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与医事司、疾管署、食药署讨论现行血液制剂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其中捐
血者健康标准中,对于禁止捐血者的规定。
我可以理解血液制剂必须对于对于血液传染疾病有最严格的审核和管控,避免受血者因用
血而被感染;但是随着科学的发展、观念的改变,以及检验技术的进步,我们应该有持续
检讨的空间。
我自己是捐血者,也是很常需要大量用血的产科医师;但是每当我躺在捐血椅上,看到“
男同志禁止捐血”,老实说,我很不舒服。后来,规矩改成“男性间性行为者不能捐血”
。没错,HIV感染者中,MSM(男对男性行为)是台湾男性感染主要原因(台湾女性感染主
因则是异性间性行为),但是用这个理由认定所有男男性行为者都有问题,那是否因为“
杀人犯多数是男性”所以我们应该认为所有男性都有杀人倾向呢?
对于性相关传染病有概念的朋友都知道,性行为本身不是问题,是性行为“过程是否安全
”才是重点;保险套全程保护情况下的男男间性行为,和完全未有保护措施之下的异性间
性行为,是何者感染可能比较高呢?
然而根据现行的规定,“男性间性行为”是“永不得捐血”,而“一年内曾从事危险性行
为或曾罹患性病(梅毒、淋病、披衣菌、生殖器疱疹、软性下疳、尖型湿疣等)者”,是
“暂缓捐血”。
也就是说,在目前规定里,性伴侣的性别,比性行为是否安全,还要重要。
如果这样,那以后捐血车不要开去学校啦,应该开去教会和寺院,没有性行为者优先捐血
,女同志次之;其他一律禁止好了……。
好啦,不要闹脾气(敲自己头)
总之,法国和美国也是经过长久讨论和倡议,才成功的,我们还有一段路要走,但是,这
条路不会孤单。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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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行为一年 怀疑性伴侣带原两年 男性间性行为永久 实在不符合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