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很多人已经看了法条怎么修,但在看了之后,依然没有概念,比如,到底
实际上如何应用?可能会发生什么情形?还需要再进行哪些法律行为才能做到
完整的保障?
以下会简单地讨论上述的问题。首先说明目前异性婚姻的情形,然后指出同婚
和异婚本质上有差异的部分,最后适用尤美女修法的版本。尤美女版的修改的
法条以绿色显示。现行相关法条会以暗黄色附在下一行,而法条的说明会以灰
色附注,不过这部分可以略过,主要是为了让有兴趣、但看不懂法条的人能理
解民法的意思。
还有一点要特别点出来。目前这只是草案而已,如果能顺利进入立法院的程序
之中,在委员们讨论的时候肯定有所更动,也就是说,本篇的推论在修正案通
过后极有可能被全盘推翻。简单一句话,这篇只是让大家在现阶段可以想像一
下,但无法保证将来能够实现。
因为我不是法律系出身,写错的地方请各位一定要指出来啊!而且我所知极为
有限,民法的部分基本上还行,但其他相关法律一窍不通,比如:家事事件法、
人工生殖法等等。如果有人愿意补充就太好了!
另外,法律在用字上面有其特定的方式,也有很严谨的推论过程,然而在这篇
我用简单的文字描述适用法律的过程,是因为我的能力仅只于此,各种不严谨、
很外行的行文还请见谅。另外也有收到来信,提醒我父母、配偶、子女等用字
在法律上,尤其是为了把现有法条改成同婚亦可适用,进而把父母改成双亲以
及把夫妻改成配偶等等,应该更为慎重才是。
目前民法的亲属关系
目前形成亲属关系的方式有三种
1. 出生事实:形成有血缘的亲子关系。
(1) 妈妈生孩子:因为分娩而出生的事实,孩子一出生就是妈妈的婚生子女。
第 1061 条 称婚生子女者,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
婚生子女在字面上是结婚后生的孩子,主要是用婚姻来确定血缘关系。婚生子
女,在法律上有保障其法定继承权,而在法律上说到“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地
方,也可以理解成法律保障其法定继承权。当然,实际上不单单只有法定继承
权。
生母的意思就是亲生母亲,与孩子有血缘关系。生父就是亲生父亲,与孩子有
血缘关系。
(2) 婚生推定:从孩子出生那天往回推算受精的时间,如果受精的时候妈
妈有婚姻关系,那么就推论妈妈的配偶就是生父。
第 1062 条 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为受胎
期间。能证明受胎回溯在前项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内或第三百零二
日以前者,以其期间为受胎期间。
第 1063 条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所以,取得“生母的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来自于分娩的事实,而取得“生
父的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来自于婚生推定。
2. 结婚:形成配偶、姻亲。
第 983 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
旁系血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
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
983就是所谓的禁婚亲,因为伦理与优生学的理由,不准结婚。目前三个版本
的修法都没有动到这一条。另外,结婚的规定除了 983还有好几条,在此就不
列了。
3. 法定收养: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借由法律,形成亲子关系。
只列出部分和收养有关的法条,并非全部。
第 1073 条 收养者之年龄,应长于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但夫妻共同收养时,
夫妻之一方长于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而他方仅长于被收养者十
六岁以上,亦得收养。
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时,应长于被收养者十六岁以上。
第 1074 条 夫妻收养子女时,应共同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单
独收养:
一、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第 1076 条 夫妻之一方被收养时,应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为意思表示
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第 1076-1 条 子女被收养时,应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父母之一方或双方对子女未尽保护教养义务或有其他显然不利
子女之情事而拒绝同意。
父母之一方或双方事实上不能为意思表示。
前项同意应作成书面并经公证。但已向法院声请收养认可者,
得以言词向法院表示并记明笔录代之。
第一项之同意,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第 1076-2 条 被收养者未满七岁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并代受意思表示。
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养时,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养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项规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为并代
受意思表示或为同意时,得免依前条规定为同意。
