法庭旁听。
但依照现行的制度,大法官审理解释案件,原则上是采书面审理而且不对外公开,
也就是说原则上大法官不需要开庭,这也是我们很少听到大法官开庭的原因。
(2)大法官们仅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决定开庭举行言词辩论。大法官不会在言词辩论
当天就作成决定,而是会继续进行审理讨论,这个审理讨论的过程,
依照法律规定是不能对外公开的。在进行言词辩论的案子,
大法官必须在言词辩论结束后2个月内作成决定、对外公布解释结果。
6.我们有几个大法官?需要几票才能决定违宪或合宪?
我们现在有15位大法官,如果大法官审查的是立法院通过的“法律”,
不论是要获得违宪或合宪的结论,都至少需要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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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婚释宪案到底要解释什么?是同性婚姻立法是否违宪吗?
不是喔,本案声请人不是主张同性婚姻的立法提案合宪,大法官无权审理或解释
立法院尚未通过的法规。声请人主张的是现行民法造成同性恋者无法结婚是违宪的。
实际上,本案争议起因于近几年来,同志团体一再试图透过申请结婚登记,
也就是要求户政机关将两男或两女登记为夫妻的方式,挑战现行民法婚姻规定的合宪性。
本案其实合并了两个不同声请人的声请案,其一是台北市政府,
因为同志团体大多是向台北市各区户政事务所提出结婚登记,造成市政府不堪其扰,
希望透过释宪解决争议;其二是男同性恋者祁家威先生,他本身也曾申请结婚登记,
在被拒绝、提出诉讼并取得败诉确定判决后,声请释宪。
有了这些认识后,就会明白某团体最近对司法院诉求“同性婚姻立法违宪”,
其实是无效的主张。大法官基于职权,不会也不能对“同性婚姻立法违宪”的主张
作成任何决定喔。
2.这次同婚释宪案的争点是什么?
“争点”就是有争议的问题点,也就是有待厘清的问题。根据大法官在2月10日发布的
新闻稿(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10_02.asp?id=254811 )
,本案争点有下列四项:
(1)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是否容许同性别二人结婚?
(2)如果(1)的答案为否定,亦即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只允许异性二人结婚,
而不容许同性别二人结婚,这样的民法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第22条所保障的婚姻自由?
(3)如果(1)的答案为否定,亦即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只允许异性二人结婚,
而不容许同性别二人结婚,这样的民法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
(4)如立法创设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侣),是否符合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
以及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3.为什么这些争点看起来都偏向挺同一方?大法官已经默认立场了吗?
任何大法官解释案件的争点都是根据声请人的主张(而非大法官自己的想法),
整理出有所争议而需要厘清的宪法问题。把它们列为争点,
正表示大法官没有全盘接受声请人的看法,而有听取不同意见并详加审酌的必要。
所以,有团体最近批评,大法官在同婚释宪案所列出的争点,根本就是先射箭再造靶,
明显偏向挺同一方,应该也是误解了释宪程序与大法官的功能角色。
我们不能单从这些争点,就率然批评大法官已经默认立场。
4.3月24日要进行什么程序呢?大法官会在当天作成决定吗?如果当天不作成决定,
何时会作成决定?
(1)大法官已订于3月24日为同婚释宪案行“言词辩论程序”,
听取各方就上述各争点的意见。目前受邀出席的人包括声请人台北市政府、
祁家威先生、关系机关法务部、内政部、台北市万华区户政事务所等之代表等等,
且依据往例,大法官也会邀请若干学者专家以鉴定人身分出席,但至今尚未公布名单。
(2)3月24日当天只会进行言词辩论程序,不会立即作出合宪或违宪的决定。
(3)大法官必须在言词辩论结束2个月内作出解释,所以本案大法官最晚必须在5月24日
(星期三)前作成解释。另外,依法律规定,大法官也必须在言词辩论结束1个月内
公告其何时作成解释,所以大法官最晚会在4月24日(星期一)前对外公告
他们何时会作出解释。
5.言词辩论程序可以旁听吗?为什么已经登记旁听,又被取消呢?
