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是一种勇敢和美丽─给在婚姻平权法案争议中我亲爱的长老教会的传道人和信徒
陈南州牧师于〈台湾基督长老教会对同性议题座谈会〉
全文请见:
https://goo.gl/nLVBAl
长老教会座谈会相关资料请见:
https://goo.gl/28LhlT
前言
台湾立法院开始讨论简称“婚姻平权”的法案之后,我经常在脸书、line 等社交媒体,
或是教会刊物,甚至一般报纸上,看到一些基督徒反对婚姻平权的言论,其中有很多还是
出自我认识的同工或过去的学生。坦白说,我很难过。我难过并不是因为在相关连结中,
也看到有人引用圣经指责我是魔鬼的同路人,说我有祸了、地狱的火在等着我等等这样的
言论。我难过,是因为很多基督徒(含传道人)转传一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又根据这些
不实的资料来反对,甚至攻击支持婚姻平权的人士,以致于有社会人士问“为何这些基督
徒公然说谎?”其实,在前三场总会所举办的座谈会中,我仍然读到有些与会者反对婚姻
平权的言论是引用不实的资料,甚至是歧视同性恋者的言论。我很难过,因为我所认同和
引以为荣的长老教会,因为有些牧长参与反对婚姻平权之团体、活动,而其言论让基督教
会成为台湾社会中不少有识之士心目中的一个负面形象。
基督徒对社会议题的发言,也是一种信仰的见证,今天教会作哪一种“见证”?正面的或
是负面的?传道人也算是知识分子,为什么有些传道人竟然表现出这种反智、缺乏理性的
言行?
在婚姻平权法案的争议中,有基督徒彻底反对同性婚姻,也拒绝与此相关之立法,也有基
督徒反对修民法,但是赞成为同性婚姻立专法,保障同性恋者的权利。婚姻平权该修民法
或立专法,何者为佳,这种争辩是属于法律层面。我个人认为,所谓的同志伴侣法,既非
婚姻,也不平权。我赞成修民法,让同性恋者的婚姻跟异性恋者的婚姻是依据相同的法律
,但本文不在这方面做进一步的论述。
在婚姻平权法案的争议中,也有基督徒把性别平等教育法扯进来谈。我认为这是不同的两
件事,两者在政府行政上也分属不同部会。基督徒当然可以针对目前的性别平等教育法之
内容与实施提出批判,但性别平等教育法是实施中的法条(2004 年通过立法,2013 年修
订),婚姻平权法案尚在讨论,本文也不评析性别平等教育法。其他还有诸如关于同性婚
姻组成之家庭是否适合收(认)养小孩的同见解,这也有相关学术领域之学者的研究报告
,这也不是本文要分析的。我关心的有些基督徒反对婚姻平权法案,基本上是跟他们对同
性恋的理解,以及他们诠释圣经的方法与态度有关。我们如何理解同性恋?在婚姻平权法
案的争议中,我们如何引用和解释圣经?在面对所有的议题时,我们诠释圣经的原则与态
度前后一贯?
我想我们都很清楚,从初代教会以来,基督徒对信仰要理和圣经就有不同的解说。在教会
历史中,我们也看见教会中不同信仰传统或教派的教会,对许多当时之社会议题的观点也
不一致。即使是同一教派教会,对同一议题,不同时期也可能有不同的回应。以废除奴隶
制度为例,美国长老教会南方的教会宣称奴隶制度有圣经根据而主张维持奴隶制度,并于
1861 年脱离美国长老教会,成立新教派(简称“美南长老会”),直至1983 年,两个长
老会才再合并为美国长老教会。
以同性恋议题为例,跟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有宣教合作关系的加拿大联合教会,在第十九届
总会(1962年)抨击同性恋行为,认定它在四个面向是有道德问题的,但是在第二十五届
(1972年)设研究小组,并持续讨论其研究报告之后,第三十二届总会(1988年)改变观
点与教会立场,议决接纳、按立同志为牧者。
我相信绝大部分的传道人和信徒是理性的,愿意敞开心胸、深入思想圣经之现代意义。因
此,我诚恳地邀请大家一起来探索基督徒在婚姻平权法案争议中如何理解同性恋,如何诠
释圣经,并思想我们所秉持的诠释原则是否能够没有矛盾或冲突地运用在所有议题(如:
离婚与再婚、堕胎—优生保健法、政治与社会关怀等等)的讨论上。
何谓同性恋?
