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题,让台湾社会沸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开婚姻平权法
案《民法》修法,目前共有尤美女立委、许毓仁立委及时代力量党团3个提案版本;但因
正反意见人群众多,甚至号召上万人包围立法院。最后朝野决定暂缓审查,先举办公听会
后再讨论修法。
此一议题表面虽暂平息,但是社会冲击无可预测。尤其牵涉“同性结婚的平权议题”与“
同性结婚立法议题”两个层面,后者更是分裂为“订立同性伴侣专法”、“订立同性结婚
专法”与“修改《民法》普遍适用”等3种立法模式。其中除了许多团体提出的“性别平
等”观点外,其实尚有许多《宪法》规范需要考量。
目前婚姻平权同性结婚的主张,大多引用《宪法》第7条平等权的规定“中华民国人民,
无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处的平等是在保障“公平对待”,真正内涵是
“实质的平等”;亦即大法官释字593号“对相同事物为差别待遇而无正当理由,或对于
不同事物未为合理之差别待遇,均属违反平等原则”之涵义。
故知,平等并不禁止“差别待遇”,而是追究“差别待遇是否合乎社会与人民的需求”,
所以判断是否侵害平等权必须理性思考,审查基准也应有“比例原则”之适用;全面以同
性结婚为前提,修改一体适用的《民法》而加诸国人有别以往的婚姻制度,或精确地说,
以修改《民法》去改变多数人婚姻生活、家庭称谓,这样是否是《宪法》所要保障的平等
。
我国《宪法》并无明文对“婚姻与家庭”加以保障,仅于基本国策例示,如153条2项“妇
女儿童从事劳动者,……,予以特别之保护”、156条“国家,……,应保护母性,并实
施妇女、儿童福利政策”、《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6项“国家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
保障妇女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从而,《宪法》明文著
重“妇女”,尤其是保护“母性”,予以特别规范之差别待遇。
因此,如果立法委员主张“婚姻平权”,提案修改《民法》去性别,而欲将夫妻、父母等
用语,也得去性别化,使得称谓上“男女”改“双方”、“夫妻”改“配偶”、“父母”
改“双亲”。则似乎对于同性恋者与非同性恋者之“不同事物未为合理之差别待遇”,造
成侵害“平等原则”之疑虑;也未考量“狭义比例原则(最小伤害行政手段之采取)”适
用;更不用说,现行《宪法》第7条与第156条仍然明定“男女”与“母性”,在未修改《
宪法》之前,断然改为“双方”与“双亲”似已逾越《宪法》所欲保护的差别待遇。
大法官释字554号理由书说明“婚姻系一夫一妻为营永久共同生活”,甚至释字362号与
552号仍在阐释“维系一夫一妻制度”。虽然提案立委可以解释“一夫一妻”并非“一男
一女”,然而众所周知此非大法官解释原意。“婚姻”所要保护的包含结婚缔约权、选择
对象权、婚后姓名与财产决定权、生育子女自由权,甚至决定离婚权才是实质人权;其牵
涉层面极大且深。
英国走了百年才从《同性伴侣法》到《同性结婚法》;法国3年前通过同性结婚法后,现
在许多人民后悔了,以“一个母亲,一个父亲”为口号,发动百万人游行扬言下届总统侯
选人要承诺修法废除。我国立法院一读通过有关同性结婚的《民法》修正案,观诸各国,
是不需如此急促;所以目前法务部已正研拟特别法──“伴侣法草案”保障同志权益应是
务实作法。惟值得观察的是,法国此次抗议也主张“伴侣法”应禁止同性伴侣借由人工生
殖技术和代理孕母拥有孩子。
台湾社会实在还未成熟到,去超越如法国等许多开放的国家,去制定一个世界绝无仅有且
不仅适用同性结婚也适用全体国民的《民法》。表面只要修改《民法》5个条文,但未来
牵涉而需一并检讨多达300多个相关法令;如此,将会严重影响目前已经很难维系的家庭
关系。我们坚持维护人权,尊重同性者的尊严及人格,但不用矫枉过正;透过《民法》全
面性且强制性的作法,只是混淆“婚姻与家庭”的价值,撕裂《宪法》与释宪者的努力。
支持婚姻平权,更应深切考量,同性恋者的“差别待遇合乎社会与人民的需求”,才能得
到实质平等的对待。
(作者为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中时电子报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61214005477-262105
原来立专法就不用检讨300多个相关法令 神逻辑也可以当法律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