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 王鼎棫:婚姻平权案之开庭重点抢先报 法

楼主: Menel (Arda)   2017-03-15 23: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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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鼎棫|婚姻平权案之开庭重点抢先报
2017-03-15/王鼎棫/公法与人权/法律白话文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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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常看到“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第XXX号解释,宣告XX法违宪”等用语,且去年掀起大法官的提名风云,更是朝野交锋、沸沸扬扬,最近尚有婚姻平权的释宪案,将于三月二十四号召开宪法法庭(官方新闻稿请见此处),令关心者热血激昂。然不知大家是否清楚:大法官名称里有个“大”字,与平常法官到底差在哪里?又负责什么审判工作?之后若有其他需要,该怎么向大法官请求救济?这次释宪案将对婚姻平权法案带来什么影响?又有何启示?本文将为您娓娓道来。
满满的宪法大法庭
谁是大法官?
所谓大法官,就是依宪法第78条等规定,负责解释宪法等任务的法官;其中,透过宪法意旨的解释发扬,能令国家忠实依循宪法施政,故称“宪法的守护者”。为何要守护宪法?因为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人民权利应如何保障,国家组织应如何运作,还有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等。
如释字第365号,涉及旧民法第1089条“对于未成年子女管教,意见不合时,由父决定”之规定;此一规定显然维持甚或强化男女在社会上之不对等关系,正因大法官宣告前开规定违反男女平等,让众多母亲有个出口,能从传统家庭制梏走出。
而其名称之所以与普通法官不同,多一个“大”字,那是因当初制宪之际,我们制宪者曾考虑将司法制度,依循英美体系(相对欧陆体系)设计,所以也仿该体系传统─依分工将法官分别命名为Justice及Judge,将职司宪法解释的法官,冠上“大”字,藉以区分其他审判权限的法官。
大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人民如何召唤大法官?
以本案祁家威先生的案件为例,他在司法院挂号的案由,是这样写的:“为户政事件,认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号判决,所适用之民法第972条、第973条、第980条及第982条规定,侵害人民受宪法保障之人性尊严、人格权及结婚组织家庭之自由权利,有牴触宪法第7条、第22条、第23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6项规定之疑义,声请解释案。”
前述用语,若要白话理解,应回到人民声请释宪的法律要件──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规定观察,该条规定:“人民、法人或政党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对于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牴触宪法之疑义者。”而重点解读如后!
1、宪法权利受侵害
宪法第二章以下,规定了许多人民维系生活尊严,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例如平等权、财产权、迁徙自由及隐私权等内容。面对这些权利,国家皆不得恣意侵犯。
2、针对宪法权利受侵害一事,已先向其他法院合法提起诉讼,并用尽救济途径
国家事务庞杂,若全部争议案件都涌向大法官,该等机制一定也无法负荷。所以,立法者希望透过事务分流,让人民能持争议案件,先去其他法院声请救济,等到特定状况,再让大法官判断国家行为是否违宪。
3、权利受损是因法院作成裁判所依据的法令所导致
最后,人民到底可以针对何种国家行为,向大法官声请救济?答案是,抽象的法令─而且这个法令,须经法院适用于具体争议案件上。也就是说,这个违宪法令,既经救济过程中,最高审级的法院适用,并作为裁判依据,若大法官未能出手矫正,则该等法令的续存,毋宁是对人民基本权利的莫大伤害。
释宪焦点何在──宪法的“婚姻与家庭”图像?
回首案例,司法院释字第712号曾指出:“基于人性尊严之理念,个人主体性及人格之自由发展,应受宪法保障。家庭制度植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经济、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个人于社会生活之必要支持,并为社会形成与发展之基础。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之基础,亦受宪法制度性保障。”
前述观之,大法官似乎认为,婚姻是个好东西,希望每个人都能有一个。亦即,宪法保障每个人的人格都能自由发展,不受国家或私人恣意干涉;而透过婚姻努力组成家庭的过程,更得以为配偶间或其子女,带来幸福──俗话说,家是永远的避风港,正是人格能休养生息的最佳依靠,更是社会运作的基石。所以,前述制度性保障,即在描述:宪法必须给予此一制度高度保障,立法者不可任意变更、消灭之。
然而今日婚姻平权之所以困难重重,是因司法院释字第554号亦曾指出:“按婚姻系一夫一妻为营永久共同生活,并使双方人格得以实现与发展之生活共同体。因婚姻而生之此种永久结合关系,不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质上互相扶持依存,并延伸为家庭与社会之基础。”这个“一夫一妻”的用语,就被反对团体拿来攻击了,亦即:婚姻制度不可任意变动,而婚姻制度“专属”一夫一妻之异性恋者,若要更改让其他性倾向者得以使用,则违反宪法的制度性保障;于是本概念,就如此形成了论争焦点。
可是,各位看官,司法院释字第554号真正的写作脉络系出于:“婚姻制度植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维护人伦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之存续与圆满,自得制定相关规范。”
所以本文不禁想问:难道同志朋友就没有透过婚姻与家庭,发展人格的需求吗?
释宪焦点何在─平等原则将如何操作?
首先,在过往释宪案中,平等原则是被如下定义的。
释字第485号指出:“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并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立法机关基于宪法之价值体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规范事物性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区别对待。”也就是,世间并无一模一样的事物,只求各种事物安排或资源分配,能秉持“合理的差别待遇”。
其次,如何判断这是一个“合理的差别待遇”?
