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四大难题

楼主: teemocogs (teemo)   2016-10-14 00:21:10
我使用[请益]作为公开收集意见的标题,
以此文章标题回文的后续讨论皆会被我汇整作为:
我本人被"特定人"咨询时的答复。
有在公开版面讨论本篇的可以于游行当天询问我指称的"特定人"是谁,
或也可以于游行后站内信来信悄悄话。
感谢配合。
作者: HAL10000 (HAL)   2016-10-14 07:36:00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10-14 08:45:00
公民良心附带条款是指什么?(看不太懂那附带条款的目的是什)文末多[B]是想说单身收养或近亲收养误植继亲收养(继亲收养是收养伴侣的孩子)吗? 如可继亲收养案例内的非法亲属是?*文末的[B]补充关于[4]:现行制度继亲收养包含配偶养子女,如仅禁止共同收养的含意包含禁止收养配偶养子女,个人认为违反子女最佳利益。而如允许有伴侣的同志先“单身收养”后再“继亲收养”达到“共同收养”之效果,个人觉得可能使第三方出养机构之出养评估有不完善情形,进而影响孩童权益的疑虑。再如不允许有伴侣同志进行“单身收养”或“共同收养”,则会有“单身同志”养育子女之能力大于“同性伴侣”的奇怪结论。
作者: BlackParade (BlackParade)   2016-10-14 16:01:00
http://ethics.truth-light.hk/article/title/n5329“建议在现行的性倾向歧视规则中加入良心条款,容许经营者可拒绝提供违背其宗教良知的服务” 是这个?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6-10-14 16:31:00
反歧视法那个?那和民法婚姻又无关, 美国因此被罚款的是因为要"举办婚礼"而拒绝提供服务违反 反歧视而罚款台湾婚姻登记也不需要宗教神职人员参与。 别说这条款根本不该有, 在婚姻平权法案里毋需讨论这个婚姻登记是户政事务问题,举办婚礼也非登记婚姻所必须至于廖XX的提案,是他个人的想法吧, 是否会得到 "其它护家盟" 的接纳, 都还很怀疑他的提案表明他自己的立场是反对同性伴侣法, 至于原因大概是迟早 (尽管可能要很久) 会变成同性婚姻所以丢出那种可笑的, 会无限拖延讨论的提案https://goo.gl/lIuXmX 大概是想加进这种"没良心条款"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10-14 17:58:00
反歧视?唯一可能有关的应该只有“民间收出养机构是否可拒绝同性伴侣收出养申请”,不过从伴侣盟的草案到近期的讨论,都只有要求法院不应因性倾向/性别拒绝核可收养,没人说要出养机构无条件接受同志的收出养申请吧。@@现在某些机构还是会用“出养家庭希望孩子由双亲家庭收养”为由推拖单亲收养的申请,未来继续“出养家庭希望孩子由异性双亲家庭收养”,收养人也没法强迫出养机构如何吧。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6-10-14 18:17:00
我觉得这些人只是想拿无关话题来混淆和制造阴谋论而已大概会造谣牧师拒绝主持同性婚礼会被罚款之类的
作者: jorz (tung)   2016-10-14 18:19:00
看完真心觉得这些教徒很险恶 卑鄙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10-14 18:23:00
那咱要不要抢先在被造谣前,公开表示支持反宗教歧视条款,仅要求政府机关与医院不得有歧视情形?XDD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欢的权利)   2016-10-14 23:02:00
我想讨论一下第2点,我觉得修民法是减法,同性伴侣法是加法修民法,同性异性结婚权利都一样,觉得有疑义再特别排除
楼主: teemocogs (teemo)   2016-10-14 23:05:00
第2点? 要不要试着用回文的说说自己的想法?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欢的权利)   2016-10-14 23:06:00
同性伴侣法是写出哪权利是可以给同性伴侣的,法条没写就无ok
楼主: teemocogs (teemo)   2016-10-15 00:48:00
@white9cat *文末的[B]是某案例若在继亲情境中的探讨我认为原提问人确实可能误植近亲收养,但目的应该还是要讨论若女同志在被同性伴侣法排除继亲时的问题.这部分确认前可先朝讨论继亲情境的问题做探讨.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10-15 01:58:00
[A]案例让我想到 爱回来 那部电影,个人认为如出养家庭无反对男同志伴侣收养自己子女的意思,那最佳利益显然是允许男同志伴侣收养小女孩,法院可再另外要求男同志伴侣去上亲职相关课程,加强父代母职可能需要的能力。(父代母职可能需要的能力:如何找女性亲属协助或亲自指导,女孩青春期的内著购买或经期自理)[B]最佳利益非法定亲属,学校是否可将孩子交托给其?医院是否可向其进行医疗说明及后续医疗方向讨论?又或一切除非紧急,否则皆须待法定亲属到场才可进行?如以上情境,非法定亲属无等同法定亲属的身分,那恐有损及子女最佳利益。令除[B]情境外,未成年子女在理财(父母代办银行帐号)就学(参考小学新生分发及入学办法)上,照顾人无法定亲属(需等同父母/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身分,皆会有被排除在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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