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友您好,分享如下:
1. 前言:
(1) 正方不能只用“爱”的论述来讨论同性婚姻,假使只讲“爱就是爱”,
的确会导引出“在婚姻中纳入各种关系”的结论。
(2) 而且,民法从来都不是以爱来决定谁能进入婚姻,因此这是反方的假命题。
2. 同性婚姻是否要合法既然是法律问题,首先应该由法律层次探讨。
(1) 婚姻自由是宪法22条保障的基本权利
(释字242、362、552、554、647、712)。
基本权利的意义是,
原则上只要你是国家承认的人,
就应该要享有这个权利。同时,婚姻自由本来就是国家以公权力保障私人领域,
不然异性恋干嘛巴著不放。
(2) 婚姻自由,涉及国家对于人性尊严之尊重与确保(释字712),
而人性尊严之尊重与确保,
是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核心价值,
是国家之基本任务(释字603、689),
(3) 人的基本权利只有在例外情形下可以限制,
也就是说要限制这项基本权利,
必须要提出一个合宪的正当理由才能限制。
3. 多人婚,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要件。
(1) 现行的民法、刑法中对于婚姻都有守贞的规范,
可见立法者已经对此种婚姻自由做出限制,
并且可以得知我国当代的法律规范下,
婚姻制度的要件之一是:一对一的伴侣关系。
(2) 释字239提出通奸(非一对一的关系),
不符合维护婚姻制度及社会生活秩序,
因此多人婚也等于在概念上被大法官提出了一个合宪的正当理由来限制。
4. 同志族群进入婚姻,不会改变现行法律对婚姻的定义:
(1) 民法不禁止异性恋中的不孕族群进入婚姻,
且民法也容许异性恋者的单身收养,
因此以社会功能论(生育功能)来排斥同性婚姻进入民法的逻辑错误。
(2) 从民法及刑法中对于婚姻均有守贞的规范可知,
民法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对一伴侣之间独占且相爱的承诺。
(3) 同志族群已经符合当代的婚姻架构,
因此没有一个合宪的理由在这个时代禁止同性婚姻进入民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