婚姻平权法案,简单地说,就是要让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同样享有婚姻的权利(当然,也
得尽义务)。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同性恋。在婚姻平权之争论中,不少人把性别
认同(sexual identity,即人对于自己之性别的认识或意识)和性倾向(sexual
orientation,即人对于自己在性关系方面,特别是性官能和性亲密方面之倾向的意识)
混为一谈。从理性和现代医学的观点,同性恋是一种性倾向,就如同异性恋是一种性倾向
。性倾向在本质上无所谓善与恶。我们不会说异性恋之性倾向是罪,也不该说同性恋的性
倾向是罪。这是对同性恋该有的基本认识。其实,“同性恋”(homosexual)的语词直至
1869年才被创与使用,可见同性恋的性倾向是十九世纪中叶才被人们认识。这不是说在这
之前没有同性恋者,而是人们不了解、不认识此一性倾向。很多人知道并论断同性性行为
,却不知道有些人是具同性恋性倾向此一特质的人,诚如同志牧师欧阳文风所说的,“许
多人关注的是你‘做’什么,而非你‘是’什么。”
在婚姻平权之争论中,有人这样说:“如果人有同性恋倾向,就可以让同性性行为免罪,
那么好色的丈夫有外遇也可以免罪了”。这样讲的人要想一下,为什么异性恋者之间可以
在婚姻关系中享受性行为,同性恋者不可以?把同性恋和好色放在同一范畴来谈,是误解
同性恋,也在逻辑思维上出错。同性恋要和异性恋放在同一范畴来谈,性倾向不是罪,异
性恋不是罪,同性恋也不是罪。异性恋和同性恋者都会有好色之徒,好色可能招致的罪是
属于道德和法律方面的范畴,若说人因好色有了外遇,那犯罪的人,可能是异性恋者,也
可能是同性恋者。
也有人把同性恋看成是病,又说“如果很难戒除的毒瘾可靠福音戒毒,为什么要放弃同性
恋者靠福音大能回到上帝旨意中的可能性?”我们不能也不该限制上帝的大能,但,把毒
瘾和同性恋放在同一范畴来谈的人,显然既不清楚什么是同性恋,又污名化同性恋者。吸
毒是犯法,也对人的身心造成伤害,但同性恋和异性恋一样,既不违法,也不伤害人的身
心。现代精神医学已经清楚地说明同性恋不是病,也不是偏差的行为,而强迫同性恋者改
变性倾向,不但不道德,也是违法的行为。
如何诠释圣经?
婚姻平权法案提出后,有些教会传道人和信徒的第一个反应是“圣经说同性性行为是罪、
同性恋是罪,基督徒怎么可以支持婚姻平权法案”?然而,圣经真的认定我们今日所理解
的同性恋是罪?
