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发函各机关,同性伴侣可以“家属”身分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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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在6月底发函至全国各机关,包含总统府、五院、各县市政府,说明依民法1123条
规定,虽非亲属但“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依此规定,同
性伴侣符合此情形者得视为家属。
换句话说,任何法律涉及“家属”的规定,同性伴侣皆可适用,适用的前提是双方有“以
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事实;而同性伴侣注记则是其中一种证明方式。
在婚姻平权只闻楼梯响的此时,乐见法务部发函以“家属”定义涵纳同性伴侣可受保障之
身分。但公文最末也提及,伴侣注记虽然是证明家属关系的方式之一,实务上仍“由权责
机关依职权审酌认定”。
这说明了“家属”身分认定的模糊空间,同志可能要大费周章提供各种共同生活的证明,
甚至即使提出注记文件,机关还是有可能“依职权”打回票。
更别说在实务上,亲属的地位可能仍然会被视为优于无血缘、非配偶的“家属”。例如面
临生死交关的时刻,医护人员会听取亲属的意见,还是同性伴侣“家属”的意见,答案应
该很明显。
因此,再多“补丁式”的做法都不足以完整保障同性伴侣权益。唯有尽快通过婚姻平权立
法,才是根本之道。
彩虹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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