3月24日言词辩论开放给持正式旁听证的民众旁听。
依照大法官2月10日新闻稿所附“106年3月24日司法院宪法法庭言词辩论及核发
旁听证事宜公告”,旁听证从3月13日起正式开始申请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10_02.asp?id=254811,
请点开“档案下载”字段中第一个附件),在此之前属于系统测试阶段。
所以3月13日前的旁听登记是一开始就申请不成功,
而不是申请成功后又被取消,这点在大法官3月6日新闻稿(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10_02.asp?id=257478)的
最后一段也有完整说明。目前旁听证的申请作业已经结束,
关心本释宪案的弟兄姐妹可于言词辩论当天透过司法院网络直播观看言词辩论程序。
6.网络上有人说大法官接受法庭之友的意见,什么是法庭之友?我也可以当法庭之友吗?
(1)首先必须澄清的是,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法庭之友的制度,
这点我们也深感遗憾。法庭之友的制度源自外国,目的在让那些非当事人的人
能向法院提供意见。然而,法院程序通常有较为严谨的设计,
而且必须站在法律的角度说理,因此,法庭之友这个制度也不是像字面上那样,
只要我想提出意见,我都可以当法院的朋友,法院都必须接受。
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例,包括谁可以提出法庭之友意见
(必须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登录的律师)、何时提出、意见的格式与字数、
法庭之友与两造关系的揭露等等,都有严格的规范。
(2)大法官虽然没有明白建立法庭之友制度,但据媒体报导,因为本案高度争议,
确实已经有人向大法官递交意见书或陈情书,司法院也表示,
这些意见书或陈情书会扫描提供给大法官参考。只是释宪高度专业,
必须从宪法的观点论理,若不是对宪法论述有一定熟习度,
无法正中要害的意见书不但没有任何助益,反而可能造成反效果。
7.大法官针对同婚释宪案的结果可能是什么?又分别会有什么影响?
我们从大法官所列的争点,评估大法官可能作成的结论及后续的影响。
大法官审理法律时,不论是违宪或违宪的结论,都至少必须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同意。
本件声请案中,黄瑞明大法官自请回避,所以只有会有14位大法官参与本案的审理,
下列任何一种可能的结论,都必须要得到14位大法官当中10位支持,
才有可能成为本次释宪的结论;从另外一面而言,也就是说任何一种可能的结论,
只要有14位大法官中有5位反对,就不会成为本次释宪的结论。
以现在此一问题争议之大,要达成任一结论都不容易。
我们最不希望看见的是可能性三跟可能性四,若大法官作成其中一种结论,
整个同婚争议就大致抵定了。要提醒各位的是,即便释宪的结果是合宪(可能性一),
同婚的争议仍旧存在。现行民法合宪,并不代表立法者不能立法
给予同性恋者婚姻或其他保障。
(图片提供/专攻宪法的法学硕士)
8.身为基督徒,我可以做些什么?
(1)请相信神永远掌权,耐心等候,冷静理性,关心但不失去信心和盼望。
(2)请记得基督徒是基于圣经反对同性婚姻,所以我们的方法、思想、言语、行为
也必须合于圣经的教导,蒙神喜悦。我们可以理性反对,但请不要忘记爱。
就如同神依然爱我们这些罪人一样,切忌谩骂、造谣、仇恨性或歧视性的言论、
甚至是肢体攻击。
(3)如果您是专业法律人,尤其熟习宪法论述的话,请勇敢站出来,
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具有说服力的书状,只要在大法官作出解释之前都来得及。
(4)只要您是基督徒,请和我们一起同心合一的祷告,求神掌权,
求神兴起更多有能力的人依照各自的恩赐与主同工,
求神保守参与审理的14名大法官作出合神心意的决定,求神怜悯我们的国家和世代。
(作者为专攻宪法的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