在前言中,我已经说过,从初代教会以来,基督徒对信仰要理和圣经就有不同的解说。换
句话说,圣经需要诠释才能产生意义和信息,而诠释的进路也不只一种。我们都不能勉强
别人一定要接受我们自己的诠释观点,我想做的是,邀请大家再思我们个人的圣经诠释原
则,并反省自己在诠释圣经时是否前后一贯地秉持同一诠释准则。我期待我们都认真检验
自己的观点,也诚实、勇敢地面对。
壹、完全依字句的字面意思来了解圣经。
有人说,“圣经反对同性性行为”,进而做出基督徒应该反对同性恋和其婚姻的结论。所
谓“圣经反对同性性行为”,一般是指旧约圣经利未记18:22、利未记20:13,以及新约圣
经的罗马书1:26-27、哥林多前书6:9-10、提摩太前书1:10 等几处经文,并据以认定同性
间的性行为,是可憎恶的事,是放弃男女间自然的关系、违逆本性,是该死、不能承受上
帝的国。持这种诠释原则的基督徒认为,因为圣经有这样的记载,我们就该据此论断同性
恋是罪。这样的基督徒并不探究圣经所说的“同性性行为”是否就是今日我们所说的同性
恋者间的性行为。持这种论点的人,大多可以归类为依循“依字意解释圣经”的圣经诠释
法。
基督徒若秉持这种圣经观来反同性恋、同性婚姻平权,我想请问这些基督徒:你们有依同
样的圣经观,遵守十诫的第四诫(出埃及记20:8-10 或申命记5:12-14,守每周第七日为
安息日)及相关律法(出埃及记31:14-15,处死在安息日工作的人)吗?你们如何遵行耶
稣所说“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就把它挖出来,丢掉。宁可失去身体中的一部分,也不
让整个身体被扔进地狱。若是你的右手使你跌倒,就把它砍下来,丢掉”(马太5:29-30
)这类的教导?你们怎样面对“在上有权柄的,人人要顺服,因为没有权柄不是来自上帝
的。掌权的都是上帝所立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上帝所立的;抗拒的人必自招审
判”(罗马书13:1-2)这段经文?宣称遵行这种圣经诠释原则的基督徒,有要求“作妻子
的,你们要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以弗所书5:22)?你们有遵守提摩太前书
2:11-12,不允许女人教导(如讲道和教主日学)吗?在职场或劳工议题上,你们会依循
彼得前书2:18 所说的“你们作奴仆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顺服主人;不但顺服善良温和
的,就是乖僻的也要顺服”的教导?
若完全照字面解释圣经,基督徒又要怎样面对或处理一些圣经字面没提到的事物及其所引
发的,如核能、基因工程、网络使用规范等议题?我还要再举一些例子吗?我邀请所有的
基督徒一起自我省思,当我们坚持“依字面解释圣经”,根据某些经文认定同性恋为罪时
,我们有没有秉持同一圣经诠释准则来解读圣经中的其他经文并据以行事?
贰、圣经诠释需要顾及圣经的写作与成书背景。
我们告白圣经是上帝所启示的,是基督徒信仰与生活的准则,但是我们阅读圣经,想明白
圣经的教导时,必须尽可能了解经文所涉及的历史、宗教、社会、文化等因素。虽然圣经
学者对圣经各书卷的作者和写作时期和背景等之理解,不见得都有一致的看法,但应该都
同意一件事,就是要把圣经放在经文的背景中来诠释,才能真正说出经文原初的意义(
what it meant),这也是大部分基督教会对圣经诠释一贯的教导。
旧约圣经利未记18:22、利未记20:13 对于同性性行为的禁令,若是放在利未记的写作背
景来理解,它是什么意思?学者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但用心的读者都会注意到“利未记
18:21 特别提到摩洛,紧接着利未记18:22,在利未记20 章的开端亦提及摩洛,20:13 则
禁止希伯来男人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可憎之罪就是偶像崇拜;可憎的性行为就是
透过异教祭司与异教神祇结合。”这就是为什么“异教女祭司在这两个律法中未被提及的
第二个原因是因为……并没有女祭司服事耶和华,只有男祭司。”换句话说,这两段经文
所说的同性性行为跟异教崇拜,还有以色列人宗教的圣洁条例相关,却跟今天所理解的同
性恋毫无关连。美国福音派浸信会牧师、神学院教授David P. Gushee 曾任美国宗教学会
副主席(2015),并于2016年被选为基督教伦理协会主席,他写过很多反对同性恋的书,
但他在近著 Changing Our Mind(暂译《改变我们的心意》)一书中,改变神学观点,接
纳同性婚姻,他也认为引用利未记这两处经文来指责同性恋是不合宜的,他甚至提出一个
值得深思的质问:为什么绝大部分基督徒今日不再引用利未记来谈论基督徒生活,却引述
利未记这两处经文来反对同性恋?
