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无法为同性婚解套
2016年12月27日 04:10 王志文
立法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已经在12月26日将有关同性婚之法案纳入并交由朝野协商,
其中两个版本是由执政的民进党立委蔡易余以及尤美女所分别领衔提出。该两版本均采修
订民法之方式,但蔡委员之版本主张在《民法》中另订专章(第八章同性婚姻),尤委员
之版本则是直接修改《民法》(增订一条、修改四条)。
蔡版的设计方式,较为缓和迂回,对于传统婚姻原有的独特性还维持起码的尊重。尤版拟
增订的第971条之1的第一项,系主张同性或异性婚姻之当事人,“平等适用”夫妻权利义
务之规定,而蔡版则主张“准用”。准用是将传统婚姻与同性婚稍作区隔,而“平等适用
”则完全不做区隔。
尤版以大法官释字第554号解释文作为支持依据之一,用以强调婚姻与家庭受宪法制度性保
障,但援引该解释文事实上是自暴其短。此一解释文的真正重点在于紧接其后的部分:国
家为确保婚姻制度之存续与圆满,自得制定相关规范,约束“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
此一解释文其实是在强化对传统婚姻制度之保障,并维护婚姻制度下之夫妻关系。尤版对
于该解释文的真正重点视而不见。
两个版本都以宪法第7条的平等权作为主要依据,然而释字第485号解释文清楚指出:宪法
第7条平等原则并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
立法机关基于宪法之价值体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事务“性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区
别对待”。异性结合与同性间之伴侣关系确有“性质之差异”,以法律方式将两者“区别
对待”,就当然违反平等权吗?
无论是增订专章或修改《民法》条文的方式,都会使婚姻的性别态样从原来的1种变成3种
:那就是在“男与女”结婚之外,增加了“男与男”以及“女与女”两种,而传统婚姻关
系在性别态样上之地位,也将立刻成为3种态样中的1种。尤版借由“平等适用”企图搭上
传统婚姻制度的便车,再回过头来将传统婚姻的性别特征地位贬抑成三分之一。接着再将
第972条的“男女”(夫与妻)从条文中摘除,并以“双方”取而代之。尤版急于满足部分
人士之要求,社会大众确实可以理解,但此一版本对于传统婚姻之对待方式的确显得无情
。
民进党委员所提的两种版本,都是要促进同志权利的保障。但究竟什么是同志权利?是否
就是同性结婚的权利?请特别注意大法官释字第362号解释文,其主旨一方面在强调维护
一夫一妻制,又明确指出“宪法保障人民结婚自由权利”。足见一夫一妻制下人民之结婚
权利并非出自《民法》的创设或赋予,而是来自更高位阶的宪法。
两个版本的规范方式虽有所不同,但都是在《民法》的框架中为同性婚解套。但同婚问
题至关重大,且同性结婚的权利亦非《民法》可以单独赋予或创设,此时即应将此一议题
拉升至宪法层次,而不能仅借由修改《民法》试图一步到位。
(作者为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