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white9cat的说明,
有一点还可以讨论看看。
一个相关的难点是这样:依照目前尤版草案,婚生推定是被排除的。
那么除了生母之外,要建立与另外一个妈妈的亲子关系,
目前只能靠继亲收养的方式,问题是也不能强迫人家去收养,
特别是身分契约也不能强制执行,顶多只为违约的损害赔偿问题。
所以有可能在同性婚姻下,非生母的那个一妈妈享有非常高的自由度,
而小孩的保障反而有可能略显不足,因为必须仰赖非生母的妈妈收养,
才会不至于是法律上完全的单亲。
换句话说,非生母的那个妈妈对孩子是没有任何义务的:
她对没有扶养义务,孩子对她也无继承权。
当然我知道所有的非婚生子女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
但差别在于,一个是非婚生,一个是婚生。
依照目前草案,女女婚的基调是一个母,要让孩子有双亲,
就必须生母的配偶主动申请法院认可收养,
不然,在人工生殖法尚未配套修正之前,以自行滴精生子的情况来说,
就会变成去诉请强制生父认领,这样可能也会对当初答应借精的人造成突袭。
我自己是认为,既然婚姻要平权,那么人工生殖法也应该要修正,
让男男婚与女女婚都可以透过该法来孕育下一代,
可惜目前修法的节奏还没有跟上。
那在此之前,男男婚需要到外国找代理孕母,
而女女婚可能就是在家自行滴精。
http://women.nmth.gov.tw/information_42_39653.html
那在这种情况下,
婚姻平权后还让婚生下的孩子面对这种困难,
是不是制度上还有需要更周延考虑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