新约圣经中,哥林多前书6:9-10、提摩太前书1:10 这两处经文所提及的同性性行为,从
希腊文的分析,显然是源自前述利未记两处经文所指涉的异教偶像崇拜。Sandra
Turnbull在研究这两经文之后做出这样的结论:“事实上,在哥林多前书6:9 与提摩太前
书1:10 中的两个希腊字,都与异教膜拜有关。在arsenokoitai 的探讨中,我们指出男朝
拜者会和异教祭司和庙妓性交,之后这个字遂被用来指称一般对男性或女性进行性剥削的
男人。另外一个字则是 malakos,似乎普遍作为对女性样态男子的贬义字,有时亦用来指
称采被动性角色的男性……。哥林多前书6:9 与提摩太前书1:10所使用的这些字,皆非指
称具有同性性倾向的人,也非谴责同性恋,事实上,arsenokoitai特别与异性恋男子有关
,也就是曾参与丰饶异教性祭膜拜者,以及在丰饶异教之外,对男性或女性进行性剥削的
那些人。而malakos 这个字也不能拿来谴责同性恋,因为它指的是有女人样态的一般男性
,以及性角色被动的男性,不论其为异性恋或同性恋。”David P. Gushee 不但持有同样
见解,他也认为有些版本的英文圣经,在这两处经文使用“同性恋”这一字词是严重的错
译,误导读者,因为它跟今日我们所说的同性恋完全无关(中文圣经并没有“同性恋”这
一语词)。
罗马书1:26-27 的经文必须从前一段经文来了解,亦即这是保罗对偶像崇拜的驳斥。
Sandra Turnball 在罗马城的宗教仪式和罗马帝国的宗教背景中分析整段经文,并指出保
罗在1:26-27 所要指责的是偶像崇拜及其逆性的性行为。Sandra Turnball 这样做结论:
“因此,保罗在形容的事实乃女性敬拜者和其他女人参与性关系的膜拜,以及男敬拜者和
其他男人参与性关系的膜拜。换句话说,保罗在形容参与同性性行为的异性恋者。”这也
就是说,一般被用来指责同性性行为的三段新约经文,从其写作背景来看,其实都跟今日
的同性恋毫无关连。
参、圣经要在读者的实况中来诠释。
圣经不能全然依字面意思来解释,诠释圣经需要探究它的写作和成书的背景,这已经是教
会界的基本神学认知。现代诠释学进一步指出,其实诠释跟读者的实况紧密关连,即“经
文的研究都受研究者的处境和假设所影响”。诚如圣经学者骆维仁在介绍Fernando
Segovia 文化诠释学时所说的:“这方法所关心的不仅是分析经文的社会背景,同时也分
析真实读者的社会实况。经文的意义不存在于经文的作者,或经文背后的世界,或经文本
身,而是在于经文与读者之间的互动上面。”持类似神学见解的学者Brian Blount主张:
“经文本身并没有意义,有的是意义的潜在力。解释者所处的处境指引他朝向那意义潜在
力的某个特别面向。读者的社会处境决定哪一个意义潜在力最适合当时的实况。”Blount
的结论是“只有从不同的解释中引论,不是把不同的解释看为是交替的(alternatives)
,而是提供互补(complementary)的意义范围,这样才有可能达到最完整的意义。” 倘
若我们赞同这种圣经诠释法,基督徒想从圣经获得现代意义 (what it means),就不能
忽视诠释者所处时代的社会实况,也就是当代理性,特别是由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而来的
真理,以及诠释者的生命经验。
其实,这种重视生活实况的圣经解释法也不完全是今天才有的神学见解。美国卫理公会神
学家奥特勒(Albert C. Outler)认为,十八世纪英国牧师、神学家约翰‧卫斯理(
John Wesley)的神学反省有一个可以称为四边形的准则,就是重视圣经、教会的传统、
理性、经验等四个要素或面向。这一神学反省的方式显明,我们告白圣经是我们信仰与生
