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分享Dcard的一篇立法评析

楼主: george0412 (挺)   2016-12-26 17:18:14
虽然,我是异性恋
但我觉得这次的修法初审根本是一场骗局
就在我仔细研读了每一条条文的时候
我且用法律解释方法看待这些条文
发现其实并没有如同各党派所说的如此美好
就在我深感质疑的时候
就意外的看到与我看法大致类似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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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援引自Dcard的评析,我觉得大家可以仔细看过每一个文字
尤其是民法第971条之1
真的不要被新闻误导、法律文字误导...
关于本次《民法亲属编》初审草案评析
(原文网址: https://www.dcard.tw/f/rainbow/p/225461890?ref=ios)
前言:
本人对于本次的修法,相当不以为然,当你用透了法学解释方法之后,可以知悉其中的奥妙,也知道为什么蓝绿黄三方难得不想吵架。
第971条之1
异性或同性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本法及其他法规所定关于夫妻、配偶之规定。
异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适用本法及其他法规所定关于父母子女、亲属之规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异性配偶为限。
评析:
本条第1项:以法律条文解释之结果,其宣示著异性婚姻与同性婚姻制度乃二元体制,并未真正落实“相同族群,适用相同法律的意涵”。由于民法其他条文并未修正“中性”的用词,因此解释论上原则上民法亲属编适用的前提?
本条第1项:以法律条文解释之结果,其宣示著异性婚姻与同性婚姻制度乃二元体制,并未真正落实“相同族群,适用相同法律的意涵”。由于民法其他条文并未修正“中性”的用词,因此解释论上原则上民法亲属编适用的前提?
A所以笔者对于本法之立法不以为然,给他一个名称“不真正适用”,白话言之,包著适用的皮,行准用之实,并将专法转移到本条。
本条第2项本文:同第一项理由;但书:结论赞同。盖婚生子女的部分的确需要异性婚姻才有可能发生,但本人认为,排除条款应该直接明文设在“个别”条文,而非“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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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条
婚约,应由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
同性婚约,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
评析:
本条批判,同第971条之1,不应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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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3条
未成年人未满十七岁者,不得订定婚约。
第980条
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岁者,不得结婚。
评析:贯彻性别平等、因应商业化社会,可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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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9条之1
法院为未成年人被收养之认可时,应依养子女最佳利益为之。
法院为前项之认可时,不得以收养者之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特质等为理由,而为歧视之对待。
评析:
第1项:未修正,不论述
第2项:仍然重申,修每一条条文,就不用再重申此一原则,不过结论可以赞同。
总评:
反对政府以修民法之名,行“专法”之实,表面上看似适用相同的一部法律,实际上仍是将彩虹这群人视为不同的族群,而其架构仍然是以“异性婚姻”为建构,“同性婚姻”势必要援引桥梁条款才能真正“享受”到婚姻制度的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6-12-26 18:24:00
大家把民法972的增订当解锁就好,而且972只讲婚约,但被男女两个字卡死,关于登记结婚的条文其实是民法982,本来就使用中性的“双方当事人”。
作者: chsh110627 (炬灰)   2016-12-26 20:39:00
其实即便是尤的原版还是不够平等,但这也不得不然,谁叫台湾官员不是政客就是白痴
作者: sanshia2008 (威)   2016-12-26 21:39:00
其实大家都知道今天送出的法案是妥协
作者: a22328833 (Zayden)   2016-12-27 12:20:00
就是因为直接改,会被乱做文章所以才绕了一圈修饰用语觉得已经是可接受的状况了,若是坚持要用字完全正确,那阻力只会更大,也显得我们完全听不进别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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