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话题] 同性伴侣法制实施之社会影响与立法建议

楼主: sacola (漂浮。)   2017-02-24 13:59:21
※ 引述《teemocogs (teemo)》之铭言:
: 同性伴侣法制实施之社会影响与立法建议成果报告书
: PDF档案格式,请自行下载档案
: http://www.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461752&ixCuAttach=157908
: 最后更新日期:106/02/23
简单下个结论:我有条件地支持这个版本的同性伴侣法送入立法院审查。
为何我这样说?因为这个版本是“专法”框架底下,把能纳入的权益尽量都纳入了。而且
这部专法大抵上权利义务相当接近修民法,只差在几个小细节,还有凸显出一个很重要的
重点是,由于同性伴侣毕竟不是配偶,即使专法准用民法上配偶的相关规定,但除了民法
以外其他所有提到配偶的相关法条都无法适用,未来若采用这个同性伴侣法,势必民法以
外所有提到配偶的法条要全部改,说专法可以简单易行又不须大改法条的说法明显不攻自
破(对,柯建铭我就是在说你)。
而且这个版本纳入同性伴侣收养,如果是这个版本送入立法院,那么至少在收养这个议题
上不会吃亏,如果这个版本送入立法院而能够排除其他专法版本,至少到时候会逼护家盟
出来反对专法,社会大众看到他们一路从反对民法到反对专法,真的能说服人?相信社会
还是会有一个评价在的。
以目前的情势来看,婚姻平权法案势必要等专法送入立法院之后,跟民法修正案并案讨论
才会启动了,不让专法送入立法院虽然可以一时抵挡,但也会让立委有拖延的借口,我认
为最好的方式应该是自己主动抢占战场,意即要审专法就至少选择一个相对好聚焦、易于
讨论的专法,现在这个版本绝对不会比赵天麟的版本差,护家盟的版本就更别提了只是来
乱,可能只会输给吴秉叡口头提过的“同性婚姻法”,但是吴秉叡大概不可能会提案,那
么如果要送一个专法进入立法院开启讨论,这个版本目前相对接近民法修正案,至少这个
版本提出来会让争点缩得很小,让讨论比较可以聚焦,更可以画一条线出来,比这个更差
的版本就不要再提了,连讨论都不要讨论。
最后我要说的是,这个研究计画是去年年中开启,当时邱太三的规划确实是“同性伴侣法
”,但是后来尤美女提出民法修正案之后,邱太三已经在审查时说了法务部会尊重立法院
的决议,但是这个研究计画因为立法院没有说要法务部停止,所以会继续进行,那这个计
画曝光出来也没有什么好惊讶的,而且法务部也不一定按照这个计画的结论来提案,这才
是更令人担心的,很怕法务部自己东改西改弄一个更糟糕的版本,或是法务部不提案,赵
天麟也不提案,然后没有专法版本之下民法修正案被无限期搁置,就真的遥遥无期了。
同运方的口号“专法就是歧视”,在缺乏专法版本的讨论下一般民众其实根本搞不懂差在
哪,只是直观觉得专法好像比较简单,而支持婚姻平权的立委也有部分并不认同,现在是
个重新调整论述的契机,可以实际来比较专法跟修民法到底差别在哪,这是理性论述的同
运方发挥的好时机,不要轻易地把专法派都打入反对婚姻平权才是上策,虽然我也对赵天
麟许淑华柯建铭等人颇为不爽,不过至少他们不是护家盟,说出来的论述不会太离谱,沟
通的诚意也还是有的,没有这些专法派的立委愿意支持,民法修正案是不可能过的,想办
法拉近彼此的立场才有办法坚持到最后一理路。
作者: ru899 (爆米花)   2017-02-24 14:15:00
付出的代价及风险太大.这版本当然不会过,然而 被阉割成全国版伴侣注记可能就过了哟。到时同志得到的就是"已有专法保障还在乱"的评价,以及跟现在一样实用的户政注记。
作者: casman (卡)   2017-02-24 14:17:00
同ru899的想法
作者: senstivewu (仙仙)   2017-02-24 14:32:00
推ru大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7-02-24 14:34:00
专法的确简单易行啊 而且民法其他有关配偶部分也不用改因为他们就是不给你其他的权益 他们只针对我们主要的论点医疗及遗产等较能获得大众同情的部分给权益 其他部分一概装傻不给 可以知道提专法的人 心有多黑多坏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欢的权利)   2017-02-24 14:47:00
我赞成原po,理由是这次修法要尽量充份讨论让更多人了解,因为其实萌萌还有个终极武器--公投(公投法修正后这无法挡若这次修法过程有瑕疵处,到时萌萌会拿来宣传让大家公投反
作者: Jeby171 (你好吗)   2017-02-24 14:52:00
提到的一点 萌萌的确反对专法 请看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06817
作者: casman (卡)   2017-02-24 14:54:00
又有第二版的专法版本了: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731真的是看到笑了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7-02-24 14:57:00
推1F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7-02-24 15:26:00
真可笑,法务部说不推专法,但这种提供立法方向给立委的作法,和直接推出专法,有什么差别?当背后的"死幕僚"来操控立法,比较有安全感?
作者: xyu330 (4N)   2017-02-24 15:33:00
讨论这么多还不是自嗨。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7-02-24 15:34:00
楼上又用不到,和楼上没关系
作者: g543811   2017-02-24 16:13:00
所以到底是要给什么优待啦?为什么要用专法,不否认这个版本稍微能入眼,但本质上没有平权啊!
作者: shufuking (小柴)   2017-02-24 16:56:00
“应以书面约定当事人一方为夫、他方为妻”…这是…?
作者: pokota   2017-02-25 04:29:00
鬼扯 应坚决反对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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