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多人婚逻辑打结求解

楼主: sakelee1101 (Sake)   2016-12-01 18:25:19
版友您好,分享如下:
1. 前言:
(1) 正方不能只用“爱”的论述来讨论同性婚姻,假使只讲“爱就是爱”,
的确会导引出“在婚姻中纳入各种关系”的结论。
(2) 而且,民法从来都不是以爱来决定谁能进入婚姻,因此这是反方的假命题。
2. 同性婚姻是否要合法既然是法律问题,首先应该由法律层次探讨。
(1) 婚姻自由是宪法22条保障的基本权利
(释字242、362、552、554、647、712)。
基本权利的意义是,
原则上只要你是国家承认的人,
就应该要享有这个权利。同时,婚姻自由本来就是国家以公权力保障私人领域,
不然异性恋干嘛巴著不放。
(2) 婚姻自由,涉及国家对于人性尊严之尊重与确保(释字712),
而人性尊严之尊重与确保,
是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核心价值,
是国家之基本任务(释字603、689),
(3) 人的基本权利只有在例外情形下可以限制,
也就是说要限制这项基本权利,
必须要提出一个合宪的正当理由才能限制。
3. 多人婚,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要件。
(1) 现行的民法、刑法中对于婚姻都有守贞的规范,
可见立法者已经对此种婚姻自由做出限制,
并且可以得知我国当代的法律规范下,
婚姻制度的要件之一是:一对一的伴侣关系。
(2) 释字239提出通奸(非一对一的关系),
不符合维护婚姻制度及社会生活秩序,
因此多人婚也等于在概念上被大法官提出了一个合宪的正当理由来限制。
4. 同志族群进入婚姻,不会改变现行法律对婚姻的定义:
(1) 民法不禁止异性恋中的不孕族群进入婚姻,
且民法也容许异性恋者的单身收养,
因此以社会功能论(生育功能)来排斥同性婚姻进入民法的逻辑错误。
(2) 从民法及刑法中对于婚姻均有守贞的规范可知,
民法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对一伴侣之间独占且相爱的承诺。
(3) 同志族群已经符合当代的婚姻架构,
因此没有一个合宪的理由在这个时代禁止同性婚姻进入民法制度。
作者: calmnova (土波波)   2016-12-01 18:35:00
可是如果用现有的民法来证明法律偏向保障一对一关系的话,同样的法律也写明了是一男一女的关系呀
作者: Clydeshih (OrangeDay)   2016-12-01 18:45:00
男对男不犯法 但一堆多犯法啊
楼主: sakelee1101 (Sake)   2016-12-01 19:03:00
民法没有任何一条写到一男一女,972写的是男女,但972规范的是婚约,也就是订婚。而且民法没要求一定要先订婚才能结婚。民法982规范结婚,用词是双方当事人。大法官解释有拘束全国人民与机关的效力,但只限于解释主文,解释理由书原则上没有拘束力。而大法官有提到一夫一妻的地方都在解释理由书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6-12-01 19:38:00
台湾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婚姻限于一男一女。但依这篇文章的想法,那是否宪法或法律已禁止同性婚姻甚至是同性恋关系的国家,拒绝合法化同性婚姻就是合理的?
楼主: sakelee1101 (Sake)   2016-12-01 19:50:00
宪法是国家最高之法,每个国家的宪法保障的价值不尽相同。以德国跟台湾为例(台湾继受德国法)最高价值在于保障人性尊严。性自主权跟人性尊严有关,因此想跟谁发生性行为是宪法保障的自由,因此同性性行为在台湾跟德国不会用刑法来处罚,因为这是合法的。有的第三世界的国家,宪法不管人性尊严,因此同性性行为不但犯法还会受刑罚。法律(民法)的位阶比宪法低,因此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宪法精神,否则大法官可以宣告法律违宪而让这法律失效。因此台湾民法若明文禁止同性婚姻,已经违背宪法保障人性尊严的目的,可以声请大法官解释让该民法条文失效。台湾因为有一个保障人性尊严的宪法,所以lescholar的假设不会存在,因为民法是民国19年订的,早就有许多条文需要修缮,例如释字365在民国83年宣告父权优先条款失效。所以我们的权益,只是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争取。但你的假设,在会判同性恋死刑的国家确实存在补充:人性尊严就是人格的实现,白话就是做自己。以同志来说,社会的压力使我们没有勇气出柜做自己,就是使我们不能完全实现人格。因此同婚通过,是法律初步的对性倾向做出不能歧视的宣示,再来就是教育问题
作者: colapapa (交朋友 宅友更好)   2016-12-02 10:41:00
谢谢版友热情回复,但我想说明一下,我的问题其实是我们要改的就是制度,所以你拿制度出来说明不合宜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当然提到多人的不适用的精神这部分我觉得是很有参照价值的,有时候我们如果只从冰冷的法条上面出发,会很难跟涉入不深的人对话,这样容易吃力不讨好,一点意见提供您参考。
楼主: sakelee1101 (Sake)   2016-12-02 11:51:00
非常同意你的看法,虽然修法是法律问题,但社会上反弹的多是情感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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