第 1077 条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亲属间之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婚生
子女同。
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于收养关系存续中停
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时,他方与其子女之权利义
务,不因收养而受影响。
收养者收养子女后,与养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结婚时,养子女回复
与本生父或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权利,
不受影响。养子女于收养认可时已有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收养之
效力仅及于其未成年且未结婚之直系血亲卑亲属。但收养认可前,
其已成年或已结婚之直系血亲卑亲属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意,准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一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
第 1079-1 条 法院为未成年人被收养之认可时,应依养子女最佳利益为之。
目前民法的异性婚姻
最常见的例子:A男和B女结婚,婚后做爱生了孩子C。因为分娩事实,C为
B的婚生子女;由婚生推定C为A的婚生子女。如果,之后A和B离婚,C依
然是A和B的婚生子女。
第二个例子是未婚生子,后来才结婚。A男和B女在B生了孩子C后,才去办
理结婚登记。依照 1064 条,C准正为A和B的婚生子女。
第 1064 条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与生母结婚者,视为婚生子女。
第三个例子也是未婚生子,后来没有结婚。A男和B女在B生了孩子C后没有
结婚。因为分娩事实,B为C的生母。如果A有照顾抚育C的事实,或是A去
认领C,那么C就是A的婚生子女。当然,A和B始终没结婚,但C还是A和
B的婚生子女。
第 1065 条 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
为认领。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
认领的动作只有生父可以做。在生母方面,因为分娩的事实,孩子已经是婚生
子女。
尤美女的版本
尤美女版本最主要的就是增加了 971-1 条
第 971-1 条 同性或异性之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夫妻权利义务之规定。
同性或异性配偶与其子女之关系,平等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之
规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异性配偶为限。
971-1的第一项是婚姻平权。第二项则是不适用婚生推定。
首先一定要承认的是,同婚和异婚并非完全相同。爱是平等的,但在平等之中
仍存在生理性别的差异。在法律上,如果要保障同婚和异婚有相等的权利的话,
势必在某些法条上会不一样,而最主要的不同点在于婚生推定。
以男男配偶来说,两个男的都不会分娩(废话XD),两只精子碰在一起也不会
有结果(废话+1),无法推定。以女女配偶来说,两个女的都可能怀孕,但两
颗卵子碰在一起不会有结果(废话+2),但是可以借由他人的精子来怀孕,比
如人工受孕,但是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没有婚姻关系,而且,孩子和一个妈妈有
血缘关系,但是和另一个妈妈没有血缘关系。婚生推定的目的之一,是要确认
亲子的血缘关系,但是因为同婚在生理方面和生育方面与异婚不同,所以不用
婚生推定。下面则推论,如果想要有孩子的话,要如何处理。
尤美女版的男男婚姻
男A和男B为配偶关系,想要孩子的话,可以按照民法中收养的规定。尤美女
版本在原本民法的收养规定上增加了非歧视条款:
第 1079-1 条(第二项)法院为前项之认可,及收出养媒合服务者为收出养评
估报告时,不得以收养者之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 、性别
特质等为理由,而为歧视之对待。
在收养之后,孩子变成A和B的养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义务,也就
是说有继承权和扶养义务等等关系。
如果男男想要有自己的孩子,blue010679 提到以下条件及注意事项:
1. 要有钱
2. 要找到卵子捐赠者
3. 要理孕母
4. 切结书要有法律效力,而且捐赠者和孕母真的能遵守契约。
尤美女版的女女婚姻
女A和女B为配偶关系,想要有孩子的话,可以考虑人工受孕,但是现在人工
生殖法整个看起来是以异婚的角度来写的,举例如下:
第 23 条 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经夫同意后,与他人捐赠之精子受胎所生子
女,视为婚生子女。
前项情形,夫能证明其同意系受诈欺或胁迫者,得于发见被诈欺或
被胁迫终止后六个月内提起否认之诉。但受诈欺者,自子女出生之
日起满三年,不得为之。
因此,若能以修法的方式,在人工生殖法中新增以下内容:
本法所称配偶、夫、妻、父、母于同婚条件时系指相关当事人。
那么,在女女婚姻关系下所人工受孕孩子,就可以适用人工生殖法第 23 条,
视为A与B的婚生子女。
另一个例子:A女和B女现在是配偶关系,而B女在前段婚姻和C男生有孩子
D。
因为分娩的事实,D为B的婚生子女。由婚生推定,D为C的婚生子女。
A如果没有收养D,那么A与D的亲属关系是直系姻亲,D可以继承C的遗产
但无法继承A的遗产。
如果A想收养D,依照收养的规定,A在BC的同意和D的合意之后,D成为
A的养子女并且失去C的婚生子女的资格,也就是说,D可以继承A的遗产,
但不能继承C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