活的准则,要明白圣经时,必须秉持理性或客观的科学知识,辅以生命的经验,在教会传
统中来解释。解经若未能同时注意这四个要素,我们就有可能陷入错误的解释,导出错误
的信息。卫斯理所重视的神学反省的四个要素,跟我们所说的在生活实况中解经有异曲同
工之处。教会处于一个急速变迁的社会中,面对许多新的议题,我们更需要从生活实况来
解释圣经,更需要借重生活实况中的新理性和新经验来解经,才能明白上帝话语的今日意
义,进而建立教会的新传统。
从当代理性、生活经验来诠释圣经和修订教会传统教导
圣经需要诠释才能产生意义,教会对圣经的解释,以及教会的传统教导,都必须经常借助
于理性的认知,以及人类的生活经验来反思。就同性恋议题而言,从圣经背景来看有关反
同性性行为的经文,它一方面是跟古代西亚的宗教、社会、文化相关,另一方面,它也跟
今日所理解的同性恋毫无关连。
借助于当代理性,特别是现代精神医学、心理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我们现在清楚知道同
性恋,就和异性恋一样,是一种性倾向,无所谓善恶,不是疾病,也不是偏差行为。圣经
中所提的同性性行为,与同性恋无关,基督教会根据圣经定同性恋为罪其实是误解圣经,
也误解同性恋的本质。我们要从这种理解来和圣经经文对话,才能产生现代意义。
从经验来看,教会中有过著同性恋生活的基督徒,他们对上帝敬虔,对人有爱,也热心事
奉,甚至成为受人敬仰的牧师。有很多同志基督徒的生活有上帝同在的记号。另一方面,
若是我们够诚实,我们也一定会承认,在教会历史中有不少事例,就是人类的经验挑战一
些根深蒂固但错误的圣经诠释,迫使教会重新检讨它的教导。支持奴隶制度、种族隔离政
策、男尊女卑等这类的教会教导,后来都受到人类普遍道德经验的挑战,促使教会修改之
前的圣经诠释。过去由于社会歧视与压力,“出柜”(coming out)的同性恋者甚少,以
致于人们对同性恋及其生活处境了解不多,甚至是误解。现在,社会容忍度较大,同性恋
者极力争取婚姻平权,充分显明他们衷心愿意,就和异性恋者一样,两人若相爱,彼此互
觉需要对方,他们愿意决志以爱委身,无论贫富、疾病健康,同甘共苦,缔结婚约,至死
不渝地在一起生活,共同参与更宽广的社群生活。同性恋者并不要求特别的性道德规范,
无论是异性恋或同性恋,性亲密关系都应该是建立在两人互爱的基础上,同时也应该是彼
此忠实于对方的一种委身。异性恋者在今日社会中是以婚姻来表达这种互爱、彼此忠实之
关系的结合,若是社会和教会能接纳同性恋者因为相爱,决定彼此委身共同生活的意愿,
给予婚姻的地位,这不只是一种祝福,同时也是一种期许,就如同祝福异性恋者的婚姻“
白头偕老”一样,希望同性恋者也能在婚姻中相爱一生。
论到教会传统,它从来就不是静止不变的。如前言中所提的,有些教会支持、维护奴隶制
度,以及不准封立女牧师等,就是这些教会以当时的传统来理解圣经所做成的教导,以致
于造成歧视其他种族和妇女、侵犯人权而不自觉。又如十七世纪天主教会把提出“地动说
”之物理学家伽利略(Galileo Galilei)定罪,就是因为当时教会以教会传统见解来否
定科学、理性和经验,以至于误解圣经,迫害科学家。1992 年,天主教教宗若望保禄二
世发表声明,承认教会当年对伽利略的科学研究做了错误判决;近代天主教两位教宗(若
望保禄二世,1992 年;方济各,2014 年)都公开接纳进化论,认为它并不违背上帝创造
万物的信仰。近代南非白人基督教会主张种族隔离政策的教会传统,也在新时代改变了。
教会需要从当代理性、科学真理,和经验来重新解释圣经,进而建立教会的新传统。
以同性恋议题为例,台湾基督长老教会在上世纪末才开始讨论此一议题,虽提出研究报告
