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原文提到的病情与爱滋有关,
而最近刚好也有一个与男男性行为爱滋捐血的议题需要连署,
然后脑袋跳很快的我就忍不住想问个问题……
如一名双性恋男性,
对自己的女友/妻子刻意隐瞒,
自己曾经与男性有性行为的事实,
是否也算是种欺骗?
女方如果因此就甩了男方,
也是男方活该,不是女方恐同志(LGBT)?
个人是觉得不算恶意欺骗,
且这议题与双重衣柜有关,
粗暴的要求完全的坦诚,
和认为亲子间不该有秘密,
主张孩子应该向父母出柜一样,
是不太适当的。
但是,
似乎对某些人而言,
即使病人有尽可能降低感染可能,
也不可有所隐瞒?
不然就是让性对象处在不安全的感染风险中?
那是不是性对象半年内约过几次砲,
和几个人上过床,上次筛检是何时都该坦诚相告?
毕竟筛检有空窗期,谁知道会不会好死不死刚好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