大法官常取径于下述公式:“应取决于该法规范所以为差别待遇之目的是否合宪,其所采之差别分类与规范目的之达成,是否存有关联。”我明白,这样不是很容易理解,赶紧来看看案例:色盲者入学案(警察大学曾在简章中,说有色盲之考生不得报考)。
司法院释字第626号曾大致认为,简章设定资格之目的,有助于警政素质之提升,自属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繁杂,职务常须轮调,随时可能发生判断颜色的需要,所以招生简章规定排除色盲考生之入学资格,系集中有限教育资源于培育适合担任警察之学生,是这样差别待遇,与提高素质之目的,具有实质关联。
回到本案,反对方必须先指明,不让同志使用现行婚姻制度,是出于什么重要的公共利益?这样的差别待遇如何贯彻这些利益?衡诸舆论,不外乎“维系善良风俗”、“稳固社会共识”或“完整子女照养”等概念。因前两者几近抽象而难捉模,所以要证立,其有抑制同志进入婚姻之高度价值,可能有相当难度;至于后者虽具体可循,然国内外针对同志家庭子女发展的实证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也不容反对者信口开河。
释宪结果所彰显的意义
1、成为立法指标?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24条第2项规定:“经言词辩论之判决,应于言词辩论终结后一个月内指定期日宣示之。”因此,宪法法庭若在3月24日召开言词辩论并终结之,最迟须在一个月后,也就是4月24日前作出释宪结论。
民进党立委尤美女即曾在新闻中表示,如此一来,同婚议题势必需要在立法院本会期处理,且大法官若都做出释宪,立法院没有道理不去处理;另外,立院下会期又要遇上选举,届时大家恐怕也无心力讨论。
2、如何作为指标?
(1)若是“合宪检讨”
所谓“合宪检讨”是指,某些法律就其制定当时,无论主客观条件,并无明显违宪疑虑,只是不排除经过一段时空转移,系争法律就可能会转为违宪。故大法官虽作出合宪的结论,却也可能一并指导法令如何继续维持合宪,警告立法者应尽速修法。常见用语有:“与宪法尚无牴触,惟应由有关机关检讨修正”、“应尽速立法”、“从速检讨修正”等等。
而本案若要作成合宪结论,如同前述,即可能植基善良风俗的维护,社会共识的稳固,或对子女教养的提升,然考量近年同婚支持度的稳定提升,大法官即难忽视此一潮流,不免并同作成检讨修正的指示。如此,对立委诸公的影响即是,毋庸开放同志进入婚姻制度,带来专法的可能性即大为提高。
(2)若是“违宪宣告加定期失效”
本概念是指,对于违宪状态未宣告立即失效,而给予立法者一定缓冲时期,拟定相应措施,才使该法令失效的制度。固然,若宣告违宪,即代表现行制度所形成的差别待遇,并不合理而违反平等原则,不过大法官如断然宣告,现行婚姻制度立马失其效力,在完整制度建置完成前,将一并剥夺异性恋者结婚的权利。试想这影响多么巨大,全岛竟无人得以在一定期间内缔结婚姻,“杀鸡取卵”应该是最好的注脚。
本案启示与他山之石
去年(2016)10月,立法院通过新任大法官审查案,7位新任大法官中有5位对婚姻平权议题曾表达友善态度,而大法官会议这次议决就婚姻平权释宪案,召开宪法法庭辩论并全面直播,与此事件是否有相当关联?本文不欲揣测释宪者主观心态,仅想强调:客观上,审判者之意识形态将多少影响判案决定,所以大法官既掌理牵一发动全身之释宪制度,相关提名作业,我们未来岂可再轻忽而不多加注意?
又当我们在羡慕美国能在2015年,作成撼动全球的婚姻平权判决时,其实更应细究,该国近十年针对同志形象的民调,可谓“开低走高”。2001年,仅有35%的人赞成同性婚合法化,反对者则高达57%。再让我们看到该Obergefell v.
Hodges判决(相关细部介绍,可参同作者文:2015美国婚姻平权案给台湾的启示-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作成该年5月时的调査,赞成者已爬升至57%,反对者已降到39%。是该国联邦最高法院能放心一举依照增修条文,宣告对同性婚姻的保障,与此是否有相当关联?亦即,法院依法审判而非依人情审判,固是金科玉律,然如何认定法律概念,却无非立足于对世间万物的想像;若持续对社会议题保持合理倡议,即能无形中向未来改变裁判走向。
而在倡议之外,回顾美国婚姻平权史,他们深知:法律诉讼亦可带来激化作用,使媒体与公众得以注意,有利集结公民与社会团体力量,甚得使胜诉判决作为杠杆,形成各种压力,潜移默化使政府改变政策,像是Obergefell v. Hodges作成后,即一扫对同志婚姻的种种限制,是以败诉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在无力之中,放弃各种可能改变的机会,接受社会现实强加于我们的各种桎梏。
我们婚姻平权的领头羊案件,是否就在这次现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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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美国婚姻平权案Obergefell v. Hodges作成后,一扫对同志婚姻的种种限制,而我们的领头羊案又在哪呢?
作者: wps0315 (铿铿)   2017-03-16 08:20:00
另订专法或专章就不会牴触大法官释宪文。 各别性质结合个别适用,也不会有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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