,却没有所谓的教会官方立场。2014 年,长老教会在总会第59 届年会中,以临时动议形
式通过牧函,表达总会议员对同性恋议题的看法,作为教会信徒之指引和参考。然而,教
会传统的观点不见得都是正确的。
跟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有宣教合作关系的教派,除了在前言中提及的加拿大联合教会(The
United Church of Canada, UCC)的转变(从抨击同性恋改变为封立同性恋基督徒为牧师
,赞成同性婚姻),美国基督长老教会(Presbyterian Church (USA), PCUSA)于2011
年接纳同性恋牧者,2015 年议决修改教会法规对婚姻之定义,并认同同性婚姻。美国联
合基督教会(United Church of Christ, UCCUSA)接纳同性恋牧者已超过三十年,2005
年重申支持同性婚姻平权,2011 年议决支持同性婚姻之家庭养育儿女。英国联合归正教
会(The United Reformed Church in the U. K., URC)和苏格兰教会(The Church of
Scotland, COS)也于2016 年议决接纳同性婚姻。这些教派和教会之所以改变教会传统的
教导,就是他们在生活实况中,藉著当代理性和信徒的生活经验的辅助,与圣经经文对话
,重新诠释圣经后所做的决定,也就是在新的实况中理解圣经后,更新教会的传统。
基督信仰看上帝的创造
有基督徒从上帝的创造来反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平权,这些人主张上帝创造男与女,只有
男女夫妻间的性关系才合乎上帝的旨意。人们既然要从上帝的创造来谈同性恋,那就必须
明白圣经中有不同的创造故事。创世记第二章的创造故事与第一章不同,第一章之创造故
事的背景是犹太人亡国被掳巴比伦的时代,除了指出上帝看一切受造都是美好的,也强调
人是“上帝的形像”(以对抗巴比伦神明马尔杜克创造人来服事他、为他战斗的神话),
和提到“生养众多”(藉以消除种族灭亡的危机)。第二章的创造故事则强调“那人单独
一个不好”,上帝“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或译“为他造一个合适的伴侣来帮助他”
)。所以,就如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神学院教授龚立人所说的,第二章的创造故事,“
相对地强调人的性跟亲密性有密切关系,生育不是它的关注。纵使这亲密性是以异性关系
出现,但这不是用来否定同性关系”。事实上,从我们今日的生活经验来谈,性亲密关系
主要也不是为了生育。试想,今天的教会是否有拒绝为不能生育、不想生育的异性恋者证
婚?
又有人说,依循创造的生物秩序,异性恋才是正常、自然。这对异性恋者而言或许是真实
的,但,对同性恋者而言,爱同性才是正常、自然。其实,什么是生物秩序?人按著上帝
的形像受造,具有生物性生命,也有社会性生命和灵性的生命。人不只是生物性的存有,
上帝赐给人灵性来超越生物性的限制。想一想口足画家,他们生命的可贵就是超越所谓的
生物秩序。我们要高举、尊崇的是上帝的公义、慈爱、怜悯,而非所谓的生物性秩序。又
,什么是自然、正常?谁定义“自然”、“正常”?多数人看惯的是自然与正常?所以,
惯用右手是自然、正常,惯用左手是不自然、不正常;父系社会是自然,母系社会不自然
?男尊女卑是自然律?男主外、女主内是自然、正常?嘴巴用来吃东西和说话是自然、正
常,用嘴接吻是不自然、不正常?我们不要忘记,南非在二十世纪末还认为白人和黑人结
婚不自然、不正常、违法,难道我们也认为汉人和原住民结婚不自然、不正常?
基督信仰中的婚姻与性亲密关系
基督教会该怎样理解婚姻与性亲密关系?圣经各卷的作者从未理解今日的同性恋,从未想
过两个同性恋者相爱的事,他们只能以男女(异性恋)关系来叙述婚姻和性亲密关系。因
此,婚姻和性亲密关系就只限于异性恋者之间?我们必须诚实地面对一个问题,即圣经未
曾就同性恋者的性亲密关系表示过看法。圣经谴责的同性性行为,跟今日的同性恋毫无关
连。我们该怎样探究圣经从未提及的同性恋—他们的情感、相爱、婚姻、性亲密关系等等
的看法?
何西阿书以婚姻来比拟上帝和以色列民族的关系,但,上帝不是男的,以色列民族也不是
女的,重点是坚定不移、恒久的爱。以弗所书以基督对教会的爱来描述婚姻中关系,同样
,基督不是男的,教会也不是女的,它要强调的是基督无私的爱。因此,基督信仰对婚姻
和性亲密关系的看法,不在于男女的性别,而在于进入婚姻两者间坚定的爱、无私的爱。
也就是说,基督信仰对婚姻和性亲密关系的看法,重点不在性别,而是进入婚姻与性亲密
关系的人应该要有什么特质的德性。这正是耶鲁大学教授、天主教神学家马格丽特‧法莉
(Margaret Farley)所说的,性亲密关系需要建立在“公义的爱”的基础,它包含不伤
害对方、自由的承诺、相互性、平等、委身于对方、丰富性、社会公义等价值之上。今日
同性恋者争取婚姻平权的立法,不正好显明他们想要秉持这样的德性来追求婚姻和性亲密
关系?教会和基督徒不是应该赞同并协助他们达成心愿吗?不能废除的道德律?有基督徒
主张,有关犹太宗教礼仪,或是犹太文化习俗之律,基督徒可以不受拘束,但圣经中的道
德律不可废除。其实,诚如著名的圣经学者Martin Noth 所说的,旧约圣经并没有不同范
畴之禁令的区分,而是藉著不同的要求显明上帝对以色列人民的旨意。圣经中的道德律跟
写作背景息息相关,简单化地说“礼仪、文化、民事之规律可以随时代改变,道德律是不
会改变”,是有待商榷,甚至是似是而非的。其实,福音书中的耶稣不也挑战了犹太教的
一些道德律?不过,我也要说,同性恋者争取同性婚姻平权并无意废除耶稣的道德律—爱
与公义,教会支持同性婚姻平权正是实践耶稣爱与公义的伦理精神。
有人问:这样,“有爱心就能不顾真理吗?基督信仰要博爱到把许多不合上帝旨意的行为
都除罪化吗?”法利赛人对耶稣之言行也曾提出类似的质疑。真理由谁定义?上帝的旨意
由谁判断?两个同性恋者相爱,要相互委身,要缔结婚约,相互忠贞,一生一世一起生活
,这不是婚姻的真理?这不合乎上帝的旨意?奸淫是对婚姻盟约中的另一方不忠,毁坏婚
姻的盟约,这跟同性恋完全不同。同性恋者的婚姻伦理,跟异性恋者相同,并无二致。
同志组成的家庭收、认养孩子,是两个父亲或两个母亲都无所谓,重要的不在性别,而是
角色,是爱。其实,传统的父母亲的角色也不是固定不能改变的。父兼母职,或母兼父职
,我们的社会接受;上帝是我们的父亲,也是我们的母亲。男同性恋者在家庭中可以扮演
母亲的角色,女同性恋者也可以扮演父亲的角色。
改变是一种勇敢和美丽
如果有基督徒认为他自己的信仰与神学是依照圣经—根据圣经字义来理解上帝的话语,也
一贯地秉持这种圣经诠释准则,并据此来反对同性恋,我虽不予赞同,但会尊重。不过,
我期盼我们都很诚实又勇敢地面对我们自己的圣经诠释,若是我们在这一议题持一种诠释
准则,另一议题持另一诠释准则,前后不一致,我们是否应该要自我检验,并选择改变?
今年刚好是马丁‧路德宗教改革500周年,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是从他自己的宗教生活
体验,重新解读圣经,检视教会的教导,然后改变立场,扬弃当时教会传统,建立新的信
仰告白。
若是有人认为我的观点讲了不少神学,这样的理解是正确的。讲神学不是不谈信仰,神学
就是信仰的反省,神学的功能就是促使人作信仰的反省。我们不是要经常反省我们的信仰
吗?这就是作神学。我就是希望我们一起来作信仰的反省,反省我们的信仰是否真的立足
于圣经,反省我们对圣经的诠释是否前后一致。因此,我们不能不谈神学!马丁‧路德在
谈论基督教伦理时曾经这样说:“世上若没有神学家,世上也就没有上帝的道。”是的,
圣经需要神学诠释才能成为上帝的话。其实,我们对信仰的见解就是神学,前面所提的各
种圣经诠释都是神学,问题是,我们是否觉察自己的见解也只是一种神学?是否反省我们
的神学是不是能够把公义、慈爱、怜悯、和平、拯救的上帝传达给现代人的神学?即或你
检验自己的圣经诠释准则,也认为自己并没有前后矛盾的解说,我也要呼吁持这种信仰和
神学观点的基督徒思想一件事。我们基督徒不信奉其他神明,但,在一个多元宗教社会中
,我们会因为基督信仰而反对宗教自由吗?我们有反对宗教自由吗?
即或你自认为同性恋是罪,我们也得思想:异性恋者可以结婚,为什么同性恋者不可以结
婚?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在婚姻这件事上不该平权吗?同性恋者不能跟异性恋者享有同样
的权利?反对婚姻平权是不是剥夺了同性恋者的人权?即或基督徒社群认为婚姻平权法案
是违背信仰、伤害社会等等之作为,根据信仰持反对立场,我请问,基以同样的圣经观和
信仰,基督徒和教会对优生保健法(1984 年制订,经历三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2009
年)之订定与实施说些什么?基督徒和教会对婚姻平权法案和允许人工流产(堕胎)的优
生保健法持同样的态度吗?为什么?难道这些基督徒和教会认为“奸淫”的罪比“谋杀”
更严重?
结语
有些牧长说:信徒对圣经不熟,不甚明白信仰的真理。牧师,不就是教导的长老吗?为甚
么信徒对圣经不熟、不甚明白信仰的真理?教会没教导吗?若是我们教会牧长也承认自己
对同性恋议题需要再研究,对总会2004 年的研究报告也有疑虑,俗语说“他山之石,可
以攻错”,我们可以建议总会把跟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有宣教合作关系之教会在这议题上面
的研究报告,翻译成我们的语言,供众教会研读与讨论,也作为教会牧师教导的参考。
我亲爱的长老教会的传道人和信徒,我们的上帝是公义与慈爱的上帝,我们要作怎样的基
督徒?我们是怎样的教会?我们的教会遵奉加尔文的神学传统,加尔文的神学传统不是强
调“不断地改革”吗?我呼吁我们教会勇敢、诚实地改变,因为朝向公义、慈爱、真理的
改变,是一种勇敢和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